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彭宇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彭宇案件的判决有损司法的公平正义,损害了我国固有的传统道德,它的情节涉及到法律、道德领域,与彭宇行为类似的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在立法上应该得到保护。这场道德危机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司法出现了问题,违背法律,不仅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且损害了道德,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内在一致性,对任何一方的破坏都会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在社会的大转型时期,出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失衡在所难免,为此,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让司法挽回道德。
关键词法律道德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王强花,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一、对彭宇案件的简要介绍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主动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又应老太太的儿子恳求,协助送老太太去医院,老太太儿子说自己带的钱不够,他又掏出200元钱替老太太垫付住院费。然而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老太太突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彭宇当然不会承认,老太太的儿子立刻报了警。此后又一纸诉状将彭宇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老太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彭宇撞伤的情况下,在派出所对彭宇有利的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所长提供虚假证据被当场揭穿的情况下,在老太太明显说谎并被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就判彭宇败诉,赔偿原告四万五千多元。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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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本案被上诉人无理缠讼,承担本案一审二审上诉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交通费用,误工损失;并在媒体上向上诉人道歉。一审判决理由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要去管。在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国,这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严重挑战。
二、对彭宇案件一审判决的认识
彭宇案件的一审法官运用了所谓的“经验法则”推理,根据社会常理判断是彭宇撞伤了老太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导出的另一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运用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结构。如果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没有一定的限度和标准,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生活背景,有不同的生活经验,正如弗兰克认为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是一个“法律神话”。他认为法官判案的现实公式是S�P=D,S代表法官判决案件时受到的外界刺激,P代表法官的个性,D代表判决结果。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推理的要求比较高,用已知事实推导出另一事实需要严密的推理过程,不能出现漏洞,而且得出的结论唯一,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而在上述彭宇案件的推理过程中显然出现了漏洞,逻辑不严密,得出的结论不唯一,法官只看到人性的不完美的一面,但在现实中还有好多人是善良的、愿意助人为乐的,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们的伦理道德还没有完全丧失,法官的推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所以,法官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应谨慎。
此外,法官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作为法治观念产生于13世纪的英国。作为普通法的基本要求,法庭在对任何一件争端或纠纷作出裁决时应绝对遵循“自然正义”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项具体要求:第一,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第二,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说,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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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两项要求均与程序有关,是判断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正当程序要求主体的平等参与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无差别对待,权利义务相当,即不允许出现无义务的权利和无权利的义务。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在彭宇案件中,法官没有听取被告的陈述和申辩,没有调查事实真相,只是根据片面的日常生活经验推理断定是彭宇撞了老太太,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三、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中寻求平衡点
彭宇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博弈,法律与道德之间发生了碰撞,损害了整个社会的道德良知。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较之愿望的道德是较低层次的,比如人们应该怎么去做,不要做什么,而愿望的道德是人们达到完美顶端的目标,在义务的道德中惩罚是优先于奖励的,彭宇的行为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他完全有理由可以不这样做,法律没有要求他必须扶起老太太,救助老太太不是他的法律义务,他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中惩罚不是优先的,法律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寻求互惠。法官的判决显然违背了当事人之间的互惠关系,法律与道德之间发生了断层,严重失衡了,打破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之间协调一致的组合系统,破坏了法律的秩序。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内在一致性,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司法的作用在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恪守道德底线,引导和维护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彭宇案件对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和道德和谐一致的法律体系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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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有人认为彭宇案件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这是不正确的,我们的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提高司法的透明度,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法治的本质是人民运用法律治理社会事务。如果法律有损社会主义道德,司法没有遵循正当程序,就不能体现现代司法的精神。因此,司法对我国精神文明和道德建设具有支持和保护作用,道德又是司法的内核,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不仅要以法律为准绳,而且要有道德建设的理念,否则,法律就会出现尴尬的局面,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最终破坏法律的尊严。彭宇案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类似彭宇案件的情况比比皆是,人们不敢去做好事,本来帮助他人绝对是道德的行为,但是却演变成了不愉快的结局。这不仅是对法律的践踏,而且是对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破坏,丧失了道德底线,需要司法重新挽回道德。
众所周知,“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如果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原告不能证明彭宇撞了人,彭宇就没有责任。而法院却违背这个原则,要求同样提不出证据的彭宇作证,在彭宇不能作证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荒诞逻辑推理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这样的自由心证有损司法的公信力,没有一定的事实根据,是超限度的,我国的法律严格限制运用“自由心证”进行裁判案件。
当今社会处在大发展大变迁时期,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信息交流更容易,各种外来文化浸入人们的思想,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注重追求物质层面的东西,而忽视了精神领域,物欲横流的社会驱使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转型时期的道德出现了沦陷。这就要求建立与道德观念相一致的法律体系来维系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应为道德服务。当然重建新时期的道德观念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法律可以为道德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但良好的道德观念的建立还需人们信守个人情操,提高个人素质,需要人们具有德性和良好的民主制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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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挽回道德的法律体系
(一)对纯粹利他行为进行权利设置
纯粹利他行为是指纯粹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可以增加社会收益,是一种善。我国法律对纯粹利他行为没有进行系统规定,仅散见于民法、刑法等学科中,比如民法中的无因管理等,由于纯粹利他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各地应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风俗习惯设定奖励标准,设立权利保护机制,鼓励人们做好事。因此维持现在的多门立法模式,然后对于行政法规领域内的见义勇为的具体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清理就足够。彭宇案件中的彭宇行为是纯粹的利他行为,也是我国社会所应倡导的,纯粹的利他行为是一种美好的道德愿望,作为一种道德上的善的行为,不应上升为法律义务,但应规制纯粹利他行为的权利保护机制,使纯粹利他行为者得到相应的报酬与补偿。对纯粹利他行为在设置权利时需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纯粹利他行为是在对利他者没有利益损害的前提下做出的;第二,纯粹利他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期,即在对他人造成现实的危险的情况下所做出的;第三,应对纯粹利他行为设定特殊的权利保护机制。
(二)参照国外好撒玛利亚人立法
明确界定“见义勇为”和“救助行为”的范围,对救助人设立特定的义务。但此义务不能过于苛刻,在救助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救助人设定义务要有一定的限制。
(三)设立道德救助基金
用金钱奖励救助人,使他们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得到心理上的慰藉。应该设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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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救助基金会,规范道德救助基金的运行体制。
(四)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模式
我国的法律应规制转型时期的法律政策与制度,同时使制定的法律反映社会主义道德理念,继承传统道德观念,同时折射现代人性中善的一面,使法律成为道德的一道屏障,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中间地带,使道德成为法律的内在表现形式。
(五)法官审判案件时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与演绎推理相结合的方法
不要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从产生的社会效果作出合理解释,这就是被埃利希称为“自由的裁判方法”的社会学解释方法。法官应在法律与社会效果之间作出自由裁量,但这种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不能违背法律的宗旨与原则。社会学解释方法的正确运用可以达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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