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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

2020-11-09 来源:爱问旅游网
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27日 (2018 )第68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期货交易相关 业务提供延伸服务,保障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英文名称为

ZCEIntegratedServicesPlatform

,缩写为 ZISP)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制定本

法规、规章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客户、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平台 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平台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 管职责。 第二章参与主体 第四条

非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平台业务。客户开户时,须签署开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

客户参与平台业务,应按要求办理交易所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认证证书,用 丁登录客户端、进入协商交易、电子签章等环节的身份认证。 第六条

客户直接通过平台注册开户。客户开户时,交易所可委托期货公司提供协助。 第七条

客户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平■台业务的认知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平■台 业务,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八条

交易商是交易所认可的为平台业务提供报价服务的机构客户。 第九条

客户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报价业务,报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业务规则;

(二) 具有健全的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 具备开展报价业务的技术条件; (四) 具有较好的客户基础和业务经验; (五) 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交易商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报价,并享有进入机构群组、管理客户群组、费用减收 等权利。 第三章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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