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辅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发挥辅警的积极作用,更好的服从、服务于交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辅警队伍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辅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交通辅警的良好形象,更好的协助公安交警完成维护交通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服务人民群众的任务。
第三条 辅警队伍的管理,贯彻从严治警、以制治警方针,按照交通辅警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协同配合的原则,培养有令必行、精诚团结、无私无畏、规范高效的辅警警风。
第二章 工作性质
第四条 交通辅警是协助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完成非执法类工作的专业人员。在工作中受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的指挥,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
第五条 交通辅警不分等级,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辅警班长,协助民警做好辅警队伍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辅警同事之间应当相互关心、爱护,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七条 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下达的命令,辅警必须坚决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命令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
第三章 警容风纪
第八条 辅警应当按照标准要求着制式服装,保持警容严整。工作时间必须着制式服装,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应当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肩章、胸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任何标志。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
第九条 辅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辅警不得文身。
第十条 辅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着制式服装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两名以上辅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辅警的声誉。
第十一条 辅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
制式服装列队的辅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辅警应
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制式服装的辅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执勤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辅警在执勤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辅警因公与群众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劝阻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
第四章 日常制度
第十二条 辅警实行每周例会制度,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负责,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辅警大会,由领导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辅警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情况,必须及时向分管民警报告,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工作中遇有群众意外受伤,可先行救助再向分管民警汇报。
第十四条 辅警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向分管民警请假,回来后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请假人员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遇有重大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五条 辅警应严格履行工作交接。在工作变动、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和相关的文件、材料、证件、执勤装备、
制式服装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辅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
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分管民警汇报清楚。
第十六条 辅警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分管辅警工作的民警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接待群众
第十七条 辅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六章 值班备勤
第十八条 辅警在执行值班备勤任务时,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值班备勤辅警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条 辅警应按照公安机关预先制订的各种紧急行动方案,定期进行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二十一条 辅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
第八章 装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警应当爱护执勤装备,加强装备的日常维护,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非工作时间不得使用执勤装备。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修复;如自己不能修复,应当及时上报,按要求送修或者更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某某交警大队全体辅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较重的,按考核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警支队某某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辅警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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