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3月27日 (2018 )第68号文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期货交易相关 业务提供延伸服务,保障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英文名称为
ZCEIntegratedServicesPlatform
,缩写为 ZISP)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制定本
法规、规章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客户、交易商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在平台 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平台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监 管职责。 第二章参与主体 第四条
非自然人投资者,可以参与平台业务。客户开户时,须签署开户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
客户参与平台业务,应按要求办理交易所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数字认证证书,用 丁登录客户端、进入协商交易、电子签章等环节的身份认证。 第六条
客户直接通过平台注册开户。客户开户时,交易所可委托期货公司提供协助。 第七条
客户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平■台业务的认知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平■台 业务,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八条
交易商是交易所认可的为平台业务提供报价服务的机构客户。 第九条
客户申请成为交易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报价业务,报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业务规则;
(二) 具有健全的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 具备开展报价业务的技术条件; (四) 具有较好的客户基础和业务经验; (五) 近二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交易商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报价,并享有进入机构群组、管理客户群组、费用减收 等权利。 第三章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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