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条文 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置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表5.0.2-1
建筑气候区划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 计算起点 ≥2 8~16 底层窗台面 Ⅰ、Ⅱ、Ⅲ、Ⅶ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寒日 ≥3 Ⅳ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Ⅴ、Ⅵ气候区 冬至日 ≥1 9~15 注:⑴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⑵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附录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的总
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
划设计规范》(GB50180)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3-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
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室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条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条文 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
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1.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第3.1.8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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