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法律思考
彭宇案件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刑事案件尚且疑罪从无(要知道这一原则不排除放纵罪当杀头的杀人犯啊),何况民事上两个互相指责。双方各执一词,(很多是双方自己都理不清的)?
按常理分析”,可以说是法盲的话,不应该是一个发官德语言,法院的判决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何以本案又适用“常理”谁家的“常理”?凭着彭宇搀扶起老太太以及送她去医院并垫付200多元医药费,就按常理分析出了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法官为什么不发出“老太太医药费无着落,刚好拉他来顶包的推论呢”也是常理呢?反而说,如果不是他碰的完全可以不用去扶\"法官无聊之极的妄想症惹的祸,按照该法官的推理逻辑:赖宁去救火是因为那火是赖宁放的,雷锋帮老大娘买票因为大娘的钱是他偷的,解放军抗洪抢先是因为洪水是解放军放的!”我们也可以合理想象一项“没有证据证明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法官偏向老太太,法官一定是拿了老太太的好处” 应该判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贪污受贿”。。。。。。如果,案件全部这样合理想象社会将是怎样的乌烟瘴气!
关于此事件判决书所有描述,都是引述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指责或者“合理的想像”。法院的玩了一个四六开游戏,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也就是说老太太摔倒并且进医院的责任有40%是属于彭宇的,另外60%就是老太太自己的了。为什么呢?因为判决书里说了,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注意了,是可能性,而且是比较大,不是一般的大,也不是很大,是比较大。可能性怎么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呢?众所周知,推理就是合理的想像,新闻报道尚且不能有合理想像的部分,难道法院审理案件还不如小报严
谨?法院经过合理想像,认定彭宇撞人了,真正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呢?至今法院也没弄清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定:此事已经发生,但是真相并不明了。
既然没有人也没有东西可以证明是彭宇把老太太撞倒的,那么按照原则应当推定彭宇无罪。
如果不清楚自己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或者无法证实自己是在帮助别人,那你的好心就等着法律的制裁吧。,彭宇案已经私下和解,由于权力干预,不允许公开报导.有没有勇敢记者报导无良法官王浩的近况.
彭宇案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刑事案件尚且疑罪从无(要知道这一原则不排除放纵罪当杀头的杀人犯啊),何况民事上两个互相指责,双方各执一词,(很多是双方自己都理不清的)?
根据“按常理分析”来判断案件这可以说是法盲的话,不应该是一个法官的语言,法院的判决是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何以本案又适用“常理”谁家的“常理”?凭着彭宇搀扶起老太太以及送她去医院并垫付200多元医药费,就按常理分析出了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法官为什么不发出“老太太医药费无着落,刚好拉他来顶包的推论呢”这也是常理呢?反而说,如果不是他碰的完全可以不用去扶\"这都是法官不学无术无聊之极的妄想症惹的祸,按照该法官的推理逻辑:见义勇为者去救火是因为那火是他放的,勇救落水者因为人肯定是他推下水的,解放军抗洪抢先是因为洪水是解放军放的!”我们也可以合理想象一项“没有证据证明彭宇是撞击老太太的人,法官偏向老太太,法官一定是拿了老太太的好处” 应该判法官“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贪污受贿”。。。。。。如果,案件全部这
样合理想象社会将是怎样的乌烟瘴气!
关于此事件判决书所有描述,都是引述双方当事人的相互指责或者“合理的想像”。法院的玩了一个四六开游戏,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也就是说老太太摔倒并且进医院的责任有40%是属于彭宇的,另外60%就是老太太自己的了。为什么呢?因为判决书里说了,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不是一般的大,也不是很大,是比较大。
可能性怎么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呢?众所周知,推理就是合理的想像,是假象,新闻报道尚且不能有合理想像的部分,难道法院审理案件还不如小报严谨?法院经过合理想像,认定彭宇撞人了,真正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呢?至今法院也没弄清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认定:此事已经发生,但是真相并不明了。
既然没有人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彭宇把老太太撞倒的,那么按照原则应当推定彭宇无罪。
此类法盲式的判决确实误导的社会大众对”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良知支配下的善举,变得瞻前顾后,深怕惹祸上身,但也不能成为冷血的托词,打个报警电话,呼救一声总是举手之劳吧。为可怜的悦悦祈祷!为善良的老人叫好!为给有爱心的老人泼脏水的人们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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