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通联智慧旅游投资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金统一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财务风险,降低财务费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资金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执行严格审批程序;根据预算实行资金计划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 企业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第二章 细则
第五条 预算资金拨款规定
集团公司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申请集团业务资金支持应至少上报以下资料:
1、月度资金预算表(附件一); 2、月度经费明细表附件二) 3、资本性支出计划表(附件三) 4、采购计划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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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预算决算资料、工程进度报告、采购合同、询价议价资料、招投标资料;
6、附有全体参会人员签字的所属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7、其他集团财务部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 第六条 资金的拨款流程
所属企业上报的资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集团财务部按月度资金预算表的金额进行拨付。如果上报资料不全,集团根据情况核减相应的预算金额。企业可在资料齐全后再上报该项目资金预算。
流程图如下: 月度资金预算表 按规定报批 财务部拨款 财务部审核 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 资金预算上报时间及部门
所属企业于每月10日前上报资金预算资料。集团接收预算资料的归口部门为集团财务部。
第八条 资金预算集团审批流程
对所属企业上报的资金预算,经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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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如下: 资金预算额
第九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的程序规定
1、企业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先经部门经理审核,部门经理审核后,向财务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必须随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资料(如发票、入库单),资金支付申请单格式附后(附件五)。
(2)支付审核:财务部财务经理应当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是否计算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是否在预算金额范围内等。审核无误后,各职能部门报送审批人办理审批手续。
(3)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4)办理付款:审批人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流程图如下:
财务部审核 董事会审批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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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或资金申请单并签名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财务部审核
出纳付款 企业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授权审批规定
1、企业资金支出采用授权审批制,任何人均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和使用资金。
2、企业预算内资金审批权限规定 具体各类用款的审批权限如下表所示:
工作事项 使部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集团财务负责人 长 董事用部门 门负责人 固定资产购置、 工程支出 3万元以内 出 提核 审审核 批 审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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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到5万元 5万元以上 出 出 提核 提核 提出 提出 提出 核 核 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审核 审批 审批 审核 审案 审核 审备 审审批 货款支付 对外借款 个人借款 对外投资 各项费用支出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万元以内 1万元到3万元 3万元以上 审案 审核 备 审审批 企业资金审批权限说明表
备注:上述资金支出业务金额超过审批权限应向集团备案或经集团审批的,如已包括在资金预算中并经集团审批,可不再重复报备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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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的审批
企业预算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为:使用部门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企业负责人审核、集团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业务资金使用要求:
1、重合同、守信用、遵守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依法经营。 2、有真实业务背景、有合法、有效业务合同或协议。
3、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企业支付货款,不得超合同约定向其他企业提供预付款项,也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不合理的商业信用期限。
4、不得将业务资金擅自改变用途,用于非业务经营。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中的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行为
1、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自行对金融机构筹资,如有需要并符合预算的,在报经集团公司同意或批准后,可以自行向金融机构申请筹资,但资金的使用仍需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以往以本公司名义取得银行信贷资金的,应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定期将筹资和使用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2、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相互拆借资金。如确有需要并符合预算的,在报经集团公司同意或批准后,并按本办法要求使用资金。对以往有所属企业之间借款的,应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定期将借款使用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集团公司的要求进行清理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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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资金使用行为:
1隐瞒销售收入、截流、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或资金体外循环。 2、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向集团外单位、个人拆出资金,以及所属企业之间拆借资金。
3、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授权擅自或变相以货币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4、所属企业严厉禁止对外部单位担保及个人担保及其他任何负有责任的承诺保证。
5、其他不合法、不合规的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不向集团外单位及个人提供借款,如确有必要,需经集团公司董事局审批。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1、集团公司董事会对集团公司运营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负领导责任;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
2、集团财务部主要负责人和资金部门主管应对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过程监控,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负监督和报告责任。
3、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的资金使用事项和申请提出专业意见,同时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间接负监督和报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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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负直接领导责任,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负监督和报告责任;分管副总经理和经营部门负责人,对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资金的报告与监督
1、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基础工作,落实资金信息报告要求。
2、企业要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管,对重大资金事项及时向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集团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包括:
(1)发生本办法限制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
(2)资金使用中的异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存货的增长比例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比例;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超过企业当期利润的20%;出现半年以上,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大额存货。
(3)超授权使用资金的行为。 (4)发现大额资金不明或损失。
(5)未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等。
3、集团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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