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6-19 来源:爱问旅游网
附件2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实行生态工业发展模式和生产组织方式,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工业是指综合运用技术、经济

和管理等措施,将生产过程中剩余的能量和产生的物料,传递给其他生产过程使用,形成企业内或企业间的能量和物料传输与高效利用协作链网,从而在总体上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废物和环境污染物产生量的工业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

第三条为载体。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在园区内建成可持续稳定运行的生态工业链网,获得较好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绩效,

—4—

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应以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

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工业园区。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总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园区管理机构)的工业集聚区域,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的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工业园区开展的不以获得荣誉称号为目的、自发进行的生态工业实践活动,也可参照实行本办法确定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示范园区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

用,各级政府应鼓励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结合园区内行业构成、企业生产工艺、能源结构与用能方式的特点,学习和借鉴各示范园区的做法,自行开展生态工业链网构建活动;鼓励开展为工业园区提供构建、完善生态工业链网的咨询服务和认证服务活动。

第六条

由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技部组成的示范园

—5—

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园区的审查、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示范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的工作人员组成;技术支持单位在办公室领导下,负责与示范园区管理相关的技术审查、培训、交流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示范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建与申报

第七条工业园区创建和申报示范园区工作实行自主

创建、自愿申报、结合实际、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和申报示范园区,应分别符合商务和科技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

园区管理机构是创建和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

园区管理机构实际管理的工业园区在2个以上的(包括异地分园区),只能将其中1个作为申报和考核对象。

考核时段为提出命名申请前的连续3个年度。第九条

—6—

拟开展示范园区创建或申报工作的工业园区,

应在全面理解示范园区工作规则和具体要求的基础上,对照示范园区各项具体要求,对本园区的工业企业构成、基础设施建设、职能机构设置、规章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园区管理机构可自行开展评价工作,也可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条

鼓励园区管理机构自行按示范园区要求开展

建设工作;申请示范园区命名可直接申报,也可在开展创建活动、符合条件后申报。

园区管理机构应指定或专门设立职能部门承担创建、申报示范园区阶段的环保、统计、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以及获得示范园区称号后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经评价,管理机构认为工业园区已符合要求

的,可直接申报。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制示范园区申报材料(格式见附1),报经园区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办公室提出授予示范园区称号的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应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请,分别征求省级商务、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经评价,园区管理机构认为工业园区不符合

要求的,若拟继续开展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整改和建设工作。整改和建设工作完成后,可按第九条、第十一条要求进行评价、提出申请。

—7—

第十三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对行政

区域内创建示范园区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拓宽生态工业发展道路,妥善处理创建示范园区与鼓励本地工业园区学习、借鉴示范园区成功经验的关系,合理控制创建示范园区的数量。原则上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示范园区数量应控制在两个以内。

第三章审查与命名

第十四条办公室收到园区管理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

后,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工业园区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二)工业园区的评价指标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对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1个月内,向申请园区管理机构反馈审查情况;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符合要求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办公室委托

技术支持单位组织核查组到工业园区进行技术核查。核查组由技术专家和园区所在地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核查内容为:

(一)评价指标数据采集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8—

(二)数据计算方法正确性和结果的准确性;(三)园区和区内企业环保责任落实情况;

(四)园区内构建生态工业链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

技术核查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向园区管理机构反馈技术核查情况。

第十六条

通过技术核查的工业园区,办公室在1月内

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业园区所在地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所在地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参与现场验收活动。

第十七条

现场验收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将通过现场验

收、拟授予示范园区称号的工业园区相关信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

公示期间若收到与示范园区建设相关举报信息,由办公室负责收集,转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经核实,举报信息属实且导致示范园区建设绩效评价结果不能成立的,应停止审查。

第十八条

办公室将通过各项审查的工业园区名单及

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工业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工业园区对外即可使用示范园区的名称。

—9—

办公室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公布示范园区名单和各园区基本信息。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不举行任何形式的命名和授牌活动,不统一制作标牌。获得命名的工业园区可按规范的规格样式自行制作标牌(要求见附2),展示于园区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

第十九条

未通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规定审查程序的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整改后向办公室报告,申请重新审查;若实际绩效与规定要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短期内难以解决,则应停止本次创建活动。

第四章复查与示范

第二十条获得示范园区称号的工业园区应采取有效

措施,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保持区内的生态工业工作水平。园区应保证评价指标数据统计、分析体系正常运行。

自获得称号的次年起,工业园区每年应对生态工业工作绩效进行自评价,形成年度评价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办公室。年度评价报告中应按本办法和示范园区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列出符合性对照表。

拒不提供年度评价报告且拒绝整改的,由办公室向领导

—10—

小组提出撤销称号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由于园区内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破产或搬

迁、企业间解除能源或物料合作关系等原因,致使生态工业链网无法正常运行、评价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相关要求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征得当地政府和省级管理部门同意,主动向办公室提出撤销称号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示范园区的复查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

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和园区所在地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实施。复查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核实示范园区年度评价报告的真实性,按照第十四条(建设规划除外)、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批准后撤销示范园区称号。

示范园区在运行期间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三条

示范园区应面向社会和其他工业园区,为

各地的参观、学习和考察人员提供便利,做好接待和讲解工作;示范园区可通过在各个生态工业链网节点设施附近设立物料和能量传递方式展示牌、设立园区生态工业集中展示室等方式,形象、生动地展示园区生态工业链网结构和取得的资源环境绩效。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应将在工业园区

—11—

推行生态工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和发展模式,作为解决当地工业生产中资源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推动工业园区开展生态工业工作,并充分发挥其能够在园区内就近高效利用剩余能源和物料、避免长途运输造成的能源消耗和危险物料泄漏风险的优势。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园区管理机构应做好工业园区申报、创建

和示范阶段的信息统计工作,保证评价、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

园区自评价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应通过园区管理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征集、遴选专家组建示范园区工作

专家库。入选的专家要求为熟悉生态工业理论、了解工业园区情况、责任意识强、客观公正、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和技术支持单位开展示范园区管

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附则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

行)》(环发〔2007〕188号)的实施至2017年7月1日停止,

—12—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被授予示范园区称号和已经获得批准建设的工业园区,管理工作仍按环发〔2007〕18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该文件废止后,上述园区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日开始实施,除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示范园区管理工作执行本办法。

—13—

附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申报表(格式)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申报表

工业园区名称:园区管理机构名称:申报日期:

(盖公章)—14—

一、园区基本情况园区所在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园区级别园区类型国家级□成立时间省级□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其他□□省(区、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二、园区管理机构情况园区管理机构性质园区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负责园区生态部门名称工业工作的职部门负责人能部门部门负责人电话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政府□政府派出机构□企业□—15—

三、园区创建示范园区工作情况是否编制实施了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建设规划通过论证时间建设规划是否已在办公室备案是□否□是□否□四、园区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年五、省级环保部门意见(盖章)月日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年月日—16—

附:

园区自评价报告提纲

一、园区概况

(一)基本情况(包括园区成立时间、发展概况、地理位置、主要资源条件、管理机构情况、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历程等内容)。

(二)经济状况(描述园区经济、工业发展水平,具体数据要包括近三年园区总产值、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经济发展速度等)。

(三)环境现状(描述园区整体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情况、污染排放情况、环境风险情况、环境管理情况)。

二、评价目的和依据(一)评价目的

通过收集园区近三年经济发展、资源能源利用、生态产业链构建、污染物排放、管理机构建设等资料,评价园区与示范园区标准的符合性。

(二)评价区域范围

为园区法定边界内的区域,附示意图说明。(三)评价期限

明确园区的考核时段为申报前连续三年。(四)评价依据

—17—

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和标准中的各项要求。三、符合性评价

(一)标准中评价指标达标情况分析,应对照标准逐项分析各指标的达标情况,详列考核时段内各指标的数据采集方法、数据来源、计算过程、原始数据清单,分析原始数据、重点工程项目、具体工作与指标达标的逻辑关系和支撑性。

生态工业链网结构类指标的达标分析需附生态工业链网示意图,明确生态产业链网的节点、结构、物质和能量流向与流量。“生态工业链”数量指标需列出全部链条关系,如:企业A—企业B,进行何种物质或能量的传递利用,具体利用方式和数量,“生态工业节点”数量指标需列出全部节点单元的名称。

(二)园区整体达标情况总结(应对照标准列表逐年逐项说明园区各指标的数值和达标情况)。

(三)按本办法和示范园区标准中的各项要求,列出符合性对照表(最近连续三个年度)。

四、生态工业园区规划完成情况总结(未编制规划的园区除外)

说明规划编制时间、范围、通过论证时间等基本情况,重点分析规划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生态工业链网的构建情况。规划实施给园区带来的经济、环境、生态、社会效益分析。

—18—

五、建设特点和经验总结

总结园区近三年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方面的典型做法和措施、体制机制创新和突破、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成果和效益,包括在生态工业链网构建与完善、主要污染物污染控制以及生态工业关键项目引进和实施以及生态工业园区管理机制的完善等方面的内容,提炼建设生态工业园区过程中可供其他园区借鉴的经验。

—19—

附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牌规格

材质:黄铜板材

规格:长500毫米,宽300毫米,高40毫米文字颜色:黑色字体:黑体示意图: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和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和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和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年月日

示意图中时间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命名的日期

—2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