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作者:龚小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5期
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历来被认为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两大支柱。新闻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的权利,它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司法独立是一项被社会公认和普遍遵循的原则,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为司法公正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护墙。但是现实社会中,由于媒体或者司法机关的原因,二者的冲突不可避免。本文在阐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二者冲突的现象及缘起,了解国外处理二者关系的先进做法,为我国协调二者关系奠定基础。豍 关键词新闻自由 司法独立 司法公正 媒体审判 作者简介:龚小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17-03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概述 (一)新闻自由的概念与功能 1.新闻自由的概念
新闻自由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代世界现代化的一个基本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上述规定没有出现保护新闻自由的字眼,但根据法解释学的扩大解释及合目的解释原则,言论出版自由可视为新闻自由的权利渊源。由此,确立了媒体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宪法地位。
新闻自由的概念,王利明先生从权利属性的角度考虑,认为新闻自由是广大新闻工作者基于人民的委托所拥有的依法从事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而人民群众也是基于新闻自由的原则广泛了解各种新闻和信息,撰稿发表意见,监督政府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豍可见,新闻自由不仅是新闻媒体报道评论的权利,同时也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借助媒体所享有的一项诉愿权。 2.新闻自由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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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曾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由的无处不在的喉舌。豎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发挥的作用更是明显。(1)它有效的保障了公众“知”的权利。(2)它是司法公开的要求。英国有句古老的谚语“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加以实现。正义。
(二)司法独立内涵与功能 1.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各国也以宪法或具有宪法效力的文件规定了该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的高度具体规定了我国司法权的独立性和排他性。豐司法独立要求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预,也就是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惟一主体。豑其中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法官独立,因此,追求司法独立即要保障法官独立,保证法官能依照内心确信,做出公正判决。德国有位学者曾具体概括司法独立8个方面的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要求就是要司法机关独立于新闻舆论。可见,司法独立与新闻媒体存在一定的对抗性。 2.司法独立的功能
司法独立原则的贯彻实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1)该原则可以有效制衡权力,使各权力各司其职;(2)保证了法官的中立地位,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3)司法独立原则赋予法官权利的同时,也明确执法者的责任,防止法官的為所欲为,防止司法的专横。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不容取代的作用。但是二者并非毫无联系的。新闻报道是公众实现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司法独立原则做为各国所奉行的审判原则,要求法官秉持中立立场,排除外界干扰,不偏不倚地对案件做出判决。因此,二者存在“交集”的情况,会出现一定的紧张状态。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正由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不可避免的存在“交集”的情况,二者的冲突由此产生。 (一)二者冲突的表现
1.新闻过度自由侵犯司法独立,“媒体审判”取代媒体监督
“媒体审判”一词出现于美国,是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的行为。豒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进行定性,实际上是新闻机关严重越位
豏媒体报道可以
促进司法的公开,保障程序正义。(3)它是社会的预警系统,可以防止司法专横,维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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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象。这样的事例在我国并不少见,如张金柱的“我是栽在新闻记者的手里的”哀叹,正是道出了媒体监督的消极影响。严格来说,“媒体审判”并非舆论监督的一部分,而是新闻自由权的过度滥用。它是新闻自由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侵犯了司法独立,损害了法律权威,违反了法治社会中各权利主体各司其职的法治精神。
2.司法独立的天然封闭性排斥媒体对审判活动的过分报道
稍有法治观念的人都清楚,公正的司法要求相对封闭的环境,需要与社会公意保持一定的距离,从而消除各种社会、公众情绪对法官的侵犯,使法官能够真正凭借自身的良知与经验,对案件进行正确的定性,做出公正的判决。豓因此,公正理性的法官本能地排斥媒体的大肆报道。这样虽有利于司法的独立,但无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却给了媒体更大的想象空间,增加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误解。 (二)二者冲突的缘由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实践中的冲突并不少,他们冲突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二者在运行方式、价值追求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因此,通过分析二者的区别,了解冲突的缘由,为寻求二者的融合奠定基础。
1.在法理方面的原因:宪法保护的基本利益的冲突
我国《宪法》第35、41条分别规定了公民表达自由与诉愿的权利,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第126也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享有审判权。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通过在宪法中对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加以规定,可以从根本法的角度提供最高的法律保护,确立起崇高的法律权威,排除其他权利(力)的干扰。但是,新闻自由是公意表达的机关法人,代表着民主;司法独立则是国家审判机关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代表法治;当二者冲突时,同样是代表社会利益的两种价值是难以取舍的。 2.二者权利主体的性质不同
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性质有异,这也是二者在互动过程中摩擦不断的原因之一。在中国,新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行政职能的一种延伸。豔我国主流媒体一般是隶属行政机关的单位,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因此,司法机关承受了媒体与党政机关的双重压力,独立审判的地位受到威胁。加之,司法权天然是最弱小的,既无财权又无军权的,仅仅是社会纠纷的裁断者。豖司法机关在经济不独立的条件下强调审判权的独立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极易产生代表行政长官意志的新闻媒体侵犯司法独立的现象。 3.二者追求真相的目标不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实际发生了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真实是指诉讼中所呈现的、为法院所认可的、经过证据法、程序法及实体法承认的事实。豗在强调新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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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的情况下,新闻媒体不遗余力地对未决案进行了周密的报道,更多追求客观事实。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所依据的是法律上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因此,当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与新闻报道不符时,外界对司法机关的种种猜测开始泛滥。 4.二者评价的标准不同:道德与法律的分歧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大都可以归结为道德与法律的分歧。新闻以道德为基准,追求的是自身或受众观点上的道德正义;而司法机关以法律为标准,追求法律公正。道德与法律的价值层次不同。道德追求的是崇高的社会正义;法律是社会公众道德的最底限度,追求的是经过社会提炼后的正义。因此,具体到案件的裁决上,由于道德与法律价值内容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判决结果上的不同,传媒与司法机关的矛盾自然产生。
三、探求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平衡的制度构建
虽然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存在矛盾对立的紧张关系,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美国社会学家科塞曾说过:冲突经常是社会的整合器。通过冲突,发表不同的意见,有利于激发社会规范的建立豘。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也不例外,正是基于二者矛盾对立的现实,我们才会积极地探求二者平衡发展的空间,为其冲突的解决提供法律规范。 (一)平衡的基础
尽管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存在对立关系,但二者并非不可调和。二者内在统一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与否,给人们带来的影响和作用是巨大的。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会超过10次犯罪,犯罪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豙这充分说明司法公正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实践中,司法公正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以司法公开为条件。
一方面,司法公正呼唤司法公开。当前,广大公众呼喊以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新闻媒体正是展现司法程序的中介,是司法公开的实现手段。通过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客观报道,可以使公众了解司法程序的具体运作,使司法的公正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
另一方面,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司法独立为司法公正提供了的前提保障。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自己内心判断,理性地排除不当影响,而做出正义的裁决,以实现司法的公正。
综上,如果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内部保障的话,那么新闻媒介就是司法公正的外部保障;司法独立为司法公正提供技术性的保障,则新闻媒体则是司法公正的防腐剂。二者追求的目的是一致。因此二者存在协调发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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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衡的制度构建
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已被认定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权力”,对匡扶正义维持社会秩序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司法机关是定分止争、实现社会公正的合法手段。在共同的目标下,必须合理构建二者的关系,实现新闻资源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1.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实现新闻自由的制度安排
(1)明确新闻报道的范围。任何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如英国就有对案件报道的内容进行限制,如涉及国家安全、儿童、性犯罪等案件。因此,在我国报道新闻报道至少要受到来自公法与私法方面的监督,公法方面包括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私法方面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来说,新闻报道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性犯罪中涉及的被害人的情况及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隐私等。避免媒体不当披露当事人隐私,出现“新闻侵权
豛现象。
(2)建构传媒的公开报道与司法监督的衔接机制。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时,必须建立二者的中介机构,实现舆论监督向法律监督的转化,从而避免双方冲突的加剧。应当以法律的理念和司法的精神来协调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问题,从制度上保证媒体向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反映民意的渠道,实现由新闻监督向人大监督、检察院监督的转化,由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深层次的、符合法律程序的追究与处理。
(3)加强行业自律。目前,我国新闻法规尚不健全,新闻传媒应通过自律规范来约束自己行为。在美国,有关的媒体行业的协会很多并且制定了许多详细的条款来约束从业人员,如1911年报人守则、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制定的报业信条等。豜在英国,媒体行业自行成立了“新闻投诉委员会”,并针对媒体工作制定了第一个《行业自律标准》来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也存在着媒体自律组织,如全国新闻工作协会和各省市记者协会等,但是这些组织较为松散,发挥的作用不大。
我国的新闻媒体必须通过自律机制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直接在新闻机构引进专门的法律人才,对于即将发表的涉及司法案件的文章可以进行事先审查,提高新闻传媒对案件报道的专业化程度。同时,借鉴英国的做法,成立一个“新闻委员会”,为新闻纠纷迅速裁决提供场所。 (4)建立新闻媒体责任追究制。英国颁布的《蔑视法庭法》针对新闻记者设立了“藐视法庭罪”。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二者适用的标准不同。英国的适用标准为“只有那些严重妨碍或误导司法程序的危险的言论才构成藐视罪”。豝美國在蔑视法庭之诉上采取的标准较英国严格,即“明显而现实危险”规则。这一标准相对于英国标准的“妨碍或误导”字眼更为谨慎。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也就是当媒体的报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的言论影响公正裁决时,可以追究那些严重危及司法独立的新闻记者与报刊的责任,如取消记者的从业资格、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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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机关保障新闻自由,维护司法独立的制度构建
(1)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负有必要的宽容义务。现代意义上的审判是独立的审判,但不同的声音是法官保持理性的前提,因此独立审判不得排斥媒体的正当报道。正如王利明先生在谈论有关新闻报道轻微失实的问题时认为,法律应当优先保护新闻权利,而公民有义务忍受轻微的人格损害。他主张为了保障正当的舆论监督,应当在法律上建立一种忍受轻微损害的义务。豞可见,在私权领域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方能容忍,而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更有能力及实力宽容地对待新闻媒体。
司法机关给予媒体提供的便利应包括:第一,对于一般的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允许传媒采访;第二,传媒为报道社会重大影响案件时,法院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如允许查阅卷宗等;第三,法院的政治处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与媒体进行沟通和交流;第四,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新闻工作者。
(2)建立庭审准入制度。多数国家是允许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现场直播的,除了日本。在我国虽然允许新闻媒体对公开审理案件进行报道,但由于缺乏必要规范,常导致负面影响,如出现专家审判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做法,引入法庭准入制度,建立我国的庭审准入制,对新闻媒体的工作进行规范。
庭审准入权的概念来源于经济法的市场准入。庭审准入是表明新闻媒体在对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直播之前,必须取得法院同意的一项制度,是实现司法公开的一项制度性保障。该制度的运作程序是:新闻媒体在法院公开庭审的公告发出后提出申请,由法院的政治处或研究室予以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若媒体的申请遭到拒绝,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通过法院授予媒体庭审准入权,法院可以合理地限制新闻媒体进入或接近法院的人数、时间、地点等。当然,法庭在授予庭审准入权之前应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当庭要求记者回避所带来的资源浪费。
(3)设计防止媒体报道侵害司法独立的程序。司法判决与新闻报道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评判活动,为避免司法受媒体的干扰和影响,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设计一套专门的程序使司法机关与媒体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如下:第一,采取“冷处理”的方法,即延期审理。在美国,如果案件在审决之前存在媒体过分的报道,法官可以推迟数周乃至数月,直到公众对媒体的报道逐步淡忘,才开启审判程序。第二,改变判决地点。一般而言,媒体对本地的案件较为关心。美国联邦法院规定,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本州易地进行。在我国,可以经由当事人的申请由上级法院重新指定管辖,进行异地的审理。第三,隔绝或变更法官。让法官远离媒体,是防止媒体过分渲染影响司法独立的有效措施。 四、结语
没有绝对的新闻自由,也没有绝对的司法独立,其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界限,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本论题研究的意义就在于,通过认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基本理念,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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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进一步提出二者协调发展的制度构建。当然,如何协调与平衡二者的关系是一个不断调整的动态的过程,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做出正确的价值取向。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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