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方的鉴定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是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但是可以申请并不等于法院允许,是否允许需要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允许还是不允许的决定。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继续追问:
你好!我非常同意您的说法,根据第二十六条
,我们已通过十级伤残的鉴定,如果对方要求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但法院没有开庭,也没有进行何何质证,更没有一个重新鉴定的理由,就同意再重新鉴定,我可以问法院要个书面的理由吗?
补充回答: 回答你的补充:是否允许重新鉴定,是法院的权利,即使你现在提出异议,也没有用,重新鉴定会照样进行。但是你如果对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异议,可以在开庭质证的时候提出并说明理由,你当然要说明重新鉴定是否符合法定的理由。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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