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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

2022-05-23 来源:爱问旅游网
第21卷第l2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VO1.21 NO.12 (2009年12月)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COIJLEGES OF SHANXI (Dec.2009) 对《婚姻法》关于离婚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探析 阎晓磊 (山西大同大学,山西 大同037006) [摘要]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但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 技术原因的影响,《婚姻法》在保护离婚妇女权益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对离婚的规定和家庭暴力的规制以及 离婚妇女财产权的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确实保护离婚妇女的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妇女;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13923.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6285(2009)12—0087—03 一、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妇女 二、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妇女 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 (一)妇女财产权的保护 (一)军婚规定不合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制。女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 性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不因结婚而发生所有权 离婚须得现役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 的转移,离婚后该财产仍属于自己所有。对于离婚 除外。”该条是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将现役军人告上 及离婚后分割财产的规定,体现了照顾妇女、弱者和 法庭要求与其离婚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夫妻双方均 无过错方、受害方的倾向。《婚姻法》第39条规定: 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则不适用33条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规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下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 简称《司法解释》)规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是实 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有配偶者 (二)妇女人身权的保护 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 由于妇女在身体上处于弱势,往往是家庭暴力、 即在现役军人有上述重大过错之外的其他情况下, 虐待的受害者,因此《婚姻法》在保护妇女人身权方 现役军人配偶要想离婚必须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 面主要是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针对家庭暴力 这种规定显然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原则,限制了现役 或虐待,《婚姻法》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 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诚然第33条的规定是为 予解除婚姻关系,以使受害妇女尽快脱离施暴者的 了保护军婚,早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 控制,而且在离婚时受害人还可以就其所受伤害请 法》中就有保护军婚的规定,当时规定保护军婚是 求赔偿。另外,《婚姻法》第34条还对怀孕妇女人 由于全国战争不断,大批青壮年应征入伍,为了稳定 身权保护做出相应的规定。 军心,确保战争的胜利而制定的。而我国现行的 (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 《婚姻法》是在和平年代制定的,在和平的大背景 《婚姻法》采用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方法保护妇 下,保护军婚的规定丧失了它存在的土壤。而且在 女的结婚自主权。对于离婚自主权的保护,规定了 《婚姻法》这个私法领域中,公民的权利完全平等, 双方自愿离婚,对单方离婚请求先行调解,在调解无 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权,显然限制非军人配偶离婚 效后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六种准予 自由权的规定有失公平。而且我国现役军人绝大多 离婚的情形。 数为男性,法律的规定侵害的是广大女性的离婚自 总之,《婚姻法》在财产、人身及婚姻自主等方 由权,如果双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仅仅根据军人一 面对离婚妇女的权益进行了较多的保护。 方不同意而维持这个名存实亡的婚姻,是对配偶一 [收稿日期]2009—09—28 [作者简介]阎晓磊(1977一),女,河北怀安人,法学硕士,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教师。 第21卷第l2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12月 方(大多数为女性)合法权利的损害,切断了广大女 性追求幸福的道路。 因为,嫁妆是女方父母为自己的女儿准备的,它只是 在结婚之后才随女方进入男方家,由夫妻双方共同 (二)家庭暴力规制方面存在的不足 占有使用,该财产是父母对自己女儿的婚前赠与。 首先,《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全 面。根据《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 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对家庭暴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 的个人财产,那么嫁妆就应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 在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嫁妆(个人财产)被用于 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中,由双方共同占有、使用,个人 财产承担了本应当由共同财产承担的义务。在夫妻 力的定义主要侧重于身体上的暴力。而《婚姻法》 第43条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只 限于身体暴力。1995年,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 通过的《行动纲领》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 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 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妇女受到身 心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也包括威胁采取这种行 为,胁迫或任意剥夺自由,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家 庭暴力。从《行动纲领》中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包括 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与此相比,我国法律 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比较窄,只指身体暴力。在 现实中,家庭暴力除了身体上的殴打、折磨外,还出 现了精神上的暴力行为,而精神上的暴力行为则逐 渐呈上升的趋势,由于家庭暴力中妻子是最大的受 害者。所以,把家庭暴力仅限于身体暴力的规定显 然不利于对妇女的保护,有可能使遭受精神暴力和 性暴力摧残的妇女,在离婚时得不到离婚损害赔偿, 而且精神上的损害要比肉体上的伤痛大得多,影响 更久远。 其次,我国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不完 善。我国《婚姻法》第43、45条规定了三种救助措 施:一是受害人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 单位请求劝阻和调解,或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二是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 机关请求制止。三是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提起 刑事自诉,或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国的救助措施 都属于事后救济,不能在暴力未发生时将受害者与 加害人隔离,而且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使得许多受 害妇女们在着手离婚期间甚至离婚后仍受到暴力侵 害,时刻处于家庭暴力的危险之中。 (三)离婚妇女财产权保护范围小 首先,缺少嫁妆的相关规定。嫁妆是由娘家为 出嫁的女儿准备的一定数量的财物。随着经济生活 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嫁妆的种类丰富多彩,嫁妆 的价值也逐渐增大。而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嫁 妆的归属。笔者认为,嫁妆属于妻子的婚前财产。 8R 双方离婚时,我国《婚姻法》对于是否应当由共同财 产来补偿嫁妆(个人财产)的损失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 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 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耗、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这 明显损害了离婚时妇女的财产权。目前,我国结婚 时多由男方来提供住房,房屋会随着时间而逐渐增 值,离婚时仍属于男方;但嫁妆却随着时间逐渐折 价、灭失,离婚时女方得到的是日益贬值的物品。同 属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离婚时境 遇却完全相反,严重侵害了离异女性的财产权。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小。我国《婚姻法》 对结婚后财产归属规定了两种财产制,即夫妻共同 财产制和约定分别财产制。据统计,我国绝大多数 家庭实行共同财产制,但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 范围小。就无形财产而言,无形财产包括文凭、资 格、执照等等,它是与没有实体或实物存在形式的财 产客体相关的法定权利。在传统的财产法律中它们 并不属于财产之列。但在现代社会中引发了问题, 受传统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影响,妇女无论是否就 业,都承担着照顾家庭的义务,面对同样的发展机 会,往往妻子选择退出,为了家庭的整体利益、对方 事业的发展,在丈夫学习、培训期间承担全部或主要 的家庭劳动,为对方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家庭保障,也 包括为对方承担全部生活、学习费用,帮助丈夫获得 文凭。虽然这些无形财产具有专属性,但它们的取 得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一旦取 得相应的文凭、执照可以为持有者提供更大的就业 机会和更多的经济收入,它包含着一定的经济利益。 如果不离婚,妻子为丈夫所做出的牺牲可以在日后 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弥补;如果一旦离婚,文凭等资格 还未转化为有形的财产收入,按我国《婚姻法》的规 定,分割财产时无形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 分割,那么离婚就是对妻子的一种掠夺,违背了《婚 姻法》保护妇女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2l卷第12期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12月 三、完善《婚姻法》中离婚 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取消限制现役军人配偶(非军人)离婚自 由的规定 的区域等等。如果加害人违反了保护令中的行为限 制,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制裁。通过保护令制 度将受害妇女与施暴者隔离,使受害妇女免受家庭 暴力的时刻威胁,保护离婚妇女利益。 (三)保护离婚妇女财产权的建议 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 (大多数为女性)要想实现离婚请求权,必须以被告 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为前提。这种以限制非军人配 偶离婚自由权的规定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现役 军人的配偶,她们也是一名普通的公民,同样享有私 法领域中的一切权利,当然也包括婚姻自由权。我 首先,增加有关嫁妆的规定,设立个人财产补偿 制度。建议我国《婚姻法》明确嫁妆的归属,结婚时 由女方带来的嫁妆应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保护女 性利益。而且,《婚姻法》应当设立个人财产补偿制 度,即结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双方共 同生活,离婚时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补偿。因 为个人财产(如嫁妆)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由 夫妻双方占有、使用,承担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承担 的义务,增加了共同财产的数额,所以在离婚时应当 国《婚姻法》应摒弃一直以来对军婚的特别规定,将 婚姻自由权特别是离婚自由权归还给现役军人的配 偶们,还给她们追求幸福的权利。 (二)完善家庭暴力规制方面的建议 首先,重新界定家庭暴力,明确家庭暴力的适用 范围。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 一由共同财产予以补偿,维护离婚妇女财产权。 方实施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 其次,扩大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应将学 历、文凭等无形资产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获得的学历、文凭等 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离婚时,也应当作 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学历、技能等无形财产 本身不能分割,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考虑配偶一方为 另一方获得学历所支出的费用、所作的贡献以及学 他手段,给被害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的不法侵害行为。为了在司法实践中 更明确地认定家庭暴力,《婚姻法》应当采用列举的 方式规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包括:一是殴打、残 害、捆绑等对身体的直接伤害行为;二是威胁、恐吓、 限制人身自由等使另一方处于恐惧境地的精神伤害 行为;三是通过暴力、威胁实施暴力或监禁手段强行 历、技能潜在的价值等因素来确定无形财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邱仁宗.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2004:343. 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及攻击性器官的行为;四是因身 体伤害而造成的精神损伤。明确界定家庭暴力,可 [2]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 出版社,2004:212. 以扩大离婚妇女获得损害赔偿的机会,不仅身体暴 力可以获得赔偿,当遭受精神暴力、性暴力时也可以 得到赔偿,弥补她们身心受到的伤害。 其次,设立保护令制度。我国《婚姻法》应当在 救助措施一章中增设保护令制度。规定家庭暴力的 [3]陈苇.家事法研究(2005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120. [4][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 学分析[M].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69. [5]马忆南.离婚救济制度的评价与选择[J].中外法学,2005(2): 228. 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禁止施暴者靠近处 于危险中的妇女及子女,强令施暴者迁出申请人的 住所,不得接近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场所及经常活动 [6]陈苇,冉启玉.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一《婚姻法》的社会性 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J].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5(5): 6 Protection of Divorced Woman’S Rights According to China’S Marriage Law Yan Xiaolei (University ofShanxi Datong,Datong 037006,China) [责任编辑郭海仙]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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