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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03 来源:爱问旅游网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充实职工队伍,尽力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公司内部的人员交流,真正做到事业留人、文化留人、待遇留人,有效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切实保障公司利益,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幸福感、自豪感,不断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公司、四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区域、各项目(简称“区域(项目)”)。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实行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制度,当地人力资源不能够支撑业务发展需要时,可选择派驻员工方式进行。

第四条 派驻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或由区域派驻到项目工作、且已经办理完结外派手续的人员。。

第五条 适宜于派驻的人员包括:

(一) 上述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二) 上述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三) 上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四) 不在上述之列,但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集团临时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

人员。

第三章 驻外时限及岗位调整

第六条 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派驻区域(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驻外人员可申请回调,公司将在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安排。

第七条 驻外人员在回调前,其所在区域(项目)必须做好回调人员的考评工作。 第八条 驻外人员任满回调后,其薪酬、职务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依据所属编制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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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驻外人员更换驻外地点的,其驻外时间累计计算。

第四章 驻外人员委派工作程序

第十条 驻外员工的外派,统一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配合。

第十一条 外派严格执行以下流程执行:

(一)由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根据业务发展与项目进度需要向公司提出驻外人员需求;

(二)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定其项目人员编制; (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派驻人员的推荐; (四)分管领导审核、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外派决定进行公告、并开具《外派人员报到通知书》,标明姓名、职务等信息。

(六)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员工在发布公告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七)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对派驻人员实行派驻前岗位培训。

第五章 派驻人员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应接受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的重大事件安排,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二)派驻人员定期参加公司业务管理部门的例会和业务交流,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三)派驻人员及时向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例行工作汇报不得低于每月一次),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

(四)派驻人员的入职、离职手续、人事调动、劳动合同关系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统一审核、办理;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派驻人员的薪酬管理、职位晋降实行统一管理; (六)派驻人员出差必须报经派驻区域(项目)审批后执行,审批权限参照《差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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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派驻公司(项目)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接受派驻区域(项目)直接领导的日常工作安排并对其负责; (二)派驻区域(项目)对派驻人员的薪酬调整、职位晋降有建议权;

(三)派驻区域(项目)负责派驻人员绩效考核,每季一次上报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具体见《绩效考核体系》);

(四)派驻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各项费用由派驻区域(项目)承担。 (五)派驻人员在项目服务期间,项目奖金结算方案另行约定。

第六章 纪律约束

第十四条 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及派驻区域(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且不限于: (一)派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派驻人员必须同时遵守派驻区域(项目)的工作流程、办公管理制度及考勤制度; (三)派驻人员不得有任何违反公司和派驻区域(项目)利益的言行; (四)派驻人员不得有任何超越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派驻人员额外享受探亲假期

(一)年累计探亲时间不超过12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二)每月可报销一次区间往返费用(工作地至公司驻地),报销保准参照附表执行。 (三)探亲假需本人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提出申请,由区域(项目)第一责任人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派驻人员因公往返公司与驻地的交通费以实际产生予以报销(无原始票据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

第十七条 派驻人员在派驻地点产生的市内交通费、住宿费、餐费、通信及日常用品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等原则,按实际派驻天数结算。

第十八条 派驻人员在区域(项目)因公产生的其他费用由区域(项目)自行约定。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此管理办法的相关责任人,按《员工奖惩条例》相关制度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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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017年派驻人员费用报销及补贴标准 区间交通费 航空 铁路 硬卧 轮船 2等 公路交通 实费 包干补贴(元/天)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160 140 110 80 区 分 全体员工 经济舱 注:1、一类地区,直辖市(京、津、沪),广州,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二类地区,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三类地区,一般城市;四类地区,县级及以下,偏远地区可参照二类地区执行;具体区域标准由公司经理办公室核定。 2、特殊情况由具有财务审批权限的部门或区域负责人审批通过。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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