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提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伴随着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城市周边大量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农民失去了土地保障;进而传统的以“家庭养老、土地养老”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受到冲击,其结果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农村社会保障所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
项目成果:保定市社科规划课题“新形势下保定市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研究成果(课题号:200901002)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
保定新市区M乡位于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境内交通便利,M乡现辖13个行政村,总人口17,000人,总面积2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794亩,人均耕地面积0.64亩。全乡年社会总产值约12亿元,人均收入5,100元。2010年保定市新市区计划征地15,000亩,一期征地面积达到5,000亩,为保定高新区建区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征地,地处城镇化建设关键位置的M乡作为征地的重点。截至2010年8月,M乡已经有6个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征用中,新市区坚持对征地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操作,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于土地补偿价格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区片地价标准,即每亩80,866元。针对地面附着物的赔偿:(1)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地上青苗、树木等附着物平均按每亩1.6万元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标准,由乡政府指导村委会制定;(2)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实际评估价值和有关赔付标准赔付。经大致推算,失地农民得到的赔付款大约为人均6万元左右。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1、失地农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在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拥有农民身份却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土地却又被排斥在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之外,没有土地就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每个家庭在土地被征用后都得到一大笔土地补偿款,但这笔数额固定的补偿款需承担他们今后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子女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而这些支出的数额是不固定的,且还存在隐患。以保定市新市区M乡一个五口之家为例,五口人得到征地补偿款约为30万元,老人的养老问题、子女的教育问题都是家庭
的敏感问题,假定老人养老费用为每人5万元,子女完成9年义务教育后还要继续深造,高中3年费用大约2万元,大学4年费用最低也得4万元,这两项支出就占去补偿款的一半还多,余款还要支付五口之家衣食住行的日常支出。因此,有限的征地补偿款远远不足以补偿农民永久的损失。农民既不能靠有限的补偿款来维持今后最基本的生活,更不能分享由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巨额增值,严重影响农民自身的既得利益。
2、政府对失地农民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仍然偏重于城市,对农村社保资金投入水平较低。农村社会保障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救济层面上,农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还处于起步试点阶段,有待进一步完善。以M乡为例,政府制定了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在征地协议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每月发放200元补助金,标准由区财政给予补助,并随保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做相应幅度的提高。但这点补助金相对于不断攀升的物价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资金供给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时也制约了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逐步推进。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财力非常有限,因此地方政府在安排资金时往往选择那些获利高、见效快的投资项目上。政府只注重于短期效益却忽略了长远发展,这也直接导致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较低,重视程度不够。
3、五保供养制度不健全。保定在2010年推行“院户挂钩”供养模式,由县、乡、村出资聘用护理人员,对不愿加入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进行护理。但各县、各乡、各村自身财力有限,因此截至目前为止,只有25%的农村五保户签订了“院户挂钩”供养协议。对于M乡失地农村五保户来说,纳入农村低保每月也只能得到150元的救助,这远远满足不了他们日常生活支出的需要。而因为失地得到的补偿款毕竟非常有限,失去土地就没有了生活来源,今后的生活还需靠补偿款艰难维持。因此,失地农民尤其是五保户的供养问题尤为突出。
4、缺乏就业培训与就业指导。由于广大农村地区教育基础薄弱,农村中具有高中学历的寥寥无几。即便是拥有高中学历在校期间他们接受的也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更谈不上接受良好的职业培训了;回到农村后根本不能将所学知识直接运用到生产实践中去。教育的薄弱直接导致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基本就业技能。一旦失去土地,就只能谋求一些对技能要求不高而报酬又极低的劳动密集型岗位,甚至一些自身条件相对较差的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至今未能到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民向非农业转移,也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M乡在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区政府规定对有再就业意愿的失地农民,无偿提供多种方式的再就业、创业培训,还会为培训合格者推荐工作。但对于庞大的失地农民队伍来说,这点少的可怜的培训基金根本满足不了培训的需要。更何况由于培训基金少,需培训的人员多;由于供需矛盾的存在导致M乡至今也无法合理有效的使用这笔基金,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基金成为区政府的一笔闲置资金。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国“二元制”的社会特征,从而导致有关
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远远滞后于城市社会保障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农村社会保障法”,仅有一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余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至今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立法更是空白。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失地农民土地补偿缺乏稳定性与规范性、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工作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保定市新市区M乡征地补偿标准就出现了前后各期不一致的情况,引起了部分农民制度不公心理;而区政府工作人员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是解释区政府的征地政策,甚至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不甚了解。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抓紧制定社会救助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并规范相关规章、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监督。
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加大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征地改革步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低,保障力度不够的直接原因是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因此,政府应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资金结构,建立稳定、规范的财政支持体系。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制定土地征用程序,区分不同用途土地的征收方式,建立公平的土地补偿机制。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