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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公司版)

2023-06-25 来源:爱问旅游网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身份证号: 住 址:

暂住地址:

委托代理人:

尊敬的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京朝劳人仲字[****]第*****号”仲裁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仲裁标的不属于贵委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均主体不适合。

申请人所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所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仅存在一定程度的项目合作关系,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且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无法佐证本案与被申请人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应属于劳动仲裁

的受案范围。

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达到相应的证明目的即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该证据也无法证明本案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转账记录证据,仅能体现申请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过项目合作,但答辩人并未以工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过任何费用。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与答辩人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3、答辩人为申请人介绍的项目结束以后,向申请人所支付的有关费用是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即应视为答辩人的个人行为,该支付行为也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定构成要素。

4、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答辩人曾于****年**月份至****年**月份向申请人推荐第三人与其合作的事实存在,并且由申请人直接收取有关费用,同时自担相应责任,该事实与申请人的请求和所述事实完全矛盾。即能够印证仅存在合作关系。

5、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形式均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实为合作关系,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及构成要件,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支撑。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其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劳动关系举证不能,申请人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三、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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