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学理论中,对于犯罪形态有四种区分:犯罪预备、犯罪实⾏、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其中犯罪预备因为尚未着⼿实⾏犯罪⾏为,处罚相对较轻。那怎么区分犯罪预备与实⾏⾏为?今天,⼩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实⾏⾏为
⼆者的区分主要在于是否着⼿实⾏了犯罪⾏为。在⼀般情况下,预备⾏为与实⾏⾏为不难区分,但也有少数情况,预备⾏为与实⾏⾏为的区分存在⼀定难度。
实⾏⾏为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直接威胁或侵害某种具体社会关系⽽为完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为。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刑法分则条⽂规定完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危害⾏为,即⽆此⾏为也就不能成⽴特定的犯罪。
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这⼀需要⽽在⽴法上总结归纳出各种具体犯罪得以成⽴的危害⾏为作为实⾏⾏为。其次,实⾏⾏为直接侵犯或威胁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直接作⽤于特定的犯罪对象,这些都是实⾏⾏为最为键的特征。
预备⾏为与实⾏⾏为两者虽然彼此依赖,前后递进,但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1)⼆者存在的⽬的不同。预备⾏为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犯罪的实⾏创造条件,⽽实⾏⾏为的⽬的则是为了通过犯罪的实⾏来完成犯罪,⼆者虽然在⽬的上都围绕着完成犯罪这⼀点⽬标,但具体内容及其⽅向性上是不同的。
(2)⼆者表现的内容和性质不同。预备⾏为由于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就表现为⼀系列准备⾏为,这些⾏为均不具备实现刑法分则基本具体构成要件的性质,⽽实⾏⾏为则是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为,⽆论是何种表现⽅式,只要着⼿就意味开始满⾜法定的构成要件,使追求的犯罪得以成⽴。
(3)⼆者在完成犯罪上的地位和作⽤不同,以及在刑法上意义是不同的,正视这⼀点,是正确评价犯罪准备的关键所在。
以上就是关于预备⾏为和实⾏⾏为⼆者的区分。实务中鉴定⼆者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因为两种犯罪形态将会⾯临不同的刑罚。因此对于当事⼈来说,根据案件事实界定其⾏为性质⾄关重要,建议必要时寻求律师帮助。店铺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进⾏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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