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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汉语_所字结构_再认识

2021-05-04 来源:爱问旅游网
语言应用研究

古代汉语“所字结构”再认识

□张 杨

摘 要:“所”字是古代汉语中使用频率较高、用法较为复杂的指示性代词,作为虚词,它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通常情况下用在动词、介词或是短语之前,组成“所字结构”,通过这个结构来充当句子的主语、宾语或定语。

关键词:古代汉语 所字结构 结构类型

“所”在文言文中的使用频率很高,而用法又十分复杂,甚至连其词性的归属也众说纷纭。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说:“所,伐木声,从斤户声。诗曰:伐木所所。”可见“所”字的本义应该是一个象声词,指伐木的声音,只是作为这种词性的“所”我们接触的比较少,大家并不熟悉。语法学家对于“所”字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虚词的使用上,在起结构作用时,该如何认定。在中国第一部语法著作《马氏文通》中,马建忠认为“所”是一个“接读代字”并指出“接读代字者乃所以为读之记也”[1];杨树达先生认为“所”应是“被动助词”[2];杨伯峻先生则将其解释为“小品词”[3];王力先生曾将“所”字定为“动词前附号”后来又修改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它应是“指示代词的一种”[4]。这种说法后来被广泛采用,郭锡良先生在这种说法的基础上将“所”表述为“辅助性指示代词”[5]。综合来看,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各自侧重的语言事实不同,有的甚至是仅限于语言中的个别用例。虽然在“所”的词性表述上有着一定的分歧,但是有一点是绝大多数人都认可的,那就是“所”字不能单独充当句子成分,它必须和其它的词或词组相结合组成“所字结构”才能够充当句子成分,也就是说充当句子成分的,不是“所”字本身,而是以它为中心的整个结构。

“所字结构”充当句子成分时,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不能将其拆分,它的作用相当于一个名词,可以承担名词所承担的一切语法功能。“所字结构”根据与“所”字结合的核心词的词类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大类别:“所+动”结构和“所+介”结构。每一种类别中又有着不同的类型变化,每一种类型中“所”的作用和体现的意义又是各不相同的,它们在一起共同组成了“所字结构”的语法功能。可见,“所字结构”的用法和意义十分灵活。

一、“所+动”结构

“所+动”结构是“所字结构”中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结构类型,它的基本形式是“所”字加在动词(多为及物动词)、动词词组或活用作动词的形容词和名词前面。其中的“所”字是指示代词,指代后面动词所涉及的对象或宾语。具体来说,这种形式有以下几种类型变化:

(一)所+名+动

这是“所+动”结构中的最基本类型,在这种类型中,“所”将其后的动宾词组转换为了一个名词性的偏正词

组,并强调、指示了中心词。例如:

(1)举所佩玉玦以示者三。(《史记·项羽本纪》)其中的“所佩玉玦”就是一个“所+名+动”形式的“所字结构”,动宾词组“佩玉玦”与“所”结合后变为了一个名词性的偏正词组“佩戴的玉玦”。这里的偏正词组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名词性偏正词组,因为“所”在其中起了强调指示的作用,强调并指示了这个中心词,引起大家的注意。而一般的偏正词组没有这样的作用。有时候为了使这种偏正关系更加明确,还可以在动词和名词之间加上连词“之”,在译为现代汉语时就相当于加入了一个助词“的”。例如:

(2)衡不慕当世,所居之官,辄积年不徙。(《后汉书·张衡传》)

“所居之官”就是在“所居官”的基础上加入“之”使关系更为明确,在翻译时我们可以译为“担任的官职”。

(二)所+动

这种结构类型可以看作是第一种类型的省略式,动词所修饰的中心词没有出现,“所”直接加在动词的前面,形成了一个名词性短语,充当主语或宾语,用来指代人、事、物等,相当于“(所)……的(人、事、物),我们在翻译时应补充出所指代的内容。例如:

(3)婉贞挥刀直斫,所当无不披靡。(《清稗类钞·冯婉贞》)

(4)皇上有所询问。(梁启超《谭嗣同》)

例(3)中的“所当”和例(4)中的“所询问”后面都没有出现动词所修饰的中心词,但在理解时要补充出省略的内容,“所当”就是“抵挡的(人)”,而“所询问”则是“询问的(事情)”。这样理解,我们就能知道例(3)中的“所字结构”充当的是主语,而例(4)中的“所字结构”则作为了句子的宾语。

(三)所+形容词

当一个形容词与“所”字结合之后。这个形容词就临时活用为一个及物动词,整个结构仍然作为一个名词性词组出现,充当主语、谓语或宾语,指代的是人、事、物等。例如:

(5)凡御者之所贵,马体安于身,人心调于马,而后可以尽速致远。(韩非子《喻老》)

(6)辨明礼仪,人之所长,而猱猿之所短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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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ern chineseXIANDAI YUWEN21

M子·形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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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动宾词组的宾语是由代词“之”来充当的,译为“使用它们的地方”。如果宾语是由一个名词来充当,就要看动词和名词之间能否加入连词“之”,能够加入“之”而意思不改变的,属于“所+动+名”形式;意思发生改变的则属于“所+动宾词组”形式。我们比较以下两个例句。

(13)所得表众,亦极七八万耳。(《赤壁之战》)(14)及鄙者为之,以为无所事圣王,欲使君臣并耕,誖上下之序。(《汉书·艺文志》)

例(13)中,“所得表众”可以加入“之”变为“所得之表众”,意思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获得的刘表的部队”,所以应属于“所+动+名”式。而例(14)中“所事圣王”,意思是“侍奉圣王的必要”,如果加入“之”变为“所事之圣王”,意思发生了改变,即“事”和“圣王”之间不应加“之”,因此我们判定这个结构属于“所+动宾词组”式。

二、“所+介”结构

“所字结构”的第二种类别可以称之为“所+介”式。“所+介”式的类型变化虽然没有“所+动”式那么多,但它的意义表述却更为复杂,这主要是由介词本身的语法功能决定的。介词本身就是一种用法灵活的虚词,它既可以表示处所和时间,又可以表示动作涉及的对象,动作行为相关的工具、方法或行为发生的原因。介词在与“所”字结合的同时也保留了它的语法特征,所以我们在分析“所+介”结构时,要更为细致。具体来说,“所+介”结构有以下几种变化:

(一)所+介+动

这是“所+介”结构的基本类型,在这种类型中,先是由介词和其宾语(此宾语常省略)组成介宾词组,再和动词组合成一个状动关系的偏正词组。最后这个词组与“所”字结合,组成“所”字结构。组合后的结构是名词性词组,在句子中充当宾语,指代处所、条件或是原因等。例如:

(15)吾知所以距子矣。(《晏子·公输》)(16)圣人非所与熙也。(《晏子·内篇》)(17)先生所为文市义,乃今日见之。(《战国策·齐策》)

在例(15)、例(16)中,介词的宾语没有出现,例(17)中宾语出现。在理解时我们分别将它们译为:例(15)“我知道用来抵御你的方法”;例(16)“圣人不是可以和他开玩笑的人”;例(17)“先生替田文买恩义的道理”。通过这三句的翻译我们可以看出,在解释这种结构时,中心词是由我们补出的,结构中的介词虽然并不表示确定的意义,但我们却能利用其固有的语法意义,限制这个名词性词组中心词的意义范围,从而更有利于准确的表达语义。也正是因为每个介词都只能同一定范围内的词语相结合,因而从这点出发去分析,我们可以在较小的范围内准确理解“所+介+动”结构和句子所表达的意义。

(二)所+介

这种形式可以看作是“所+介+动”结构的省略式,它的用法和“所+介+动”相同,我们在理解时,应注意在补充出中心语的同时不要忘记加入相应的动词使语义完整。例如:

例(5)和例(6)中的形容词“贵”“长”“短”在与“所”结合后活用为动词,意思是“看重”“擅长”“不擅长”。在这两句中一个指代物,一个指代事,我们在翻译时要将其补出。整个“所字结构”的意思,例(5)为“看重的(东西)”,例(6)为“擅长的(事)”“不擅长的(事)”。在例(5)中“所字结构”充当了主语,例(6)中充当的是谓语。

(四)所+名词

“所”置于名词之前,使名词具有了及物动词的词汇意义和语法功能,它的用法和“名+形容词”是相同的,他们都不是“所+动”结构常见的类型变化,特别是“所+名”我们接触的机会要更少一些。例如:

(7)渭,水名,近丰镐,文王所邑也。(《吕氏春秋·首时》)

其中的“邑”本身是一个名词,但与“所”结合后在这里是“建邑”之意,“所邑”指代“建邑的(地方)”。

(五)所+动+者

这种类型中的“所”起的作用与第一种类型中的“所”是相同的,只是中心词由名词换成了不必明言或不便明言的代词“者”,“者”在这里起了指代的作用,“所”只起强调的作用,组合之后形成的“所……者”结构仍然作为一个名词性短语,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

(8)聂政大呼,所击杀者数十人。(《史记·刺客列传》)(9)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诛之。(《谏逐客书》)在这两个例句中,“所字结构”都指代的是人,而这个指代的作用是由“者”来承担的,“所击杀者”意思就是“击中杀伤的人”,“所爱者”和“所憎者”则分别是“喜爱的人”和“憎恨的人”之意。他们在两句话中都充当句子的主语。

(六)所+状+动

这里的“状”指的是能够充当状语的能愿动词、形容词、副词等,在使用时这几类词先和动词组合成一个动词性的偏正词组,整个词组再和“所”结合形成“所字结构”,充当句子的主语或宾语。在这种类型中,“所”字要强调指代的是偏正词组所修饰的那个中心词(一般不出现),理解起来要稍微复杂一些,但在文言作品中却经常使用。例如:

(10)凡所应有,无所不有。(《口技》)(11)无所可用,安所困苦哉!(《逍遥游》)上述例句中充当状语的是“应”“不”“可”,它们和动词“有”和“用”结合组成了动词性的偏正词组“应有”“不有”“可用”,之后与“所”结合,强调指代的是“有”和“用”修饰的那个中心词。“所应有”指的是“应该有的(声音)”,“所可用”指的是“可用的(地方)”。

(七)所+动宾词组

这种类型的“所字结构”经常会和“所+动+名”相混淆。虽然两者形似,但实质却有所不同,在“所+动宾词组”中,大多数动词所修饰的宾语是由代词充当的。例如:

(12)君若以力,楚国方城以为城,汉水以为池,虽众,无所用之。(《左传·僖公四年》)XIANDAI YUWENodern chinese22M2008.08语言应用研究

状位形容词重叠式在艺术语体和

政论语体中的差异考察

□卞仁海 韦 超

摘 要:本文考察了状位形容词重叠式在艺术语体和政论语体中的出现频率、语义功能和组合结构上的差异,发现艺术语体对状位形容词重叠式具有适应性,政论语体对状位形容词重叠式既有排斥性又有一定程度的接纳性,这说明语体对状位形容词重叠式的使用有一定的制约。

关键词:状位形容词重叠式 语体 分布 一、引言

状位形容词重叠式,即处于状语位置的形容词重叠式。如:

(1)这在他们这里,是最长的一次会议,足足开了两个钟头。(欧阳山《三家巷》)

单从分布的句法位置来看,形容词重叠式居于状位的占68.67%①。因此,有关状位形容词重叠式的研究,对说明形容词重叠式的各项功能,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不同的语体在词语的选择、句子的选择以及某些特定辞格和辞趣的运用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②因此,本文提出一个假设,不同语体在选择运用“状位形容词重叠式”时也应该有各自的特点,也就是说“状位形容词重叠式”在不同语体中的运用应该具有差异性。

书面语体一般分为艺术语体、政论语体、科技语体、事务语体。本文在对以上四种书面语体初步调查时发现,

(18)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怒也。(《答司马谏议书》)

(19)抚军不忘所自,无何,宰以卓异闻。(蒲松龄《促织》)

例(18)中的“所以”是“所以(行新法)”的省略,而例(19)中的“所自”是“所自(来)”的省略式。我们在翻译时要将其补出,所以例(18)是“现在详细说明我推行新法的原因”。例(19)则是“巡抚没有忘记自己得到的好处是从哪里来的”。这样理解“所字结构”的意义才是完整的。

(二)所+(介)+动

这种类型是“所+介+动”结构的一种特殊的省略式,一般情况下“所字结构”在表示凭借或原因时,动词前面可以用介词“以”“从”“由”等表示,如果没有这些介词我们可以看作是一种介词的省略式,在解释是我们要将省略的语法意义表达出来。例如:

(20)夙兴夜寐,无忝尔所生。(《诗经·小宛》)(21)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左传·庄公十年》)

其中例(20)中的“所生”就是一个介词省略式,如果按照“所生之子”或“所生之地”解释都不符合文意,根据上下文,应是“赖以生身的父母”之意,故我们

参考文献:

[1]马建忠.马氏文通[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4.[2]杨树达.高等国文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3]杨伯峻.文言常用虚词[M].北京:中华书局,1963.[4]王 力.汉语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80.

[5]郭锡良.古代汉语(第一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张 杨,大庆师范学院中文系)

odern chineseXIANDAI YUWEN状位形容词重叠式在事务语体和科技语体中极少使用,而在政论语体中有一定量的使用,在艺术语体中使用颇多。因此,本文选取书面语体中的艺术语体和政论语体作为考察状位形容词重叠式差异性的语体类型。

为考察状位形容词重叠式(下简称状A)在艺术语体和政论语体中的差异性,我们建立了一个大约110万字的语料库,对之进行封闭式考察。其中政论语体包括6类,约60万字,艺术语体包括3类,约50万字③,具体类别见下表。考察的基本句子结构类型为:主语+状A+谓语动词+宾语,其中包括主、宾语省略的情况。考察中所涉及的形容词重叠式包括aa式(如“紧紧”)、aabb式(如“慢慢吞吞”)、abb式(如“冷清清”)。

一、出现频率上的差异

(一)本文对所选语料进行了考察,得出如下状A出现频率表:

认为它是“所(由)生”这样一个形式的“所字结构”,“由”是省略的介词。例(21)中的“所安”可以理解为“安身的东西”和前面的“衣食”之间有着明显的“凭借”之意,所以它应按照“衣食所(以)安”这样的一种形式来理解。

古汉语中的“所”字,虽然其词性的认定还存有一定的争论,我们通过归纳分析,对其类型的变化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当“所”直接与动词或动词性词组结合时,指代的是动作行为的对象;当“所”与动词之间出现介词时,指代的是动作行为的有关方面。介词的有无,并不会影响“所字结构”的语法功能。虽然对“所”的研究还在继续,我们的分析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掌握好“所字结构”的用法对更好地理解文言文作品,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其它文言语法问题都会有重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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