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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2021-06-26 来源:爱问旅游网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讨论稿)

(一)隐患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定义中对事故隐患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型隐患,所有违法、违标、违规等行为和状态均视为事故隐患,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各种“违反”的概念规定为事故隐患,为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加强对遵守各种规定的“执行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类是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这就对事故隐患的起因给予了重视,对于“违反”之外的原因列为其他因素,也就从理论上对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和管理有了相应依据。三种表现中的物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管理是指各种生产活动的开展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这里也是第一次将管理方面的缺陷列入事故隐患的范围,充分说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更加重视对管理的要求和控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以简称为“事故隐患”,有时也简称“安全隐患”。为方便起见,本书叙述过程中通常采用“隐患”一词。

(二)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

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根据这个分级标准,在企业中通常将隐患分为班组级、车间级、分厂级直至厂(公司)级,其含义是在相应级别的组织(单位)中能够整改、治理和排除。其中的厂(公司)级隐患中的某些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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