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甲方: 乙方:
鉴于在甲方与乙方合作的过程中,甲方或乙方可能相互向对方披露一定的技术与商务资料等涉密信息(下称“保密信息”)。就上述涉密信息相关事项,本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加盖“保密”字样的技术资料以及未加盖“保密”字样的商务资料等涉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予以披露。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涉密信息包括未加盖“保密”字样的双方来往信函、研究报告、模型、信息摘要和电子音像以及纸制记录及其复印(复制)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人事数据、薪酬数据。
2、生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规模,设备、原料等的来源渠道、价格,生产方式,原料的质量、数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定价等。
3、销售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的渠道,客户数据,产品销售价格、地点、数量、方式。
4、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
分析数据,市场宣传方式、融资方案。
5、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数据、科研成果、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
6、合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纪录等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
7、其它商务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令纸张、实物、磁(光)盘、磁带、仪器及以其它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以及口头交流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涉密信息:不包括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获得甲方的信息及从第三人处得到的甲方的信息。
第四条:任何一方于本协议解除时有权终止向另一方进一步提供保密信息。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要求14天之内)返还甲方,所有经保留的保密信息必须被销毁,并书面通知另一方。此终止行为不得影响双方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如果法律要求或有权机构强制命令或要求乙方披露资料或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或复印、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资料或信息,则上述规定不限制乙方照此办理。但如果可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被要求披露内容的完整描述,且应当对所需透漏信息寻求最大程度的保密,且若可能,应为另一方提供其与有关机构就披露范围进行协商的机会。
第六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向西安
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协议项下义务在 年内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人披露各自应负保密义务之涉密信息。本条义务与本协议下其他义务共同构成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下的完整义务。
第八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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