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需要有针对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在⾏政诉讼中,双⽅当事⼈需要向⼈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明,才可能得到⼈民法院的⽀持。那么,法律法规可以作⾏政诉讼证据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证据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法律法规不能作为⾏政诉讼的证据。⾏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政诉讼法》第三⼗⼀条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录像、扫描等技术⼿段,将声⾳、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证⾔。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向⼈民法院所作的⽤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般情况下,证⼈应当出庭陈述证⾔,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精神病⼈、未成年⼈作证应与其⼼理健康程度、⼼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陈述。即本案当事⼈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利⽤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或者⼈民法院审判⼈员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在⾏政管理过程中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记录。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政诉讼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证⾔等多种分类,法律法规不是⾏政诉讼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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