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范绩效评价工作程序,根据《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实施程序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原则,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层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 县局建立绩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事宜。联席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召集,绩效考评科室和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绩效考评科负责会议的具体组织事宜。
第五条 县局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归口管理部门的自评、主管部门评价和上级财政归口部门组织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对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经绩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县局绩效考评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聘请有关人员参加评价。
第七条 根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绩效评价项目小组或受托中介机构具体组织实
施评价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确定绩效对象。各有关业务科室根据财政改革和管理要求以及各自的工作重点,于每年12月初拟定本科室下一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和重点绩效评价项目,报分管局长审定后送绩效考评科,绩效考评科汇总后,将各有关业务承办科室重点绩效评价项目提请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
绩效考评科在每年年初将绩效评价工作要点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此列入局年度工作要点。
第九条 成立绩效评价项目小组。由具体承办科室抽调有关人员组成绩效评价项目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制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由绩效评价项目小组或受托中介机构制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对象、目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案、评价双方各自需要准备的各种资料及有关工作要求等。
如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由责任科室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四章 实施评价
第十一条 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在实施评价前,由绩效评价项目小组负责向被评
价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应明确评价任务、目的、依据、人员组成、进点时间、有关要求及应准备的有关基础资料等事项。《绩效评价通知书》应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并注明签发时间。
第十二条 资料收集和审核。《绩效评价通知书》下达后,绩效评价项目小组或受托中介机构应及时取得由被评价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取证。评价工作人员应采取实地勘测、核对、调查等方式取证。
第十四条 结果计算与实证分析。绩效评价项目小组或受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方法、指标和评价标准计算评价结果,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初步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撰写评价报告与确认评价结果。具体实施过程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撰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完成后,经评价项目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初审后,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
第五章 评价结果审定
第十六条 由县局有关业务承办科室实施的绩效评价项目,应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县局绩效考评科备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的项目,应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项目归口科室审核,委托科室审核后报送县局绩效考评科备案,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由县局绩效考评科实施评价的项目,应与相关业务科室沟通,并将《绩效评
价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应向被评价单位出具评价结果,并抄送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六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优良的,要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在下年度安排预算时要从紧考虑;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直至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提出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督促主管部门或单位予以落实。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评价工作档案。项目评价完成后,由绩效评价项目小组进行工作总结,将绩效评价项目形成的书面材料,按项目建立评价工作档案。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列入县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人事教育科会同绩效考评
科对各有关具体承办科室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公务员考评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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