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值的计算(工期的索赔及案例分析)
一、工期索赔的目的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
工期延长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人生产,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并增加各种管理费的开支;承包商因工期延长增加支付现场工人工资、机械停置费用、工地管理费、其它附加费用支出等,最终还可能要支付合同规定的误期违约金。
所以承包商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1.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
2.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业主通常采用两种解决办法:
(l)不采取加速措施,将合同工期顺延,工程施工仍按原定方案和计划实施。
(2)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地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则承包商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
而增加的费用的索赔。
二、工期拖延的原因及其与相关费用索赔的关系
合同工期确定后,不管有没有作过工期和成本的优化,在施工过程中,当干扰事件影响了工程的关键线路活动,或造成整个工程的停工、拖延,则必然引起总工期的拖延。而这种工期拖延都会造成承包商成本的增加。这个成本的增加能否获得业主相应的补偿,由具体情况确定。按照承包合同(例如FIDIC和我国的施工合同文本),干扰事件的影响范围、原因、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1. 允许工期顺延同时承包商又有权提出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这类干扰事件是由业主责任引起的,或合同规定应由业主负责的。例如按照FIDIC合同,包括:
(1)业主(工程师)不能及时地发布图纸和指令。
(2)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施工现场发掘出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等,承包商执行工程师的指令进行保护性的开挖。
(4)工程师指令进行合同未规定的检查,而检查结果证明承包商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符合合同规定。
(5)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
(6)业主没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商采取放慢施工速度的措施等。
2. 允许工期顺延,但不允许相关费用索赔的情况。属于这一类情况的是既非业主责任,又非承包商责任的延误。典型的是恶劣的气候条件。在我国,由于部分不可抗力引起的拖延,也属于这类情况。
3. 由于承包商责任的拖延,工期不能顺延,也不能要求费用索赔。
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引起工期拖延的干扰事件的持续时间可能比较长,所以上述三类性质的干扰事件有时会相继发生,互相重叠。这种重叠给工期索赔和由此引起的费用索赔的解决带来许多困难,容易引起争执。在国际上,人们有一些处理这类问题的准则,它可由下图11-1表示(见参考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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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
(一)分析的依据
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
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
合同签定后由承包商提交的并经过工程师同意的详细的进度计划:
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认可信、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等;
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定的月进度计划及其调整计划;
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进度报告等。
承包商在每个月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都应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二)分析的基本思路
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可通过原网络计划与可能状态的网络计划对比得到,而分析的重点是两种状态的关键线路。
分析的基本思路为:假设工程施工一直按原网络计划确定的施工顺序和工期进行,现发生了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活动受到干扰,如延长持续时间,或活动之间逻辑关系变化,或增加新的活动。将这些影响代入原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新工期。则新工期与原工期之差即为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即为工期索赔值。通常,如果受干扰的活动在关键线路上,则该活动的持续时间的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如果该活动在非关健线路上,受干扰后仍在非关键线路上,则这个干扰事件对工期无影响。故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这种考虑干扰后的网络计划又作为新的实施计划,如果有新的干扰事件发生,则在此基础上可进行新一轮分析,提出新的工期索赔。
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度计划是动态的,不断地被调整。而干扰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也可以随之同步进行。
(三)分析的步骤
从上述讨论可见,工期索赔值的分析有两个主要步骤:
1.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即由于干扰事件发生,使与之相关的工程活动产生变化。
2.由于工程活动的变化,对总工期产生影响。这可以通过新的网络分析得到,总工期所受到的影响即为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值。
四、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分析
在进行网络分析前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这是很复杂的,因为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干扰事件也是千奇百怪,难以一一描述。下面就几类常见的索赔事件叙述其分析方法。其中所举的一些例子,有特定的合同背景和环境,仅作为参考。
(一)工程拖延影响的分析
在工程中,业主推迟提供设计图纸、建筑场地、行驶道路等,会直接造成工程推迟或中断,影响整个工期。通常,这些活动的实际推迟天数即可直接作为工期延长天数,即为工期索赔天数。这可由现场实际的记录作为证据。
《案例28》例如,在某承包工程中,承包商总承包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业主应于1987年2月中旬前向承包商提供全部设计资料。该工程主要结构设计部分约占75%,其它轻型结构和零碎设计部分约占25%。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在1987年9月至1987年12月间才陆续将主要结构设计资料交付齐全;其余的结构设计资料在1988年3月到1988年7月底才陆续交付齐全。这
有设计资料交接表及附属的资料交接手续为证据。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拖延索赔:
主要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7年9月初至1987年12月底的中值,即为1987年10月中旬。
其它结构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可以取1988年3月初至1988年7月底的中值,即1988年5月中旬。
综合这两方面,以平衡点作为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见图11—2)。
在图11-2中,1987年10月中旬至1988年5月中旬为7个月。
x×75%=(7一x)×25%
x=1.75月
全部设计资料的提供期应为1987年12月上旬,即1987年10月中旬向后推1.75月。
则由于设计资料延缓造成工期延长的索赔值约为9.5月,即由1987年2月中旬至1987年12月上旬。
案例分析:该案例中的索赔值计算方法,表面上看是公平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不尽合理。因为在计算中没有考虑设计资料对设计工作的实际影响。这里有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设计资料未按设计工作进程需要提供,即只有等设计资料齐备后,才能进行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12月。同样,其余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8年7月底。
2.如果设计资料完全按设计工作进程提供,则开始提供设计资料后,即可开始设计工作,则主要结构的设计开始期应为1987年9月。
3.其它轻型结构和零星工程的施工很迟,而且它们有独立性,这些设计工作推迟,并不影响施工进度,所以不应考虑它对总工期的影响。
(二)工程变更的影响分析
工程变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可以进行工期索赔。通常可以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同步延长所涉及到的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
《案例29》某工程,原合同规定两个阶段施工,工期为:土建工程21个月,安装工程12个月。现以一定量的劳动力需要量作为相对单位,则合同所规定的士建工程量可折算为31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折算为70个相对单位。
合同规定,在工程量增减10%的范围内,作为承包商的工期风险,不能要求工期补偿。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和安装工程的工程量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同时又有许多附加工程,使土建工程量增加到430个相对单位,安装工程量增加到117个相对单位。
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考虑到工程量增加10%作为承包商的风险,则
土建工程量应为:310×1.1=341相对单位,
安装工程量应为:70×1.1=77相对单位。
由于工程量增加造成工期延长为:
土建工程工期延长=21×(430/341一 l)=5.5月
安装工程工期延长=12×(117/77一 l)=6.2月
则,总工期索赔=5.5月十6.2月=11.7月
这里将原计划工作量增加10%作为计算基数,一方面考虑到合同规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工作效率会有提高。
这不是对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长的精细的分析,而是基于合同总工期计划上的框算,比较粗,也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如果仅某个分项工程工程量增加,则可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扩大网络上相关活动的持
续时间,重新进行网络分析。
2.增加新的附加工程,即增加合同中未包括的,但又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新的工程分项。这导致网络中新活动的增加,合同双方必须商讨确定新活动的持续时间和新活动与其它活动之间的逻辑关系。
3.对业主责任造成工程停工、返工、窝工、等待变更指令等事件,可按经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实际工程记录延长相应网络活动的持续时间。
4.业主指令变更施工次序会引起网络中活动之间逻辑关系的变更,对此必须调整网络结构。它的实际影响可由新旧两个网络的分析对比得到。
5.在实际工作中,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往往远大于上述分析的结果,因为工程变更还涉及到等待变更指令,变更的实施准备、材料采购、人员组织、机械设备的准备,以及对其它网络事件的影响。这些因素常常很容易被忽略。在许多索赔中常常因提不出这些影响的得力证据,使索赔要求被对方否定,使承包商受到损失。对它的处理和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协议中予以规定。在变更前以及在变更过程中,承包商应重视这些影响证据的收集并由工程师签署认可。
(三)工程中断的影响分析
对由于罢工、恶劣气候条件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暂时中断,或业主指令停止工程施工,使工期延长,一般其工期索赔值按工程实际停滞时间,即从工程停工到重新开工这段时间计算。但如果干扰事件有后果要处理,还要加上清除后果的时间。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工地混乱,需要在开工前清理场地,有时需要重新招雇工人,组织施工,重
新安装和检修施工机械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工程师填写或签证的现场实际工程记录为证据。
四、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分析方法
在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活动的影响基础上,即可计算干扰事件对整个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在实际工程中通常可以采用如下分析方法:
(一)网络分析方法
网络分析方法是通过分析干扰事件发生前后网络计划,对比两种工期计算结果,计算索赔值。它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工期索赔。但它以采用计算机网络分析技术进行工期计划和控制作为前提条件。
1.分析过程。
假设,某工程的主要活动的实施计划由图11-3(a)的网络给出,由它所确定的时标网络见图11-3(b)。
经网络分析,计划工期23周。现受到外界干扰,使合同实施产生如下变化:
活动 L25工期延长2周,即实际工期为6周;
活动L46工期延长4周,即实际工期为10周;
增加活动 L78,持续时间为6周,L78在L13结束后开始,在L89开始前结束。
将它们一起代入原网络中,得到一新网络图,经过新一轮分析,总工期为25周(见图11—4)。
即工程受到上述干扰事件的影响,总工期延长仅2周。它为承包商可以有理由提出索赔的工期拖延。
从上面的网络分析可见:总工期延长2周完全是由于 L25活动的延长造成的,因为它
在干扰前即为关键线路活动。它的延长直接是总工期的延长。
而 L46的延长不影响总工期,该活动在干扰前为非关键线路活动,在干扰发生后与L56等活动并立在关键线路上。
同样,L78活动的增加也不影响总工期。在新网络中,它处于非关键线路上。
这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分析计算方法。
2.网络分析中两个重要问题
(1)实际工程中时差的使用。上面仅为理论上的分析,在实际工程中必须考虑到干扰事件发生前的实际施工状态。由于多数干扰事件都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干扰发生前,有许多活动已经完成或已经开始。这些活动可能已经占用线路上的时差,使干扰事件的实际影响远大于上述理论分析的结果。
例如,在上面的网络分析中 L46活动延长了4周而不影响总工期,是由于它占用了前导活动 L14的时差和自己的时差。而如果在实际工程中活动 L14在第6周才结束,或L46推迟到第7周才开始,即它占用线路上2周的时差(这仍符合原网络计划)。这时干扰事件才发生,活动L46受干扰延长4周必影响总工期(这时 L46应在7周至15周内进行) ,这时总工期为27周(见图11-5)。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同时又容易引起争执的问题。
①在单项索赔的分析中,这个问题易于解决。在工程过程中的网络调整通常将已完成的活动除外,仅对调整日期(即干扰事件发生期)以后的未完成活动和未开始活动进行网络分析。这样所进行的分析自然已考虑了上述因素的影响。
②在一揽子索赔中,由于干扰事件比较多,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可能状态和合同状态的网络已大相径庭,使实际分析很为困难,需要实际工作经验。
③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另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即谁有权力使用工程活动的时差,以及承包商如何使用活动的时差。在一些新的施工合同中定义并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承包商的风险机动时间,它是依附于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程活动的工期机动时间。承包商可将它用于抵抗风险。在计算工期索赔时,要考虑到此风险机动时间。
(2)不同干扰事件工期索赔之间的影响。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工期索赔之间的重叠影响。例如:
如果在上例中L25和L46分别受到不同的干扰事件的影响。L25先受到干扰,需要延长2周。由于在干扰前和干扰后它都处于关键线路上,所以总工期延长至25周,即工期索赔2周。此后在第7周初L46才开始,这时它也受到干扰延长4周。而如果这时原网络尚未被调整,则L46受干扰对总工期的影响是4周(由于在干扰发生前它原有的两周时差已被用完,它已成为关键线路活动)。则两个干扰事件的总工期索赔为6周。而从图11-5上分析可见,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实际影响仅4周,因为L46受干扰后的影响与L25受干扰的影响重叠。在两个干扰事件的共同作用下,L25已成为非关键线路活动。
(二)比例分析法
前述的网络分析方法是最科学的,也是最合理的。但它需要的条件是,必须有计算机的网络分析程序,否则分析极为困难,甚至不可能。因为稍微复杂的工程,网络活动可能有几百个,甚至几千个。人工分析和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
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更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方法。
1.以合同价所占比例计算
《案例30》在某工程施工中,业主推迟办公楼工程基础设计图纸的批准,使该单项工程延期10周。该单项工程合同价为80万美元,而整个工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则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为:
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的工程合同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工期拖延量
/整个工程合同总价=80万×10周/400万=2周
《案例3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
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
=76万×15个月/380万=3个月
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
《案例32》某工程有 A、B、C、D、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造成工程停工待料。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天;
B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
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
E单项工程12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天。
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
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
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
工期索赔值=15十5=20天
这里附加5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
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计算简单、方便,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太合理,不太科学。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
(4)对工程变更,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
的结果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
(三)其它方法
在实际工程中,工期的补偿天数的确定方法可以是多样的,例如在干扰事件发生前由双方商讨,在变更协议或其它附加协议中直接确定补偿天数;或按实际工期延长记录确定补偿天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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