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处罚标准Ⅰ(讨论稿)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生产安全责任制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
本标准针对于公司各级各类安全事故处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6〕号
《爆破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条例》久联股司安〔2010〕299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久联股司安〔2010〕300号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16号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久联股司安〔2010〕306号
《安全管理责任目标考核管理办法》久联股司企〔2010〕56号
《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制度汇编》
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分类
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由于监管不到位等管理原因,造成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挪作他用的事故,甚至造成社会重大危害的事故。
2)爆破现场爆破事故:因爆破现场爆炸物品违规存放,违章操作,爆破装药现场管理不当,设计施工指导错误,而导致爆破器材提早发生爆炸,和爆破危害效应对周围人员设备、房屋设施造成重大伤害,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
3)坍塌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现场指挥人员不当、安全防护不到位或违章作业导致高边坡和爆堆土石方坍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4)火灾事故: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5)物体打击事故:在施工或爆破作业过程中,因物体打击或爆破飞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6)高处坠落事故:施工过程中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或物料从高处坠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7)车辆伤害事故:公司车辆在行驶,运输途中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8)施工机械伤害事故:在使用、维修施工机械过程中,因施工机械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9)触电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施工临时用电或雷电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0)中毒与窒息事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由于作业环境缺氧或生产有毒气体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11)食物中毒事故:由于误吃有毒食物或因食堂管理差导致食物变质,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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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
b、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
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50以上;100人及以下;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较大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以上;10人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0以上;50人及以下;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
a、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b、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c、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5)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3人
c、发生大量飞石事故,造成人员、设备、设施伤害。
6)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轻微伤3~9人
c、发生少量飞石事故,造成设备、设施伤害。
7)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a、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
b、一次事故造成轻微伤1~3人
c、发生个别超远距离飞石事故,未造成伤害。
4.3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1)事故直接责任:
因个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在自己作业范围或者警戒责任范围直接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事故主要责任者也可能是受害者.
2)事故主要责任:
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或者是虽然没有参与具体操作或者事故的直接实施,可能由于他的主导因素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管理责任,就是主要责任人。
3)事故次要责任:
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事故发生的协同者,对事故发展没有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连带责任。
虽然作为事故受害者,但是由于没有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导致他人的伤害发生。
4)事故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没有参与事故发生事故过程的具体指导和操作,但是因为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而承担的责任.
5、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5。1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5)安全管理人员对发现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现象不加以制止或熟视无睹;
5。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事故扩大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7)未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者。
5.3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领导无视安全工作的开展,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4)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合格就上岗操作;
5)无视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致使其带病运行的;
6)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7)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8)重大危险环境或区域施工作业时,安全管理人为没有派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9)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0)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11)未按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要求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和重大危险施工设备设施进行的检查.
12)对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不严,致使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丢失、被盗或有私拿、私藏、私用和挪作他用的.
13)未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或演练.
6、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原则
(1)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2)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或按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多次预警和整改,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上级督查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7、事故发生等级与处罚标准
7,1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单位和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
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和给予相当数额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部扣除全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7.2重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各项目部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和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全部扣除全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7.3一般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行政降职、撤职、记过、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行政降职、撤职、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1000~3000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并给予一定的1000~3000元经济处罚。
4)酌情扣除全年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7。4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500~1000元。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降职、撤职、给予记过、记大过、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1000~3000元经济处罚。
7.5二级事故:
1)公司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罚款。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
7。6三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批评;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书面检讨、行政警告、通报批评的处分
8、附则
本标准2014年 月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2015年 月 日起试行。
本标准由贵阳新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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