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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办工作程序

2020-01-24 来源:爱问旅游网
黄埔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办工作程序

办事 机构 地 址 申 请 资 格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 费,在我区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小学、初中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2.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办学条件和要求,布局合理。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黄埔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 黄埔区政府大楼602A 电话 82378936 申 1.申办报告。 (1)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办办学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招生对象、内办 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收费标准、教学辅助用 (单位办学在申请书上盖有材 室的设置和设备设施配置情况等 料 主办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联系电话;个人办学在申请书上盖有私章,联系电话。)。 (2)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 (3)办学场地方面的有关材料。 包括:占地面积、办学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属租用校舍场 黄埔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办工作程序

申 地的,除要提交该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外,还须提交租赁意向书(学历教育的租赁期限不少于6年)。 2.办学单位(人)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 单位办学上交的材料复印件(前2项是必交材料): (1)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或所需的证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办学的证明; (4)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户口薄; (6)法定代表人学历证书。 (前2项是必交材料): 办 以个人名义办学上交的材料复印件 材 ( 1)身份证; (2)户口薄; (3)学历证书; 料 3.联合举办教育机构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应载明联合办学形式,举办者,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退出和解除合作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 二、完成筹设,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广州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在区民办教育协会信息网资源中心下载)。 2.同意筹办的批准书复印件及筹办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及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在区民办教育协会信息网资源中心下载)。 黄埔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办工作程序

申 4.举办者聘任的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需有5人以上且为奇数)、签名样式及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含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简历)。 5.办学场地的有关材料(区规划局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提供土地租赁或买卖合同、产权证明、房舍租用协议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配套学校的,须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办学资金的相关材料(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对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办 7.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附各人身份证、校 教师、财会人员学历资格证明等材材 长上岗证明、资历证明, 料 料)。 8.专任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教师资格、任教课程、人事档案挂靠部门等内容)。 9.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0.学校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 11.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安全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鉴定书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学校饭堂卫生许可证。配备接送学生的校车的,必须办理“广州市学校(幼儿园)师生接送车准运证”。 12.区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成立,并提交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以外,上述一、二两种情况规定的材料。 黄埔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办工作程序

申 办 材 料 的 整 理 和 编 排 要 求 (6) 办学资金的相关材料; (7)《广州市黄埔区民办学校筹办通知书》; (8) 民办学校章程; (9) 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10)学校领导成员及专任教师的证件材料; (11)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2)联合举办教育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2)办学申请报告; (3)办学人的有效资信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办学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5) 办学场地的有关材料; 1.申办材料一式三份,每份须装钉成册,装钉位一律在左侧,材料用纸统一规格为A4。 2.每份材料须有封皮及编排目录,送交的材料须按目录排列次序。 3.材料的目录排列次序依次为: (1)《广州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 黄埔区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办工作程序

一、申请立项 1.申办者准备好相关申办材料,递交到教育局审办事项受理处。 2.教育局综合教育科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规范各项申办材料,并加具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并加具意见。 4.局长审批并加具意见。 申 5. 审批同意后在教育局综合教育科登记立项。 办 序 6.到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办理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程 二、实地审验 组织评估小组到拟办学场地进行实地查看,对照申办者所递交的申办材料,提出整改意见。 三、依法审批 1.评估小组将评估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如符合有关要求,经审核后发给同意筹办的批准书。申办者据此可正式开始筹建办学机构。 2.筹建完毕的,申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相关材料材料。 四、颁发办学许可证 经评估小组审查并实地验收合格后,报教育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再送广州市教育局备案,由区教育局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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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教学活动 申 办 序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招生宣传、以及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在报纸、电视等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程 广告的,要先到区教育局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填写《广州市黄埔区招生广告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发布广告。 1.对申请筹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学历教育办学机构的,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办的书面答复。 2.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受 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理 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 时 间 3.对正式申请登记办学的民办学校,自受理办学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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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4.《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 5.《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6. 幼儿园管理条例 7.幼儿园工作规程 8.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9.《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 工 作 指 引 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须做好下列后续工作: 1.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到区民政局办公室办理。(82378617) 2.刻制办学机构公章,由民政局开具证明,到区审批中心办理。 3.办理办学机构的法人代码证,持办学许可证、印章等到区质监局办理。 4.办理银行开户,持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印章等到开户行办理。 5.办理税务登记,持办学许可证等到市地方税务局黄埔分局办理;持办学许可证等到国家税务局黄埔分局办理。 6.到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7.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办学校受聘教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 8.将上述所有证件的复印件交区教育局综合教育科备案。 (注:办理有关证件详情请咨询办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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