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许可事项:计划内二胎审批
二、 行政许可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六条 三、 行政许可条件:无 四、 行政许可数量:无 五、 行政许可程序:
(一)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需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 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需要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的,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以及与申请理由对应的相关证明,通过所在单位(无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受理时出具书面凭证(具体表式内容附后)。
2、出证 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出具申办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
3、初审 接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拟批 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拟批准决定。审批时间自材料具齐后,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含公布时间,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公示 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布7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和方式视情况灵活掌握,也可以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公示),无群众反映后再正式履行审批手续。
6、发证 区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
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以下简称《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在《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发放《二孩审批证明》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收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由当事人退还已领用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不符合生育条件不允许再生育的,由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向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告之不予批准的理由。
7、换证 当事人持有《二孩审批证明》后,可在计划生育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开始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怀孕后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怀孕期间自然流产或因医学原因经区县人口和计生部门同意终止妊娠的,需退还《二孩生育服务证》;无故终止妊娠的,《二孩生育服务证》和《二孩审批证明》作废。
8、退证 对已领取《二孩审批证明》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已上交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二孩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二)当事人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依据条件应分别提供以下证明:
Ⅰ、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1、提交两张近期(半年内)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母子合影彩照;
2、患儿近两年门诊病历和资料,住院首页病历、病程(历)摘要(小结)以及医院记录等档案资料及近期(半年内)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单;癫痫患儿要有指定医院观察确诊的证明材料。
Ⅱ、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1、再婚方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协议书和离婚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初婚方、再婚方或丧偶方单位出具的证明;
3、丧偶方原配偶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Ⅲ、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1、女方单位出具结婚五年以上且年满三十周岁证明; 2、市计划生育研究所门诊部出具的不孕(育)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4、市级医院或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部门出具已孕证明。
Ⅳ、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1、区级以上侨务办公室或对台(湾)办公室出具证明; 2、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Ⅴ、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1、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2、夫妻双方父母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 3、属于十四周岁前被送养过继的独养子女需有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调查材料;
4、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Ⅵ、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1、迁出地区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2、现接收单位出具的女方迁入时确已怀孕证明; 3、市级医院或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现孕证明。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除符合上述六条规定者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
Ⅰ、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1、提交夫妻近期(半年内)两张二寸正面免冠同底版合影彩照;
2、伤残人残疾证明(原件)和近期(半年内)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报告单和近两年门诊病历,住院首页病历,病程(病历)摘要(小结)以及出院记录(小
结)档案资料。
Ⅱ、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1、独生子女方原出生地或长期居住地村委会的证明;
2、属于十四周岁前被送养过继的独养子女需有区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3、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Ⅲ、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1、姐妹同意招婿和该夫妻负责赡养其父母的协议书; 2、村委会证明和区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
Ⅳ、 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的:
1、村委会出具的同胞兄弟中有一人没有生育能力(指结婚五年以上且女方年龄满30周岁,未孕育)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的证明和其他兄弟都只有一个孩子的证明;
2、同胞兄弟中有一人没有生育能力需有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同胞兄弟同意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协议书;
4、夫妻双方与不能生育方签定的抚养协议书(无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签); 5、不能生育方出具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保证书;
6、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社会调查材料(粘贴被替生方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六、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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