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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性质

2021-06-20 来源:爱问旅游网


论民法的性质

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那到底什么是市民社会,什么是市民社会之法?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而发生,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人所参与的社会,从实证上划分为两种,一种为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即所谓市民社会,而另一种为有国家参与的社会,即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规范市民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社会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

市民社会中,权利的享有与保障对于一个民主国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政治国家中的权力,并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存在的。在法治体系尚非极尽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对政治权力与市民权利进行正确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过去一直存在争议,尽管向无统一的标准,但自罗马法以来人们都承认将法作这样的划分,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即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我们现在就可以说,公法是有关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效力等的法,而私法则是有关市民权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护等的法。当然也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

西方经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自由竞争、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进入国家干预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后,出现了现代干预主义经济学派,公、私法之分又日趋动摇。私法公法化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商法领

域。这也反映出公、私法之间的界限不再像以前那样清晰了,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可行的、基本的法律分类,公法就是公法,私法就是私法。

另外我们来说下,民法是实体法这一本质。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法律的基本分类方法之一。其划分标准在于法律的内容是规定法律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本体性权利义务,还是规定法律主体在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诉讼关系中的程序性权利义务,如属前者则为实体法,如属后者则为程序法。所以,实体法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常态交往时的具体权利义务,程序法则决定了法律主体在发生异态交往时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法之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市民社会交往中具体的财产与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与民法这一实体法对应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包括仲裁法)。

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这是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那么看看民法,它是直接在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而又反过来促进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首要条件。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分工。民法的所有权制度就是私有制的法律反映,所有权是市民社会主体独立人格的物质前提和保障。由所有权演变而成的他物权制度丰富了所有权的实现途径,促进了社会分工。

民法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确立了市民社会主体的平等人格。进行商品交换的人必须具有平等的身份和独立的人格, 因为在他们拥有自由自主地让渡自己的产品和其他财产、处分自己的权利时,交换才有了存在的可能,而交换又是私有制存在的土壤,使产品和社会财产的流转能最大限度地符合人们的利益追求,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最大可能地接近价值规律的要求。

这便是民法的契约自由制度。又一再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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