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褚远辉,辉进宇
来源:《现代教育管理》 2016年第11期
摘要:基于对学前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幼儿身心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奠基性作用的认识,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并把提高质量作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点。尽管各国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具体路径不尽相同,但以下几个方面是惯常和通行的策略:基于教育立法的策略,基于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策略,基于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改革的策略,基于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策略,基于学前教育科研的策略,基于补偿教育和均衡化发展的策略,基于建立高水平幼教机构的策略和基于稳定经费投入的策略等。
关键词:国外;学前教育;教育质量;提高;策略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85(2016)11-0036-05
学前教育之所以引起广泛的重视和关注,大概与以下两个方面因素有关:一是基于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基于对学前教育薄弱性的认识。从世界范围看,学前教育可谓是各国教育体系和结构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亟待改革、发展和完善等。如何在普及的基础上实现质量的提升是世界各国改革和发展学前教育的一个重要着眼点与立足点。
一、基于教育立法的学前教育质量提高策略
从总体来看,世界各国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具体策略既有差异,也有共同点,其中带普遍性的一条策略是加强教育立法,并为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提供法律和法规上的保障。如在2012 年澳大利亚就制定了“早期教养国家质量框架”,并将其纳入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目的在于“提升全国范围内早期教养的质量,并促进早期服务体系的连贯性与持续改进”[1]。美国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一个萌发、形成和完善的过程。该国1921 年的《母子法》、20 世纪30 年代的《联邦紧急救济法》、1940年的《兰汉姆法案》、1981 年的《启蒙法》、1994 年的《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1990 年的《儿童保育与发展整体拨款法》、2000 年的《早期学习机会法》、2002 年的《不让一个儿童掉队法》和2003 年的《入学准备法》[2]等反映了美国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历史发展脉络并构成了该国有关学前教育的完整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了其学前教育的基本质量。日本的学前教育主要由幼儿园和保育所两种机构来实施,该国针对不同的幼教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幼儿园所依据的是《学校教育法》《幼儿园设置基准》等一系列法律规定;保育所所依据的是《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设施设置基准》等一系列法律规定”[3]。同时,为了规范和保证幼儿园教育的质量,日本文部省还制定了《幼儿园教育要领》以及与之配套的《幼儿园教育指导资料》和《幼儿园指导书》等。20 世纪90 年代以后,日本学前教育出现了“幼保一体化”的趋势,为此该国政府又专门制定了《关于今后支援育儿措施的基本方针》和《关于推进有关学前儿童的教育、保育等提供综合性的法律》等,形成和完善了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体系,促进了学前教育的质量。在英国,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提高保教水平,确保儿童在早期阶段的安全健康及学习发展,该国政府于2008 年9 月颁布了面向0-5 岁儿童的《早期奠基阶段教育指导纲要》[4],并对该纲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于2012 年正式开始实施。总之,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有关学前教育的教育立法工作,每次学前教育的重大改革基本上都能够以教育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依法保障了学前教育的质量。
二、基于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学前教育质量提高策略
由于幼儿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相比较中小学生和大学生,他们对教师的依赖性更大,幼儿教师在其成长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和重要,而这实际上也就对幼儿教师的素质及其专业化发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世界各国对此都有清醒的认识,他们纷纷把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建立在高素质幼儿师资队伍的基础上。如英国开展了“有效学前教育研究项目(EPPE)”,而该项目的研究成果显示,“教师的资质水平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呈正相关。管理者的学历水平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质量有着重大的影响”[5]等。基于该项目的研究成果,英国不仅要求提高幼儿教师的学历层次,还强调幼儿教师要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以及掌握有关学前教育的核心知识与技能等;同时,该国政府还通过《早期教育职业证书培训》计划、《幼儿教师》计划和《幼儿教育专家》计划等加强了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并提高了幼儿教师的任职标准等。日本也非常重视学前教育的师资及培养问题,不仅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教师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幼儿园和保育所的教师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且还把“理解孩子,帮助孩子增加体验”等作为对学前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的一个具体要求;另外,日本还对幼儿园教师和保育所保育士的培养途径及培养课程等作了比较详细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美国,“由于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待遇较低,美国高中毕业生中成绩位列后三分之一的学生才选学教育专业”[6],而低起点的教师选拔和培养从根本上阻碍了美国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针对这一问题,美国奥巴马政府高度重视教师素质在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中的作用。为此,奥巴马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来提高幼儿教师的素质:一是给予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明确了幼儿教师的身份,并用政策保障他们的待遇;二是通过划拨稳定的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等,加强了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三是通过降低甚至减免学费等方式鼓励优秀成员进入幼儿教师的行列;四是鼓励有经验的优秀教师带动和引领新教师,并给其额外的补助等。总而言之,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提高他们的学历层次及专业化发展水平等是世界各国保障学前教育质量的一个普遍做法。
三、基于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改革的学前教育质量提高策略
以什么样的教育内容和课程设置来促进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关乎高质量学前教育的另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开发多样化的课程资源和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来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这也是各国保障学前教育质量的一个共同特点和趋势。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与规律,法国在学前教育阶段设置了语言、共同生活、发现世界、体育和艺术教育等五个板块,并按活动领域而非学科领域来设置学前教育的课程及内容,同时还强调了幼儿结构化而非系统化的学习等。美国针对各州学前教育课程及内容设置的差异较大,学前教育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至20 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开展了所谓的“国家课程标准化运动”,“其目标是要建立统一的教育标准、课程和教学标准以及评价体系”[7]等。尽管社会各界对该做法的实际效果尚有异议,但制定学前教育课程的国家标准达到了规范、统一和高标准的目的,在客观上为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提供了课程与教学标准上的保障等。当然,美国的学前教育课程标准的规定并非刚性的,而是采取了“国家标准”和“州立标准”并行的双轨制,这一方面反映美国教育的地方分权制特点,另一方面也有效化解了由统一国家标准带来的问题。为了切实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及国际竞争力,近年来美国还把课程与教学内容作为了学前教育改革的一个重点,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更加强调早期阅读识字及数学的重要性;二是在课程内容的改革中体现了综合性的特点;三是进一步强调学前教育课程内容的科学化和实用化,使之更加符合和满足儿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四是注重从社区资源中开发有关学前教育的课程资源等。日本则以《幼儿园教育要领》和《保育所保育指针》等为依据,从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和表现等五大领域明确了学前教育的活动及内容等,并允许“各个幼儿园和保育所按照《幼儿园教育要领》和《保育所保育指针》的要求,制定各自的教育课程和内容。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幼儿的发育状况,以及各个幼儿园和保育园各自的文化、特点、所在区域的要求和环境等制定教育课程”[8]等。总之,高质量的学前教育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及内容安排。
四、基于教育督导与评估的学前教育质量提高策略
建立和健全学前教育的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学前教育的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的评估与督导等也是世界各国保障学前教育质量的一个惯常做法。各国强调加强对学前教育质量的督导与评估,主要与以下认识有关:一是通过质量评估与督导可以为政府制定学前教育的相关政策提供具体的数据及依据等;二是质量评估及督导还可以达到规范管理者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目的;三是通过质量评估与督导能够满足全社会对各级各类幼教机构办学状况的知情权等。在这方面,各国也通过开展各具特色的评估、管理及督导等工作,有效促进了学前教育的规范化管理及质量提升等。如美国奥巴马政府为了强化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统筹及管理的职责与职能,专门成立了“总统早期学习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提高全社会尤其是政府官员对学前教育重要意义与价值的认识;引导全美学前教育发展方向,规划联邦政府学前教育项目及各州学前教育保育与教育项目的质量;促进并加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间的协调合作,同时强化联邦政府在各州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作用;为规划政府财政投入和吸引社会投入提供有效对策;加强对国家、州或地方项目的评估与推广”[9]等。作为美国最高层次的学前教育管理、监督和评估组织,该委员会统筹和协调了美国学前教育的办学、管理与评估,保障了该国学前教育的办学质量等。同时,美国在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上还建立了问责体系。具体举措是建立州级问责、学区问责、学校问责和班级问责等各级问责体系以确保学前教育的质量。[10]在开展学前教育质量评估及督导方面,澳大利亚的做法也颇有特色。2012 年,“澳大利亚制定并实施了《学前教育及儿童保育国家质量框架》。该框架包括《国家教育和保育法》与《国家教育和保育条例》《国家质量标准》、评估和评价系统、各州与领地的监管机构及全国性监管机构”[11]等。该国通过在联邦政府层面构建全新的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由联邦政府与各类学术机构合作,积极开展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研究等措施建立了系统的、完整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学前教育监督与评估机制和体制,以此为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奠定机构、监督及政策等方面的保障。
五、基于学前教育科研的学前教育质量提高策略
学前教育科研在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着指导与先导的作用,以科学研究的方式推进学前教育的变革及质量的提升也是世界各国富有特色的一个做法。综观各国的学前教育科研,其在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及质量提升中主要发挥了以下作用:一是通过学前教育科研提供有关学前教育的新理念及各国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经验,以此作为本国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借鉴之用;二是通过学前教育科研提供有关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及规律的最新研究成果,为本国学前教育政策的制定奠定学术依据;三是通过对本国学前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等的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途径、方法与措施等;四是为政府划拨学前教育经费和实施学前教育专项项目等提供研究的支撑等。当然,世界各国开展学前教育科研的情况是不平衡的。如美国就是一个重视学前教育科研的典型国家。“近年,美国联邦政府连续出台了多部法律,对美国学前教育科研的政府职责、财政投入、机构与人员设置及其职责、科研成果的质量保障、推广和应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提高美国学前教育科研水平,保障学前教育质量,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2]在学前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美国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教育立法建立了学前教育研究的专门机构;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中的职责与任务;三是通过立法保证了学前教育研究成果的有效运用;四是在一些大学专门设置了主要用于学前教育研究的“儿童发展实验室”等。英国也十分重视学前教育科研的意义和价值,并为此专门开展了“ 有效学前教育研究(EPPE)”项目[13]。该项目的研究与实施,一方面为英国有关学前教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有效促进了英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及质量的提高等。
六、基于补偿教育和均衡化发展的学前教育质量提高策略
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还得建立在使所有儿童都接受优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当前,国外衡量学前教育质量的标准除了“过程性质量”和“结构性质量”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看接受优质学前教育儿童的数量及比例等。普及基础上的高质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发展学前教育的
重要举措与价值取向;如此,针对弱势儿童的学前补偿教育及学前均衡性发展等理所当然成为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应有之义。在这方面,各国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了针对社会处境不利儿童、边远地区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的学前补偿教育。从世界范围来看,学前补偿教育是与民权运动的兴起、教育公平和平等理念的广泛传播及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加速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美国从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就开展了针对弱势儿童的学前补偿教育,主要包括黑人儿童补偿计划、更高视野计划、头脑启迪计划、免费午餐计划、双语教育计划、残疾儿童补偿计划等[14];另外,美国奥巴马政府还出台并完善了专门针对处境不利儿童及家庭的扶持政策,包括实施“强化计划”等。这些措施对促进处境不利儿童和少数民族裔儿童的发展及美国学前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另外,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丹麦、芬兰、韩国、爱尔兰、意大利、法国、比利时、古巴、墨西哥和蒙古等)实行了免费的学前教育,以保证弱势儿童也能接受公平和平等的学前教育。二是开展了针对少数民族裔儿童的学前双语教育。在开展学前双语教育方面,澳大利亚就是一个典型国家。1987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就颁布了《国家语言政策》,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学校里开展双语
(包括学前双语)教育。三是开展了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化发展运动。如一些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强化政府扶助弱势儿童的主导职责,制定财政拨款向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倾斜的政策和实施学前教育专项计划等多种方式努力实现学前教育的均衡化发展。
七、基于建立高水平幼教机构的学前教育质量提高策略
高水平幼教机构在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中的意义和价值毋庸置疑。世界上一些国家还把建设高水平、高质量和规范性的幼教机构作为学前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的保障性条件。如英国“有效学前教育研究”项目研究了教育机构的质量对儿童发展的影响等,并得出了“幼儿园质量与儿童6 岁时的语言和数学标准化测验得分呈显著正相关,接受高质量学前教育的儿童在进入小学时表现出更高的独立性和较少的反社会行为”[15]等研究结论;同时,该计划还具体研究了优质学校所具有的特征:在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中,将“保育”和“教育”整合起来的综合保教中心和托儿学校质量最高,它们具有“管理者领导力强、师资水平高、文化氛围融洽、家校合作紧密”等共同特征[16]。在美国,为了保证学前教育机构的高水平,专门建立了严格的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机构、依据及程序等,并提高了学前教育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等。
八、基于稳定经费投入的学前教育质量提高策略
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及质量的提高无疑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撑,世界上许多国家也把稳定的财政投入作为保障学前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各国之所以保障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一方面固然是基于对学前教育重要性和薄弱性的认识,另一方面还基于对学前教育投入效益的认识。如1999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会议报告中就指出“儿童早期教育与保育:从投资中获益最多的教育阶段”。在这方面,各国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国家层面上通过教育立法来保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如美国联邦政府就通过颁布《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早期学习机会法》《提前开始法》和《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了国家对学前教育事业的投入。二是开展补偿性学前教育的专项财政投入。如美国、英国、埃及和印度等国家在学前教育政府财政投入中有意识向处境不利儿童、家庭贫困儿童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儿童倾斜,促进了教育公平和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三是国家实施大型的学前教育专项项目。如美国针对家庭低收入和处境不利儿童实施的《提前开端法案》,英国实施的“确保开端项目”和印度实施的“儿童综合发展服务项目”等就属于此类范畴。四是构建了多元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体制和机制等。通过积极和保障性的财政投入,为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奠定了物质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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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玉;责任校对:赵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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