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鉴于:
甲方拥有软件开发、技术维护、电商运营等信息化数据运维能力,并且拥有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垂直信息化领域,软件系统信息平台综合设计开发、和场推广运营能力,且拥有完全独立自主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成果;乙方拥有完善的政府资源和持续的融资能力,能够为甲方软件信息平台的市场拓展提供支持。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秉承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宗旨:
1、甲、乙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双方合作的目标和根本宗旨。
2、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双赢、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守秘密、相互协作。
3、充分发挥双方优势,优势互补,提高竞争力,共同开拓市场。
4、本协议为框架协议,是甲、乙双方今后长期合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双方签订相关合同业务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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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双方恪守本协议中所做的承诺,确保双方共同利益,具体合作事项应按照市场话方式运作。
二、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就 游仙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项目 开展战略股权合作,并成立项目公司(股权协议详见附件1.)。
2、甲方牵头完成新公司组建工作,完善公司组织架构与规章制度的制定。 3、乙方有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管理制度的构架下,参与事务,享有表决权和监督权。
4、甲、乙双方共同利用各自相对独立的优势资源,为项目公司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及资金支持
三、双方责任与权力
甲方义务:
1、甲方提供完整全面的信息平台设计方案、软件系统、大数据云服务器能力(系统具体功能详见附件 2.)
2、甲方负责项目团队建设,包括:开发团队、运营团队、推广团队等人力资源配置。
3、甲方负责定期内完成信息平台设计开发实施工作,确保各信息化板块的前端、后端、后台管理系统、云服务器等平台的各个板块正常运作。
4、甲方负责农业各板块信息数据录入、数学模型建立、数据持续纠正优化等技术运维工作。
5、甲方负责信息平台的各项资质证照申请、备案、知识产权补充等办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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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6、甲方负责游仙区农业信息化服务平台的市场推广运作。
乙方义务:
1、提供项目运作资金。
2、利用公司人脉及资源为项目提供各方面后勤保障。
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付款,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进行。
4、对甲方所有的软件知识产权和所涉及的甲方项目机密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公开,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泄露、扩散该项目的资料、图纸、文件及各项内部数据。
5、合作期内,乙方在事先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设计、开发、发布等事宜,否则视为违约。
五、合作方式
信息平台项目总投资 200 万,分两个阶段实施完成,阶段一:平台开发及试点,阶段二:平台全面推广。
阶段一:平台开发及试点
1. 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50 万平台开发及维护费用,由甲方根据平台功能设计方案,完善平台各板块开发工作,确保平台稳定运行。
2. 乙方根据平台试点工作进度,按节点支付甲方市场运作费用,如市场推广、农机改造等(具体节点及费用参见附件1)
3. 甲方完成平台试点区域推广工作,达成既定试点绩效任务(试点绩效参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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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台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阶段二:平台全面推广
1.成立新公司,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并入新公司,甲方以技术及知识产权入股,具体股份比例试市场情况再做讨论。
2.甲方负责平台深度开发、功能升级、系统及数据维护、平台及市场运营。 3.乙方负责平台运作资金支持、政府资源对接、市场拓展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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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密:
1、甲、乙双方应对相互工作接触及通过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对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除为履行本协议约定工作事项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协议中任何权利转让第三方。
3.协议签订期满时,协议即终止。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以续约,应在期满前30日双方另签协议。
4. 双方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的,必须提前30天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对方书面同意后终止。并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经济补偿并承担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3年,即 自 20 年 月 日始至 20 年 月 日止,一期即为合作生效的第一年内。如果甲、乙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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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
八、 其他事宜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3份,双方各执一份,游仙区农业农村局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中的条款。
4.双方在协议的履行和解释出现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未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可以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5.对于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盖章): 代 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 方(盖章): 代 表(签字):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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