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企业安全培训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二、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五、新入公司工人的教育,调换新工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人的安全教育和特种行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三级安全教育. 六、企业级上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基本知识; ②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部门事故案例; ④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③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④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⑥有关事故案例;
⑦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八、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②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③有关事故案例;
④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九、特殊工种培训:
电工、电焊工、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龙门吊操控者、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由培训
中心(或培训班)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上述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经市劳动部门考试发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者,按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罚款。 十、采用新的施工(生产)方法、新设备、新材料时,各项目部要组织制订新的安全措施、新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的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十一、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十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可能会逐渐淡忘;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已经建立起来的对事故预防工作的深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情况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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