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价发[2003]30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快速安全畅通,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的范围为省内高速公路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停驶或不能正常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
二、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清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被拖运车辆的车型划分为:
1、小型车:基价200元,拖(载)重行驶1公里加收10元;
2、中型车:基价250元,拖(载)重行驶1公里加收12元;
3、大型车:基价300元,拖(载)重行使1公里加收15元;
4、特大型车:基价400元,拖(载)重行使1公里加收2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收,冰雪路面加收20%,不收空驶费。车型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0号)中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交通和公安系统所属为高速公路实施清障服务的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配置清障设备和车辆。现有设备和车辆无法完成
清障任务,需动用社会其它部门专用设备和运输车辆实施清障时,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市场相关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拖运收费标准,协商议定。
五、事故或肇事车主请求清障救援,清障车已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清障服务的,按基价标准的5%收取空驶费。
六、停驶车辆在1小时内自行排除故障(夜间不超过20分钟),并能正常行使的,不得强行拖车收费。
七、上述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
八、从文发之日起,各执收单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行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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