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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09 来源:爱问旅游网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

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 【公布日期】2021.11.05

• 【字 号】吉财教〔2021〕1052号 • 【施行日期】2021.11.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21〕1052号

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科技局,各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动力与活力,激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省级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用于我省科技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

策部署,符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科技活动规律,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遵循“统筹使用、聚焦重点,政府引导、分类支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合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专项计划由相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统筹各类专项计划资金预算编制,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专项计划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

第六条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价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项目库、专家库;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计划及项目管理等工作;汇总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专项计划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按规定程序送审报批。

第七条 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计划的申请设立、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价等工作;制定专项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筛选储备、预算细化、跟踪调度、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专项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负责将批复下达的相关专项资金转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规定做好结余结转资金的清理收回工作。

第八条 市县财政、科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核对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拨款属地的一致性;将

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过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下达和拨付等工作;落实市县财政扶持政策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管理。

(二)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地项目的审核推荐等工作,对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照专项资金及专项计划管理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强化资金管理,做好验收考评、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按规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落实约定的自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条件;履行签订的项目合同绩效目标,项目结项后开展绩效自评,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建立专项资金及项目申报、使用、绩效和原始科学数据等档案,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围绕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助推吉林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结合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五年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点工作部署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含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吉林省与中科院科技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吉林研究院咨询研究专项、吉林省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等。

第十一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吉科发监﹝2020﹞195 号)有关规定,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不得重复支持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同一项目是指依托同一内容、同一目标、同一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编报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科技规律、政策规定、项目属性和产出效益等,有针对性地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前补助是指在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支持方式,主要实行项目法分配,对以竞争择优遴选等方式确定的项目,除以固定标准给予定额补助的项目外,应当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求等核定项目预算(或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等,下同),按一定的资助比例和补助标准等确定补助额度,实施项目所需其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落实。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和分配方式如下: (一)科技研发

1.基础研究。实行项目法分配,对通过竞争择优遴选的项目,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采取给予固定数额的无偿资助或联合基金资助的支持方式。鼓励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参与设立联合基金,其中,省自然科学基金和联合出资方出资比例不高于1:2,联合出资方为高校(不含所属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的不高于1:1,联合出资方推荐申报的项目,符合联合基金资助范围的,应通过联合基金给予资助。省自然科学基金(含联合基金)资助额度最低不少于8万元,一般不超过50万元(低于资助额度下限的,一般不予立项,下同),具体资助额度根据项目

类别、研究难度、研究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确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按省政府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签署的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实行项目法分配,对通过竞争择优遴选的项目,综合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研发活动后补助)、股权投资,以及前补助和后补助相结合等支持方式。对具备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积极采取股权投资等有偿投入方式。补助额度一般不少于50万元(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研究一般不少于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重大科技项目,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资助比例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实施主体、研发阶段、盈利预期、评审结果等分类分档确定。为强化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鼓励企业和市县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产学研结合,除特殊情况和另有规定外,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项目、市县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0%;高校(含所属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单独申报的项目,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60%;高校(含所属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项目,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70%,项目所需其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足额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均为纳入省直部门预算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项目,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均为公益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且确实不必由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及投入的,可不受资助比例限制,合理确定补助额度。

(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视基地(平台)类型、建设主体、领域方向、建设(运行)成效、盈利预期(状况)等不同,分类采取择优立项、前补助、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其中:①对新建成或运行良好的基地(平台),主要采取择优立项方式,支持所申报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等项目,具体参照对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类别项目的支持和分配方式执行。②对纳入省直部门预算管理的公益一类科研事业单

位的拟新建基地(平台),根据单位申请,按部门预算项目审核后,可与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给予支持。③对新建成基地(平台),可区分不同情况,按不超过筹建单位用于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的实际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其中,科技研发类按筹建单位申请认定前三年及当年投入基地(平台)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以及支持科技研发活动(限单位使用可自行支配资金安排的科研经费)的资金总额计算(企业投入中不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服务类按筹建单位申请认定前1年及当年投入基地(平台)的在用的设施设备和提供科技服务的资金总额计算(企业投入中不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④对运行良好且周期性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平台),结合日常运行成本、科技产出贡献和承担的公益任务等因素,分类分年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相关单位在评估周期内用于基地(平台)的科技创新活动的实际资金投入(限单位使用可自行支配资金)的30%,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后补助资金由相关单位根据基地(平台)功能定位,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用于能力建设、科研活动直接费用支出或科技服务活动相关支出。

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基地(平台)建设运行、考核评估等具体管理制度办法。考核评估采取专家评审、现场评估等主观评价与客观数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并将客观数据作为主要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般不超过当年参评数量的1/5。对同一单位或同一基地(平台),不得以相同或相近的考核评估指标及成效给予重复支持。

根据《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吉科发资﹝2020﹞285号),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采取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实际对外服务(不含对内服务)成交金额的20%核

定补助额度,单台套补助不超过5万元,每个管理单位每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实行项目法分配,对通过竞争择优遴选的项目,采取科研经费形式的前补助或后补助支持方式。其中:①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卓越人才(团队)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②青年成长计划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万元,不超过15万元。人才(团队)所在单位为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在项目实施周期应按不低于资助经费的50%提供科研经费支持。

长白山人才工程相关项目,按照《吉林省“长白山人才工程”实施方案》《吉林省“长白山人才域内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科技成果转化。实行项目法分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视实施主体、企业意愿、融资需求、转化阶段、预期效益等,优先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合理采取后补助(研发活动后补助)、前补助等支持方式。其中:①股权投资按专项资金有偿投入和相关投资基金管理规定执行;②贷款贴息按相关政策规定和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执行,单个项目或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③后补助实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对通过竞争择优遴选立项、经考核认定达到任务书中预期目标和经济效益的,按任务书约定的项目实际支出金额和一定比例计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一般不超过300万元;④前补助主要是支持转化过程中的研发内容,参照科研类项目的支持和分配方式执行。

吉林省与中科院科技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成果转化落地实现产业化为目标,参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和分配方式执行。

2.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行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运行良好且

周期性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年度促成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成交额的2.5%,分类分档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科技服务活动相关支出。

3.技术交易补助。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交易、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等技术交易事项,根据技术合同成交额、注册资本实缴现金额等因素,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由相关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用于科研活动直接费用支出。

(五)科技领域其他支出事项

1.地方科技创新。实行项目法分配,采取前补助、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等支持方式。其中:①对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等,采取择优立项方式,参照科研类项目的资助比例和补助标准给予前补助支持;②对星创天地建设发展,参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项目的支持和分配方式给予后补助支持;③对委托省直预算单位实施的公益性农村科技信息化项目,根据项目预算给予成本性的前补助支持;④对市县及所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公益性农村科技信息化项目,参照科研类项目的资助比例和补助标准给予前补助支持。

2.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实行项目法分配,采取前补助的支持方式。其中:一般项目最高不超过4万元,重点(招标)项目最高不超过6万元,择优委托项目一般不超过10万元。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咨询研究专项,按省政府与中国工程院签署的协议、相关规定及实施办法执行。

3.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实行项目法分配,根据项目类型,参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支持和分配方式执行。

4.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吉林赛区)获奖企业奖补。实行项目法分配,根据企业

获奖情况,分类分档给予固定数额的一次性无偿资助,由企业用于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其中:成长组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5万元;初创组一等奖3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20万元;成长组、初创组优秀奖10万元。

第十五条 根据现行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相关资金按照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采取切块下达、奖补和贴息、前补助等支持方式。其中:①切块下达资金主要根据上上年度统计数据(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等)和工作绩效,以及市县财力状况等,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由市县自行安排用于支持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需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相关项目信息应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备查;②奖补和贴息根据医药健康产业相关扶持政策及具体实施细则执行,给予定额或按比例限额补助;③前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对通过竞争择优遴选的项目,根据支持方向和项目类型等,参照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等同类项目的支持和分配方式执行。

第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专题支持。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科技领域其他支出事项,以及需进一步细化的支持和分配方式等,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和相关政策,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及相关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商定,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在发布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和细化。专项资金中有偿投入部分,通过市场化方式运营、回收与处置管理等事宜,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批及下达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一)专项资金以细化预算和项目库建设为基础实行零基预算管理,除切块下

达的资金外,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和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任务书签订、过程管理、考核验收等阶段,依托统一的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具体项目进行管理。

(二)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省科技厅、中科院长春分院等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及早启动相关准备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和任务要求等内容,以正式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开展项目评审和储备、基地(平台)认定和考核评估、因素论证和测算、绩效目标管理和限项查重比对等工作,根据相关支出政策,科学合理细化预算编制,提出下年度专项计划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确保财政部门能够按时完成资金的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支出政策、项目及项目预算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风险性等,并开展涉企项目查重比对。综合考虑项目性质、产出效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包括支持和分配方式等的预算安排意见。

(五)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完善并达成一致意见,履行党组会议审议、项目清单公示等程序后,由省科技厅汇总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财政厅。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方案,要按不低于当年实际分配下达额度的70%编制,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以及实行分期拨款的以前年度立项项目支出。

(六)对拟立项支持的项目清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会

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以正式公文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七)推进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规定范围内,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纳入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框架,统筹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审批

(一)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科技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定后,省财政厅统一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政府党组会议审批。

(二)资金分配方案如需调整,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对执行中突发情况,以及亟需支持的事项,可特事特办,报告分管科技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并经省长审定后,先行下达拨付资金。资金分配方案可在事后向省政府党组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

(一)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立项计划、签订任务书,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根据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专项资金。省属预算单位和政府投资基金的直接下达,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和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下达给省科技厅后转拨,市县的按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对于企业承担的项目,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向省财政厅提供拨款信息前核查企业存续等情况。

(二)省科技厅、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要根据拨款计划,及时向相关项目承担单位转拨资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应在相关方出资到位后拨款。 (三)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其

中,对已明确细化的项目资金预算,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对省财政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对省财政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金分配办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及时分配下达。 (四)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以零余额或银行账户收款信息为准),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项目协作单位拨付资金,协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第五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工作。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制。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做到收支平衡。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应包含项目执行期整体目标和具体指标(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可编制年度目标和具体指标),指标和指标值设置应尽量细化、量化、可衡量,便于评价考核。

(一)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者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三)按规定实行经费包干制的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表》和《项目预算编制说明与预

算表》(具体格式及要求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并对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五)加强预算安排与任务实施进度的衔接,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分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分年度总体用款计划,减少年末经费结余结转。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合理确定项目资金分年度拨款计划,除另有规定外,一般采取分期拨款方式,其中,分两次拨款的,第一次拨款一般不低于50%、不超过70%;分三次拨款的,第一次拨款一般不低于40%、不超过60%,前两次拨款一般不低于60%、不超过80%。对科研项目,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拨款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科研项目的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做好项目预算评审工作。项目预算评审包括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评审,应采取专家评议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同步开展。项目预算评审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应在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规模、不同研究阶段、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择或组合运用合适的方法,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沟通反馈机制。项目绩效目标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绩效目标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评审等四个部分的内容。项目预算评审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计划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应以项目预算申报内容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指标,明晰各方权责,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六章 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一般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适用于前补助项目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

(二)管理工作经费是指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开展与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相关的研究论证、招标咨询、评估评审、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 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资金,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由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商省财政厅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科学合理确定具体补助政策和操作办法。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范围和时限内开支,无明确规定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自主用于相关科技创新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为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获得后补助的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填报专项资金绩效调查表,为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 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不含创业类)、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创新发展战略研究等科研类项目,可开支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项目只能开支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

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原则上设备费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的30%,超过比例需要提供合理说明。50万元以上的设备详细说明,50万元以下的设备费用分类说明。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要按业务类别实行单独管理。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有关规定,要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由项目承担单位按不超过相关规定标准结合实际执行。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子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具体范围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比例范围内自行确定。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直接费用中所有科目费用的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后,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协作单位协商

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承担指导和监管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财务审查、项目进度主体责任,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一)前补助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终止实施、撤销、验收结论为结题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省财政。其他项目沉淀资金,按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严格规范项目实施期限、科研信用评估、项目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统筹安排使用好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按照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列报支出,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

按照我省公务卡使用结算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原则上也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十条 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分年核定、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使用和管理,不得用于弥补相应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管理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检查、评审评估及其他费用等。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可与绩效评价同时开展,分别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抄送省财政厅。

加强项目验收财务管理。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自筹经费)及以上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额度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其他项目需提交内部财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视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核意见,作为财务验收和检查抽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财政厅定期或结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对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开展的财务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专项计划管理部门要完善项目验收操作指南,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关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对经审核、检查、抽查等发现存在资金管理使用、审核意见质量等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情节比较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二至五年内部财务审核资格,所有项目均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并将相关单位及个人计入科研诚信档案。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虚假承诺其他资金来源;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原则上,无客观理由,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70%; (九)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分类构建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强化科技项目绩效评价,视项目类别、实施主体、实施周期等不同,与项目验收统筹协调,定期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健全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挂钩机制,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单位和项目,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倾斜,低效无效的

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县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实施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市县科技和财政部门要对本地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相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对违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专项计划管理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被终止、撤销项目的不合规使用经费,予以追缴收回。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专项计划管理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科研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机制,通过官方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清单、分配结果等信息。市县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也要做好信息公

开,接受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2025年。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涉及专项计划、项目管理、择优遴选、考核评估、细化预算、因素测算、预算绩效、科研经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专项计划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实际需要,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或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关于科研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等有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吉林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4〕400号)、《吉林省省级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7〕492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7〕4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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