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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

2023-12-03 来源:爱问旅游网
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危险源(点)的管控,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全面落实,科学控制作业场所的潜在危险因素,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按照《黑龙江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奖惩

第三条 对危险源(点)不指定安全负责人、没有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扣罚单位1000元。

第四条 对危险源(点)没有按规定检查,扣罚单位2000元。

第五条 没有危险源(点)平面控制图或设立标志,扣罚单位500元.

第六条 新增危险源(点)没有及时纳入控制管理和设立标志牌,扣罚单位500元 。

第七条 危险源(点)档案资料不齐、漏项,扣罚单位500元。

第八条 对危险源(点)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限期内没有整改,扣罚单位2000元.

第九条 因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导致设备、人身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十条 危险源(点)控制管理责任到位,达到本制度要求标准,有效的控制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对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单位,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的单位,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单位或个人50—500元的奖励。

(二)对因排查隐患期间为抢救员工、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四)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处罚: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接受50-200元的处罚。

(二)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

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处罚。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加重处罚.

(四)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五)生产技术部查出的事故隐患,对所在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单位,一份存根.隐患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落实.对当时无法整改的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相应预案,并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部。对能整改而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时间和不按规定期限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整改情况返回生产技术部的单位,对其处于50元罚款,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责任.

(六)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公司《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内容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安委会审批,考核时间及频次为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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