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7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专业性管理人员统一进行管理,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由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强化管理。
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全项目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要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遵章守纪,服从指挥,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
第三条、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条、对所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按期复查,参加再培训。
第五条、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
第六条、有关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进行上岗作业,上岗后要严格实施安全措施。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均要参加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学习,学习规章制
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事故案例剖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技术水平。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上下岗安全检查制度,对需要操作的特种设备进行详细的检查(包括周围的环境),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并详细的进行记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后,集中精力,精心操作,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聊天。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不得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或复印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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