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I. 期度報告 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即4• 13.46/13.49(1)条: 月30日前)披露。 • 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即8月31日前)披露。 • 季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即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之前披露。 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即4月30日前)披露。 • 13.48/13.49(6)条: 半年度报告/年度业绩公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即9月30日前)披露。 • 13.09条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第13.09条的规定,对于按合理预期会重大地影响上市公司的证券买卖成交或价格的资料,或任何使公众能了解公司情况所必须的资料,或为避免对其证券造成虚假市场所必须的资料,董事须确保该等资料能公平及适时地向公众披露。董事需要确保有关资料公平地披露,不会导致任何人士预先获得有关资料,以致在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及避免其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以致使上市公司的股票在香港联交所的1. 2. 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 “及时”的认定 • 17.1条: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交所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买卖价格不能反映近期公布的资料。 上市公司应何时披露有关资料,须视乎资料的性质及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资料披露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任何可影响证券买卖或价格的资料,须于董事会作出决定后立即公布。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董事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资料绝对保密。 2.1 董事会 8.1.1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没有此项规定;见第I项第2点 《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指定期报告)、第九章(指应披露的交易)、第十章(指关联交易)和第十一章(指其他重大事项)所述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8.1.3条:董事会决议涉及的《上交所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2.2 2.3 监事会 股东大会 8.1.5条:监事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8.2.2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没有此项规定;见第I项第2点 股东年度大会决议须公告;见第I项第2点
- 2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8.2.7条: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将该通报事项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II. 须予披露的交易 1. 交易的范围 《上交所上市规则》(9.1条)所指的交易是指: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港交所上市规则》14.04条所指的交易非常广泛,指: • 收购、出售资产 • 授予、接受、行使或终止期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 • 成立合营企业 • 包括订立或终止融资租赁,而该等租赁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或损益账具有财务影响 • 包括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而该等租赁由于规模、性质或(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无需披露。但如合数目的关系,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现时通过某营业租赁安排进行的经营运作,若其规模因为该类租赁涉及的金额或数目而扩大200%或以上,港交所通常会认为该营业租赁或该涉及多项营业租赁的交易具有「重大影响」 • 由上市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但下述上市公司除外:
- 4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同涉及金额巨大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构成须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则应披露;或资产置换中涉及到此类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应包括在内。 (i)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其在日常业务中提供财务资助;或 (ii) 向附属公司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或提供财务资助予附属公司; 附注:此等交易在部分情况下或会构成《港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述的关连交易。在此等情况下,上市公司将须符合《港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条款。 •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按《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4.04(8)条的定义)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 2. 须予披露的9.2:上市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港交所上市规则》以5种比率测试以厘定有关交易的披露责交易(非关露: 联交易)的衡量指标 任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14.07条的基准测试如下: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资产总值测试 目标资产之价值 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总值(包括无形资产)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
- 5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盈利测试 目标资产之盈利 上市公司的盈利• 收益测试 目标资产营业额(不包括偶然出现的收入或收益项目)上市公司的营业额• 代价测试 交易代价 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按交易协议5个交易日前上市公司于香港联交所加权平均收市价计算)(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 股本测试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交易代价股本的面值 上市公司交易前的已发行总股本面值
- 6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14.08条,按有关测试结果决定有关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披露界线 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股份交易 • 须予披露的交易 须予公布的交易种类 有关交易的比率测试结果(任何测试) 低于5% 5%或以上,但低于25% 收购事项:25%或以上,但低于100%; 出售事项:25%或以上,但低于75% •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3.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要交易 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100%或以上 75%或以上 可豁免披露交易仅达到第9.3条第(三)项(即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见上文第2点如比率测试结果低于5%,而又非关联交易,则的非关联交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不须作任何披露 易(9.6)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或第(五)项(即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标准,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将交易提
- 7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交股东大会审议。 4. 须累计计算9.8: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14.22条: 披露的非关事项,不区分交易对方、而是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联交易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后得出的金额作为披露标准。有关交易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样适用累计计算原则披露。 9.9: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不区分交易对方、只要是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后得出的金额作为披露标准。例如,在12个月内分次购买相同公司的股权,或者12个月内购买同一家工厂的生产线、房屋、设备、商标等。 按照交易所的解释,对于累计披露的交易,如果最后一笔交易使得累计的交易额达到了需要股东大会披露的要求,则最后一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即可。 上市公司对累计计算的交易,履行相关义务(按照交易所的解释,以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为准,定期报告中的披露不具有“清零”作用)后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 为上市公司与同一方所进行者,或上市公司与互相有关连其他联系的人士所进行者; (2) 涉及收购或出售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证券或权益; (3) 涉及收购或出售一项资产 的组成部分;或 (4) 共同导致上市公司大量参与一项业务,而该业务以往并不属于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一部分。 • 除按《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4.06(6)(b)条(第14A.25条就关连交易)所述将收购事项以合并计算方式处理外,如一连串交易全部均于12个月内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港交所或也会要求上市公司,将该等交易将合并计算,作为一项交易处理。在这些情况下,上市公司须遵守该项合计后的交易所属类别之有关规定 14.23条: • 港交所决定应否将交易合并计算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交易是否:
- 8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5. 双边相关非9.4: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14.24条:如交易同时涉及收购及出售事项,港交所会将百分关联交易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披露义务 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各项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比率同样应用于收购及出售事项。有关交易将会参照收购及出售事项两者数额的较高者来分类。 III. 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的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14.13条: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范围 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士”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 • 一系列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与 [非关连人士] 的交易(但涉及关连人士): (1)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与非 [关连人士] 进行的特殊收购或出售交易(但涉及关连人士)如; (2)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与非 [关连人士] 进行的特殊收购(但涉及关连人士); (3) 涉及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为股东(一股或以上)的公司交易(与非[关连人士]进行)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财务资助 (1) 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向(1)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2)及由
- 9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一个或共同)持有10%以上及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持有1股或以上的实体(注意:此原非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 (2) (1)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一个或共同)持有10%以上及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持有1股或以上的实体及由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2)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 上市公司向其关连人士或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一个或共同)持有10%以上及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持有1股或以上的实体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财务资助; • 上市公司就其从(1)关连人士或(2)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一个或共同)持有10%以上及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持有1股或以上的实体取得的任何财务资助、抵押其资产; • 售出、接受、转让、行使或不行使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士的选择权; •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士就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实体(如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合营的形式成立)而达成任何安排或协议。 2. 关联人 关联人 14A.11条关连人士定义为:
- 10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10.1.4:上市公司与第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关联关系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1) 包括发起人、行政总裁,监事、董事(及于发生关连交易日期过去12个月内曾任公司的董事)、主要股东及其联系人(“基本关连人士”); (2) 基本关连人士的近亲。 (3) 联系人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 (a) 关联方的家属权益、受托人、受托人直接或间接控制行使30%或董事会的成员公司及其子公司(“受托人权益”)及其附属公司; (b) 受托人所控制的公司的控股公司,或任何此等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 (c) 基本关连人士、其家属权益、其受托人及/或其受托人权益直接或间接行使/控制行使30%或以上股东大会表决权或控制大部分董事会成员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 (d) 联同基本关连人士,其家属权益及上文3(a)项的受托人及其受托权益直接或间接合共拥有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作或合同或合营公司的任何公司或个人;而基本关连人士,其家属权益及上文3(a)项的受托人及其受托权益直接或间接合共拥有合作或合同或合营公司的出缴资产或占合营公司的盈
- 11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的除外。 10.1.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利/收益的30%或以上。
- 12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 关联交易的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港交所上市规则对关连交易大致分为三类,就每项分类中如有披露界线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 上市规则第14.07项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0.1%;或 (b)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0.1%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万港元; (2) 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但须符合《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的关连交易 如有关关连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并关关连交易符合某些特定条件可获豁免有关上市规则中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1) 可获豁免遵守有关上市规则中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如有关关连交易是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关连交易;
- 13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符合下列条件: (a) 上市规则第14.07条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2.5%;或 (b)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总代价也低于1,000万港元; (3) 可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但须符合《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4A.45至14A.47条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 如有关关连交易是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并符合下列条件: (a) 上市规则第14.07项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均低于2.5%;或 (b) 每项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按年计算等于或高于2.5%但低于25%,而每年代价也低于1,000万港元; 除符合上述有关豁免的关连交易或上市规则另有豁免外,其他有关关连交易必须符合上市规则中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 14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4. 持续关联交• 每年预计交易额(10.2.10) 易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关联人持续进行该条所述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 持续披露义务(10.2.11) 持续关联交易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且主要交易条件(定价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不须履行及时披露义务,但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并与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 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须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履行及时信息披露及独立股东批准程序。 • 每年预计交易额 公司在以后年度与关联人士持续进行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就往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 持续披露义务 • 订立书面合约,并于合约中列明代价计算的基准 • 除特别情况,合约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别情况]仅指合约年期因交易性质所限而必须超过三年的情况;在该等情况下,独立财务顾问将需解释为何须较长的期限并确认有关合约期限合乎业内该类合约的一般处理方法 • 合约内必须注明有关交易每年度的最高交易金额及其计算基准。厘定上限时,必须参照根据其已发表资料中确定出来的以往交易及数据(参照全年收益及其他基准可能有助厘定有关上限的币值)。如以往不曾有该等交易,则须根据合理的假设订立上限,并披露假设的详情 • 条款必须公平合理(对上市公司而言),并符合一般商业原则 • 报章公告 • 于年报中披露 • 每年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计师进行审核 • 于交易条款重大变更时必须遵守有关披露及股东批准要
- 15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求 IV. 其他重大事件 1. 重大诉讼和11.1.1:披露标准: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见上文第I项第2点。 仲裁 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上交所上市规则》增加了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作为同时应满足的条件,以避免净资产过小的公司,轻易触发披露义务。 11.1.2:累计金额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1.1.1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11.1.5:诉讼仲裁的持续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2. 变更募集资11.2.1: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见上文第I项第2点。 金投资项目 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业绩披露及6.4:中期报告中的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和见上文第I项第1点。 半年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将出现下列情
- 16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其修正披露 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见上市第I项第2点,一般会出盈预/盈警公告 润为负值;(2)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 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6.4:业绩预告豁免。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经交易所同没有同类规定 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按照交易所的解释,上年同期半年度每股收益0.03元、前三季度每股收益0.04元、年 度每股收益0.05元以内的,视为比较基数较小。 6.7:业绩初步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见上市第I项第2点及13.45(3):就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的利润或亏损作出初步公告;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11.3.1:业绩预告修正。上市公司预计本报告期可能存在附录16:45A: 第6.4条所列情形,但在前一定期报告中未进行业绩预如在特殊的情况下,由于在公告刊发之日至完成核数期间的事告,或者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态发展,有需要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初步公告所载的资料,上市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公司必须立即通知港交所,并于报章上刊登有关公告通知公 众。该公告须提供对已刊发业绩初步公告内容作出变动的详 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情,包括对已刊发的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所造成的影响以及造成有关变动的原因。 11.3.2:盈利预测修正。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附录16:45A
- 17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告。 如在特殊的情况下,由于在公告刊发之日至完成核数期间的事态发展,有需要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初步公告所载的资料,上市公司必须立即通知港交所,并于报章上刊登有关公告通知公众。该公告须提供对已刊发业绩初步公告内容作出变动的详情,包括对已刊发的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所造成的影响以及造成有关变动的原因。 4. 利润分配及11.4.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13.45条 资本公积金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转增股本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批准或代董事会批准下列事项后,须立即通知港交所: 决定就其上市证券宣布、建议或派付任何股息或作出其11.4.3:上市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1) 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他分派,以及股息或分派的比率与数额; (2) 决定不宣布、不建议或不派付原已被预计于适当时间宣布、建议或派付的任何股息; (3) 公告; 13.66条 上市公司须于暂停办理其香港上市证券的过户就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作出初步或股东登记手续至少14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港交所及在报章上刊登有关上述暂停过户的通告。如暂停过户日期有所更改,则应在暂停过户日期至少6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港交所及在报章上刊登更改通告;
- 18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5. 股票交易异11.5.1: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被中国13.10条 常波动和澄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于下一清事项 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一) 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涨幅或跌幅限制; (二) 连续五个交易日被列入“股票、基金公开信息”; 如上市公司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有异常波动或有其他问题,而港交所就有关事宜向上市公司查询,则上市公司须尽速回应,并提供上市公司所知的有关资料,或(如属适用)发表声明,表示上市公司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或发展,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 如果价格或成交量的不寻常波动并非由于谣传,而董事知悉有关的原因,则应尽快发出公告,以澄清有关情况。如果由于商(三) 交易价格的振幅连续三个交易日达到谈已达关键性阶段等原因未能作出该项公告,则董事须考虑要15%; 求暂停证券的买卖。 (四) 日均成交金额连续五个交易日逐日增加50%;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11.5.4: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6. 公司及股东•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见上文第I项第2点 承诺事项(11.7.1) 独摘出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 19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其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7. 出现使公司• 遭受重大损失; 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时•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见上文第I项第2点 的披露义务•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1.7.2) •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20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 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8. 公司变化事•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13.70条 项的及时披露义(11.7.3) 务如上市公司在刊发股东大会通告后,收到一名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上市公司须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在报章上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露; •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的资料。 13.26条 如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证券,与已上市证券属同一类别,则须在发行前先申请将该等证券上市。除非上市公司已申请将该等证券上市,否则不得发行该等证券。中国上市公•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换债券或者其他再融司不得申请将其任何外资股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非港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交所信纳其境外上市资股的持有人的相对权利受到足够保障。 •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13.52条 如公告或广告与新发行证券或再次发行证券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根据资本化发行或以股代息计划而作出的发行不在此限)有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 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 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关,或其内容涉及更改、有关于或影响上市公司上市证券的买卖安排(包括暂停买卖),则须将公告或广告的初稿提交港交所审阅,然后方可予以刊发; 13.27条 如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证券或购回其上市证券,而导致其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条款有所更改,或导致其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行使条款有所更改,则上市公司必须在
- 21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报章上刊登公告,说明该等更改所造成的影响;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公告应在发行新证券前刊登,如不能在事前刊登,须在事后尽快刊登。 13.28条 在董事同意根据一般性授权(由股东给予董事而符合《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3.36(2)(b)条者)发行证券以换取现金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上市公司须在报章上刊登包括下列资料的公告。 13.29条 若证券的发行价较《港交所上市规则》第•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13.36(5)条所载的基准价格折让20%或20%以上,上市公司须于紧接有关建议发行证券的协议签订日期的下一个营业日在报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章上刊登公告。 上市公司须通知港交所分配证券的基准(无论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13.30条 是向公众人士发行证券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或向现有股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售证券)、供股的结果,以及接纳额外认购申请的基准(如属适用)。上市公司最迟须在寄付分配函件或其他有关的所有权文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早上通知港交所。 13.31条 购回证券上市公司或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如购回、出售、以抽签方式或其他方式赎回(不论是否在港交所内进行)其上市证券,则须于事后尽快通知港交所;上市公司特此授权港交所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等资料向其认为适当的
- 22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人士公布。 13.32条 无论何时,上市公司由公众人士持有的上市证券数量,均须维持在不低于《港交所上市规则》第8.08条所指定的最低百分比。如有下列事项,上市公司须立即通知港交所13.51条 上市公司若就下列任何事项作出决定,须立即通知港交所,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报章上刊登公告: (1) 建议修订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 大纲或章程细则或同等文件;如属中国上市公司,由中国上市公司向中国主管机构建议要求豁免或以其他方式修改《特别规定》的任何条文; (2) (3) 改; (4) 其核数师或会计年度结算日的任何变更、变更的理由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事变动; 附于任何类别上市证券券的权利的更改,以及附于任何股份(从上市债务证券转换或交换出来的股份)的权利的更及任何其他需要通知上市公司证券持有人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已呈辞的核数师就上市公司更换核数师事宜发出的确认函所载列的资料);及 (5) 下列事宜或人士的变动:公司秘书;注册地址;(如适用)在香港代表接腏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或在香港的
- 23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 13.66条 上市公司须于暂停办理其香港上市证券的过户或股东登记手续至少14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港交所及在报章上刊登有关上述暂停过户的通告。如暂停过户日期有所更改,则应在暂停过户日期至少6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港交所及在报章上刊登更改通告;然而,如情况特殊(例如:台风)以致未能通知港交所及刊登通告者,可不受此限制,但应尽早遵守有关的规定。 13.12条 《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3.13至13.19条所述的事项,包括因公司本身的直接关系或是透过附属及联属公司的间接关系而产生的事项,均应以集团作为考虑基准。 • 给予某实体的贷款 13.13条 如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的任何百分比超逾8%,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给予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的贷款,将不视为给予某实体的贷款。 13.14条 如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有所增加,而增加的数额的任何百分比为3%或以上,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 13.15条 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该等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的详情,包括结欠的详情、产生的有关款项的事件或交易之性质、债务人集团的身份、利率、偿还条款以及抵押品
- 24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等。 • 上市公司为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作出担保 13.16条 如上市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以及上市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两者合计的总额百分比超逾8%,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须披露的资料如下: (1) 按个别联属公司作出如下分析:上市公司对联属公司所提供的财务资助款额、上市公司对联属公司作出注入资本承诺的款额,以及上市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作出的担保款额; (2) 财务资助的条款,包括利率、偿还方式、到期日以及抵押品(如有); (3) 承诺注入资本的资本来源;及 (4) 联属公司由上市公司作担保所得银行融资中已动用的数额。 •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 13.17条 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把其持有人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加以质押,以作为上市公司债项的保证,或作为发得担保或其他责任上支持的保证,即产生一般披露责
- 25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任。上市公司须详尽披露下列资料: (1) 所质押股份的数量及类别; (2) 经作质押的债项款额、担保额或支持款额;及 (3) 认为对了解该等安排所需的任何其他详情。 • 贷款协议载有关于控股股东须履行特定责任的条件 13.18条 如上市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包括一项条件,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的责任(如要求在上市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持股量须维持在某特定最低水平),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贷款又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这样,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在此等情况下,须披露的资料如下: (1) 可能受该违约影响的融资安排的总额; (2) 该融资安裚的有效期;及 (3) 对任何控股股东所施加的须特定履行的责任。 • 上市公司违反贷款协议 13.19条 如上市公司违反贷款协议的条款,而所涉及的贷款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违约可能会使贷款人要求即时偿还贷款,而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宜作
- 26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出豁免,这样,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 9. 定期报告更• 上市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附录16:45(A)条 正(11.7.4)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如在特殊的情况下,由于在公告刊发之日至完成核数期间的事态发展,有需要修订上市公司业绩初步公告所载的资料,上市公司必须立即通知港交所,并于报章上刊登有关公告通知公众。该公告须提供对已刊发业绩初步公告内容作出变动的详情,包括对已刊发的上市公司的财务资料所造成的影响以及造成有关变动的原因。 除法庭指令外,上市公司亦须确保其股东或其10. (11.7.5) 破产• 上市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13.73条 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债权人每一次有关上市公司的会议(例如为清盘呈请、债务偿请后,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还安排计划或削减资本)的通知,均须于发送给有权收取通知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情况。 • 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或者恢复破产程的人士的同一天,以公告形式在报章上刊登。此外,上市公司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以通过相关通函所述交易的通知时,相关的通函也须同时(或在发出通知之前)寄发给股东。如董事在通函发出后才知悉涉及股东大会上所将考虑主题事项的任何重要资料,上市公司亦须向股东提供该等资料;有关资料必须在考虑该主题事项的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于14天,以序、破产宣告等裁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补充通函或报章公告形式提供。大会主席必须在考虑有关决议要内容。 之前将会议押后(若上市公司的组织章程文件不许可,则以通过决议方式将会议押后),以确保符合上述的14天规定(同
- 27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时参阅《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3.41条)。 13.25条 (a) 就上市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或就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主要附属公司的财产,委任一名接管人或管理人; (b) 请; (c) 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主要附属公司通过决议,决定对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或主要附属公司提出清盘呈以股东或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方式结束业务,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 (d) 承按人就上市公司的部分资产行使管有权、或承按人出售上市公司的部分资产,而该部分资产的总值或是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额,按《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4.04(9)条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5%;或 (e) 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审裁处,宣告或命令可能对上市公司享有其部分资产造成不利影响,且该部分资产的总值或是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额,按《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4.04(9)条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5%。 11. 股份变动 11.7.6条: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13.26条 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如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证券,与已上市证券属同一类别,则须在发行前先申请将该等证券上市。除非上市公司
- 28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公告。 5.1.5条:发行人向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大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5.1.6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五日之前,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五个交易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五日之前,发行人还应当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章程。上市公告书应当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5.2.4条:上市公司申请新股的可流通部分上市,应当按照则第五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 5.2.6条:上市公司新股的可流通部分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应当在股份上市日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并公布股份上市日。 已申请将该等证券上市,否则不得发行该等证券。中国上市公司不得申请将其任何外资股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除非港交所信纳其境外上市资股的持有人的相对权利受到足够保障。 如公告或广告与新发行证券或再次发行证券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13.52条 (根据资本化发行或以股代息计划而作出的发行不在此限)有关,或其内容涉及更改、有关于或影响上市公司上市证券的买卖安排(包括暂停买卖),则须将公告或广告的初稿提交港交所审阅,然后方可予以刊发。 13.27条 如上市公司因发行新证券或购回其上市证券,而导致其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条款有所更改,或导致其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行使条款有所更改,则上市公司必须在报章上刊登公告,说明该等更改所造成的影响;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公告应在发行新证券前刊登,如不能在事前刊登,须在事后尽快刊登。 在董事同意根据一般性授权(由股东给予董事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13.28条 而符合《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3.36(2)(b)条者)发行证券以换取现金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上市公司须在报章上刊登包括下列资料的公告。 13.29条 若证券的发行价较《港交所上市规则》第13.36(5)条所载的基准价格折让20%或20%以上,上市公司须
- 29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証券香港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于紧接有关建议发行证券的协议签订日期的下一个营业日在报章上刊登公告。 13.30条 上市公司须通知港交所分配证券的基准(无论是向公众人士发行证券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或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供股的结果,以及接纳额外认购申请的基准(如属适用)。上市公司最迟须在寄付分配函件或其他有关的所有权文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早上通知港交所。 13.31条 购回证券上市公司或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如购回、出售、以抽签方式或其他方式赎回(不论是否在港交所内进行)其上市证券,则须于事后尽快通知港交所;上市公司特此授权港交所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将该等资料向其认为适当的人士公布。 13.51(3)条 附于任何类别上市证券券的权利的更改,以及附于任何股份(从上市债务证券转换或交换出来的股份)的权利的更改,上市公司须立即通知港交所,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报章上刊登公告: 12. 对参股公司• 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交易或事件,可能对上市请见上文第I项第2点。 的信息披露要求(7.7)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才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以交易金额作为披露标准。
- 30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