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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义引申方式浅探

2022-06-09 来源:爱问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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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义引申方式浅探

作者:马婧贤

来源:《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07年第06期

古代汉语以单音节词为主,通常一个字就是一个词。随着社会的进步,交际的需要,人们所需要的词汇越来越多。一方面,新字不断增加,而另一方面,在旧字的基础上,不增加字的数量,而增加每个字的意思。词义从一点出发,扩展而产生的新义,叫引申义。所谓“一点”即为本义。引申义与本义相对。 虽然词的本义与引申义的界限清晰,但两者的关系极为复杂和密切。从中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引申义产生的方式:

一、从具体到抽象的引申

人类的认识总是先从个别的、具体的事物属性开始,进而达到对事物普遍的、共同的、本质的认识。词义引申也有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一般的认识规律。

比如“元”字,本义为“首”,即为人的头部,这是从“元”的象形字形看出来的。人之首为身之始,所以“元”引申为“始”,以表示事物刚刚开始。这种引申就是一种从形象的具体到概念的抽象。在汉语中,这种引申非常常见,因为汉字最大的特点就是象形性。虽然汉字从图画到文字有了质的改变,但这个特点还持久性地跟随。所以大部分汉字的本义都是物象的、具体的,它们的引申义则是在此基础上的抽象化的意义。

二、固定格式产生的引申

这种引申多产生在数字中。在远古时代,先民用划道的方式来记录个数,次数。汉字中的数字延续了这一形象性,把这些道道汉字化。至今还能清晰看出这种演变的数字是“一、二、三”。在一些固定格式中,这些数字也产生了引申义。

例如:在“一……二……”格式中,有时“一”与“二”前后呼应表示强调并列,相当于“既……又……”:

一穷二白:既穷又白,形容基础薄,底子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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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二白:既清楚又明白。

三、修辞用法产生的引申

修辞中比喻的联系点是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借代的基础是相关性。而相似与相关正是引申义所产生的基础。许多临时性的比喻和借代,如果在多数场合被使用,就会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新义项,即我们所说的引申义。

“斗”:本义为盛酒器。古时盛酒器其状像北斗星,故引申为北斗星。如《淮南子·齐俗》:“夫乘舟而惑者,不知东西,见北极则寤矣。”(极:北极星) 又如“盎”,本义是盆,引申为“兴趣盎然”,“盎”变为“充满”义。

四、实词虚化产生的引申

汉语中,有一些实词在使用过程中慢慢成为虚词。由实词到虚词的这个过程,不仅词的词性有了改变,词义也与本义不同。这种不同也是引申的一种。古代汉语中好多虚词都是实词逐渐虚化的结果。例如:

“及”在其由实词到虚词变化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引申义。“及”的本义:《说文·又部》“及,逮也。从又从人。及前人也。”即为“追赶上”的意思。后来申为“到达某处所,到达某境遇,到达某种思想境界。”如: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公使阳处父追之,及渚河,则在舟中矣。” 《左传·隐公元年》:“无庸,将自及。” 《论语·公冶长》:“非尔所及也。”

后来“及”虚化为介词、连词,引申为“和”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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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词类活用产生的引申

词类活用可以产生引申,但是词类活用并不就是引申。所以有必要对词类活用和引申加以区别。词类活用和词义引申都会使词产生一个新的义项。两者的区别在于: 1.看新产生的词义的稳定性。活用义是临时的,而引申义则是固定的、稳定的。 2.看新义和其他义项间的关系。引申义是分解一个旧义项从中吸取一个义素发展而来。活用则是在词的某个义项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经常出现的活用义有可能发展为引申义。例如: “军”由“军队”变为“驻扎军队”。 “城”由“城墙”变为“修筑城墙”。

“妻”由“妻子”变为“给……娶妻子”,“嫁给……作妻子”。

刚开始,这种老词新义的用法是临时的、一般的,随着以上词作动词次数的增多,人们便不再把它们当作临时借用,而以为它们本来就是可以那么用的。于是,遵循“约定俗成”的规律,作动词用的意义便成了这些词的固有部分。

由此看来,“活用”也是引申的一种方法,使用率特别高的活用义可能转化为引申义。 六、由一些抽象关系产生的引申

从一些字的本义和引申义的比较联系中,可以看出引申义的产生带有一定的抽象逻辑性。例如:

“习”字:《说文·习部》:“习,数飞也。从羽从白”引申为习熟。如《礼记·月令》:“鹰乃学习。”孔疏:“二月阴起,鹰感阴气乃有杀心,学习搏击之事。”

“解”字:《说文·角部》:“解,判也。”本义是剖分动物的肢体,《庄子·养生主》“庖丁为文惠王解牛”引申为泛指分裂、分割,《国语·鲁语上》“晋文公解曹地以分诸侯。”再由剖分,分割引申为分裂解体,《后汉书·仲长统传》“四夷侵判,土崩瓦解。”分裂、解体正是剖分的结果。

另如“怜”由同情引申为怜爱,“没”由潜入水中,引申为隐没、消失,也都是因果关系的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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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称对象变化产生的引申

这种变化多出现在人与物之间。汉字初造时,对于人名和物名是严格区分的。《说文》全书尤其贯彻这一点。“严人、物之变”是《说文》全书的一个条例。例如:《说文·八下》:尾,微也。段注:人可言尸,禽兽不得言尸也。凡全书内言人、物之变,每如此。 在处理人名与地名的关系时,中国上古的传统是:尊人,先人名,后物名。但在现实中,人名和物名是密切联系的。词义从产生之日就产生了演变。大规模的词义引申使物名和人名的处理发生了飞跃。词义引申打破了“严人、物之辨”的鸿沟,物名、人名得以相互转移。 例如: 《说文·八上》:佶,正也。段注:本言人,引申言马。

《说文·六下》:员,物数也。段注:本为物数,引申为人数,俗称官员。 八、结语

词义的发展变化是一种有规律的运动,所以词的引申义的产生也是有规律的。只有了解了词的本义、引申义及从本义到引申义的产生路径,才能对词义系统有更好的理解。

参考文献:

[1]陆宗达 王宁.训诂方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2]蒋绍愚.古汉语词汇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3]邵文利.古汉语词义引申方式新论[J].山东大学学报,2003,(2). [4]刘玉杰.浅析词义引申[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3,(3).

[5]宋文培.有关“引申规律”论述的整理研究[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6,(5).

(马婧贤,兰州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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