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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否有权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2021-06-07 来源:爱问旅游网
原告是否有权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能否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各地法院作法不一。笔者认为,原告能否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应视案件不同情况,由法院决定。

第一、法院应准许原告撤回在程序和实体上不适格部分被告的起诉

在实际诉讼中,实体上不适格的当事人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权支配,其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在实体不适格当事人进行的诉讼纯属对诉讼资源的浪费。被告在程序上的适格,是诉讼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的前提,如被告的主体资格不合法性,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所以,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不适格被告的起诉,可以控制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实现诉讼经济的价值目的。 第二、法院应准许原告撤回对部分普通共同被告的起诉 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属于“当事人的合并”,或者称之为“诉的合并”。诉的合并不能否定数诉的独立性,数诉之间虽有联系,但并无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成立要件,尚需当事

人及法院的一致同意,如原告不同意合并审理,申请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法院自应尊重当事人的诉权。

第三、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必要共同被告的起诉,应由人民法院视不同情况审查批准。

首先,在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原告无权撤回对部分必要共同被告的起诉。

确认之诉是民事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他与发生争议的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请求。变更之诉是民事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消灭他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因为必要共同被告作为被请求确认、变更的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义务无法分割,故原告无权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例如,在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中,原告不能仅要求解除与养父的收养关系,却维持与养母的收养关系,而请求撤回对养母的起诉。只有在给付之诉中,对于必要共同被告的给付义务才有分割的可能。

再者,原告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应放弃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多方为复数,其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被告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共同的实体权利义务,共同

进行诉讼是原告对他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基本要求。如果他们分别诉讼,对他们提出的诉讼请求,将因为当事人的实体上不适格或者无法分别确定而不能成立。实际上,具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必要共同被告是“合并的当事人”。故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些立法对原告撤回对部分必要共同被告的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前提是原告必须同时放弃对该部分被告的诉讼请求,剩余被告对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原告程序上撤诉的同时,也要放弃相应的实体权利。 原告既已放弃了部分实体权利,就不能对撤回起诉的部分被告再次提起诉讼了,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原理。同时,对其他被告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有条件地允许原告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不但有利于法院及当事人缩短诉讼周期,节约诉讼成本,减少争端,更有利于案件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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