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校学生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我校学生干部的奖惩,辞退及选拔培养等提供依据,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 。 第四条 考核时间:每学期考核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考核时间为12月,第二学期考核时间为每年4月.
第五条 考核等级:85—100分为优秀,75—85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不参加本学期考核:
(一)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处罚的; (二)出勤情况不达标准的;
(三)经组织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四)在干部管理条例中受到停职查看或责令辞职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只参加考核,但不
定等次:
(一)新录用的学生干部在试用期间学期期末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是否留用的依据;
(二)被投诉未整改完毕或存在问题未解决的学生干部,学期末考核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三)受校纪处分,在处分未解除期间,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处分解除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第八条 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学生干部,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调任,转任的学生干部,由其调任转任后的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部门提供。
第九条 学生干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凡未按考核规定参加本年度考核的学生干部,不得参与评奖.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内容包括五方面:工作情况、工作态度、考勤、行为举止、学习成绩。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以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爱党爱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擅于创造,成绩突出。
良好:爱党爱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合格:具有基本政治业务素质,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无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误。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介于合格和不合格之间的人员,暂缓确定等次,给予一定的考验期.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定为合格;没有明显改进的,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学期末考核被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本学期受到校级以上表彰的先进组织,优秀等次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组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 考核学生干部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由校团委组织部负责,校团委决定。
第十七条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的基本方法
(一)被考核人对自己出勤情况、完成本职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记实。
(二)校团委组织部定期检查各组织对被考核人工作记录事实,并对其出勤情况、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底。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构成及考核基本程序
考核成绩由自我评价、民主测评、学习成绩三大块构成。 (一)自我评价(占20%)。被考核人据实交考核登记表和各组织综述材料备查,给出自评成绩。
(二)民主测评(占60%)。采取分类别进行,普通干事,正副部长,主席团或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考核,测评成绩取平均值,按不同权重分类计入测评成绩。测评范围及分数计算如下:
1、主席团成员或主要负责人由指导老师、所辖学生组织的部门部长、副部长,全体干事进行测评.测评成绩权重比分配为:指导老师测评占20%、各部长对其测评占30%、干事对其测评占10%;
2、正副部长由指导老师、主席团成员、所在部门的干事进行测评。测评成绩权重比分配为:指导老师和主席团对其测评各占20%、干事测评占20%;
3、干事由所在部门的部长、副部长、其他干事进行测评。测评成绩权重比分配为:部长副部长测评占30%、干事间互相测评占30%。
(三)学习成绩(占20%)。计算成绩为学期考试成绩平均分乘以0。2系数。
(四)校团委组织部对考核结果(意见)进行审核. (五)确定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七)考核制定统一表格进行打分,由各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牵头实施。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仍被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校团委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内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者在晋升、评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合格等次的具有下届晋升及评奖资格;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者取消评奖资格,并予以降级或清退。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三条 考核时,设立临时考核小组,由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由校团委组织部、各学生组织主席团或主要负责人和学生干部代表组成。学生干部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小组日常事务由校团委组织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学期末考核计划;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审核考核意见、情况;
(四)审核学生干部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学生(干事)学
期末考核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于学期结束前报学生团委组织部备案.
审核备案包括:学期末考核工作总结,工作记录。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学生干部,须附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与《贵州理工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结合使用。 各教学分院学生干部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校团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校团委组织部提出具体意见,经校团委、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艺术团、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2015年4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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