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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0-09-11 来源:爱问旅游网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管理

⼯作的意见

颁布⽇期:1995-09-19执⾏⽇期:1995-09-19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在改⾰开放和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跨地区的流动⼤量增加。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另⼀⽅⾯,也对社会治安、劳动、交通、计划⽣育等各种管理秩序造成了很⼤的冲击。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加强流动⼈⼝管理⽅⾯做了⼤量⼯作,有⼒地促进了⼈⼝的合理有序流动,但是,从总体上看,还远远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当前,作为流动⼈⼝主体的农村剩余劳动⼒的流动,在很⼤程序上仍然处于盲⽬⽆序状态。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流动⼈⼝的管理⼯作。 ⼀、流动⼈⼝管理⼯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流动增多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定阶段的重要特征。我国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在市场配置各种资源的过程中,要求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产要素,按照经济规律在产业间和地区间流动。同时,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原因,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较⼤。因此,我国现阶段⼈⼝流动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跨地区流动的⼤量增多是⼀种必然现象。在我国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期,⼈⼝的流动在⼀定阶段中出现盲⽬⽆序状态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如果对这种状态放任不管,就会导致严重后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流动⼈⼝问题作为直接关系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经济、政治问题,予以⾼度重视,采取有⼒措施,切实加强流动⼈⼝管理⼯作。

(2)加强流动⼈⼝管理⼯作的指导思想是:从全党全国⼯作的⼤局出发,适应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流动⼈⼝特别是对农村剩余劳动⼒的转移要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要通过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发展乡镇企业和加强⼩城镇建设等,就地消化和吸纳绝⼤部分剩余劳动⼒。同时,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部分农村剩余劳动⼒有秩序地跨地区或进城镇就业,并逐步建⽴健全相应的管理、教育、服务措施。

(3)加强流动⼈⼝管理⼯作的主要任务是:进⼀步统⼀思想认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树⽴全国⼀盘棋的观念,加强合作,齐抓共管,采取更加有⼒的措施,对流动⼈⼝问题进⾏综合治理。在⼯作中必须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民群众,⼤⼒加强对流动⼈⼝特别是离开农村常住户⼝所在地跨地区务⼯经商⼈员的户籍管理、治安管理、流动就业管理和计划⽣育、民政、卫⽣、兵役等各项管理⼯作,并把管理与对流动⼈⼝的疏导、服务、教育等各有关⼯作紧密衔接。建⽴科学有效的⼯作机制,逐步把这项⼯作制度化、法律化,纳⼊依法管理的轨道。特别是⼈⼝流出和流⼊多的地⽅,要加强对⼝交流,密切配合,共同解决好⼯作中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加强对流动⼈⼝的各项管理⼯作,切实掌握⼈⼝流动情况,控制流动规模,引导有序流动,充分发挥⼈⼝流动的积极作⽤,保护流动⼈⼝的合法权益,预防和依法打击其中极少数⼈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各种管理秩序,以更好地为改⾰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加强流动⼈⼝管理的主要措施

(4)加强疏导,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就地就近转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业和加强农村⼯作的部署和要求,下⼤⼒⽓把⽀持农业、农村⼯作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调动起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加强农业的深度⼴度开发。⼤⼒发展乡镇企业,积极落实中西部乡镇企业贷款,加快实施“东西合作⼯程”,⿎励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办⼚。采取有⼒措施⿎励和促进⼩城镇的发展,在充分保证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前提下,允许农民进城务⼯经商,兴办企业,并根据⼀定条件,允许农民在⼩城镇落户。

(5)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跨地区流动就业的调控和管理,提⾼劳动⼒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加强乡镇就业服务⽹络建设,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抓紧建⽴区域劳动⼒市场信息⽹络,加强省际间劳务协作;实⾏按就业需求信息发放证卡的办法,开展有效的管理服务。逐步形成“信息导向、按需流动、凭证管理、全程服务”的流动就业制度。

(6)实⾏统⼀的流动⼈⼝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凡是离开农村常住户⼝所在地跨地区务⼯经商⼈员,外出前,须按规定在常住户⼝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员就业登记卡”。登记卡要如实记载婚姻、健康状况。办卡时要查验外出⼈员应有的计划⽣育证明,查清近三年内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到达⽬的地后,须在当地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办理“暂住证”和“外来⼈员就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不准雇⽤⽆上述证件的外来⼈员,对违反此规定者应进⾏处罚。公安、劳动部门要尽快制订有关规章,并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流动就业制度和暂住户籍制度的衔接⼯作。尤其要加强对证卡发放的管理和监督,严防发⽣滥发证卡、以权谋私等问题。

(7)整顿劳动⼒市场。跨地区就业的中介服务活动就由劳动部门归⼝管理,从严控制。要加强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扩⼤覆盖⾯,增强服务功能,使之在农村剩余劳动⼒有组织的转移⽅⾯充分发挥主渠道作⽤。对⾮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要予以关闭;对社会确实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且⼯作基础较好的,要纳⼊规范化管理范围,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公安等部门密切合作,坚决取缔⾮法劳动⼒市场及⾮法职业介绍中介活动,严厉打击以介绍就业为幌⼦进⾏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加强对外来⼈员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外来⼈员全部纳⼊当地⾏政管理和群众⾃治⼯作范围之内,严格实⾏⽬标管理责任制。对旅馆、房屋

出租户、⽤⼯单位、建筑⼯地、集贸市场、⽂化娱乐场所,要落实治安、计划⽣育、卫⽣等承包责任制。出了问题,要⾸先追究所在场所、单位企业法⼈或经营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进⾏指导、检查、监督。对外来⼈员聚居区,当地政府要及时进⾏清理整顿,对其中的治安、卫⽣、计划⽣育、⾮法经营等问题要进⾏重点治理。特别是对铁路沿线、旅游区、城郊结合部盲流⼈员违章搭建的各种房屋,要在做好宣传教育⼯作的基础上予以拆除,并劝返和遣送滞留不归的盲流⼈员。对已经形成规模的外来⼈员聚居区,当地政府要加强管理,严防出现⾮法地⽅势⼒和带有⿊社会性质的⾏帮组织。

(9)改进和加强收容遣送⼯作。根据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收容遣送的对象主要是⽆合法证件、⽆固定住所和⽆正当⽣活来源的流浪乞讨⼈员。收容遣送⼯作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公安机关负责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员的收容⼯作,民政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和遣送⼯作,公安机关协助。根据需要,公安机关可在收容遣送站设⽴派出机构,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协助民政⼯作⼈员进⾏审查、管理和遣送。对收容遣送站中直接接触收容遣送对象的民政⼯作⼈员,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贴。为了⽅便⼯作,可以给负责收容遣送的民政⼯作⼈员制发统⼀的证件和标志。要⼤⼒加强⼤中城市收容遣送⼯作,健全⼯作⽹络。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地⽅各级政府要关⼼和重视收容遣送⼯作。确实保障必需的⼯作经费,努⼒为这项⼯作的顺利进⾏创造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外来⼈员的教育和管理,并积极做好盲流⼈员的遣送安置⼯作。要尽快制定全国性的收容遣送⼯作法规。

(10)试办流浪⼉童保护教育中⼼。对在社会上长期流浪、⽆家可归,失去正常⽣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童保护教育中⼼。这项⼯作由当地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教委、妇联、共青团、公安、铁道等有关⽅⾯协助。

(11)加强对流动⼈员尤其是跨地区务⼯经商⼈员的服务和宣传教育⼯作。对流动⼈⼝要坚持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视同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措施,确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流⼊较多的地⽅,要切实做好对外来务⼯经商⼈员的服务和教育⼯作,对他们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给予充分肯定,对其中的优秀⼈物及作出的突出贡献要⼤⼒宣传表彰,建⽴健全激励制约机制,增强他们对流⼊地建设发展的责任感。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保护外来务⼯经商⼈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聘⽤外来⼯较多的⼯⼚、企业和请外地建筑队施⼯的单位,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外来⼯提供⽣活条件和⼯作条件,办理必要的社会保险和⼈⾝保险。民政部门要做好流动⼈⼝的婚姻登记⼯作。⼈武部门要对外来⼈员中的民兵预备役⼈员和应征公民登记造册,加强管理。有关部门要及时、妥善地调解涉及外来⼯的⽭盾、纠纷,及时受理他们的申诉,反映他们的意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作、⽣活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对外来务⼯经商⼈员的法制、道德、城市⽣活知识等⽅⾯的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素质、增长才⼲。要按有关规定在外来⼈员中建⽴党团基层组织,吸收外来⼈员中的党、团员参加组织⽣活,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

(12)依法处理外来⼈员违法犯罪问题,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研究外来⼈员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专门⼯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针,加强对外来⼈员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防范和控制⼯作。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抢劫、重⼤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外来⼈员中多发性的治安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予以整治;对混杂其中的流窜犯罪分⼦,要提⾼发现能⼒,加⼤打击⼒度;严格防⽌出现并坚决铲除带⿊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恶势⼒。要增强全局观念,发扬协作精神,建⽴健全违法犯罪线索协查和通报制度,携⼿打击跨区域的犯罪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展缉捕逃犯的专项⽃争。

(13)加快流动⼈⼝管理⽅⾯的⽴法⼯作。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作需要,尽快制定流动⼈⼝管理⼯作的法规、规章,逐步把流动⼈⼝管理⼯作纳⼊法制的轨道。 三、加强领导,明确任务,提供必要的⼯作条件

(14)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流⼊、流出多的地⽅的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流动⼈⼝管理⼯作作为⼀项重要任务,严格实⾏责任制。按照中央的要求,统筹规划,协调⾏动,精⼼组织,加强监督,务求落实。流出地要把⼯作重点放在促进农村剩余劳动⼒的就地就近转移上,决不能⽚⾯、盲⽬地⿎励外出。要深⼊发掘本地资源,充分发挥⾃⾝优势,积极借鉴其他地⽅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的就地消化、就近转移,努⼒提⾼劳动⼒输出的组织程序。要积极⿎励和⼤⼒扶持外出务⼯经商⼈员回乡创办实业、发展经济。流⼊地对外来务⼯经商⼈员要加强管理和教育,提供必要的服务,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流⼊地和流出地要互相理解、互相⽀持,加强各⽅⾯的交流和合作。

(15)在流动⼈⼝较多的地⽅,根据需要可以建⽴流动⼈⼝管理⼯作协调⼩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哪⾥由各地⾃⾏确定。各级流动⼈⼝管理⼯作协调⼩组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流动⼈⼝管理⼯作的参谋助⼿,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流动⼈⼝管理的⽅针、政策;②对⼀个时期的流动⼈⼝管理⼯作情况进⾏研究,提出部署⼯作的意见,并监督实施;③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管理措施;④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流动⼈⼝管理⼯作涉及到⽅⽅⾯⾯,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劳动部门在流动⼈⼝管理⼯作中肩负着⼗分重要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积极协助党委、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流动⼈⼝管理⼯作。

(16)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基层流动⼈⼝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充实公安派出所和劳动管理服务站的⼒量,提⾼⼯作⼈员素质。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性⾃治组织的作⽤,确保加强流动⼈⼝管理⼯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17)要采取得⼒措施切实防⽌和解决乱收费问题。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对已有的各种流动⼈⼝收费要进⾏⼀次认真的清理整顿,不合理的和过⾼的收费要坚决纠正。今后要严格核定收费项⽬和收费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收费上缴地⽅⾦库,纳⼊财政预算内管理,实⾏收⽀两条线。各省、⾃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统⼀的收费办法。统⼀收费后,其他各种名⽬的流动⼈⼝管理费⼀律取消并停⽌执⾏。

(18)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都要按照上述意见,制定加强对流动⼈⼝问题综合治理的⼯作措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改进⼯作⽅法。要认真总结经验,抓紧建⽴科学有效的流动⼈⼝管理⼯作机制,制定有关流动⼈⼝管理⼯作法规,以增强对流动⼈⼝的宏观调控能⼒,更好地为改⾰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附:《各部门在流动⼈⼝管理⼯作中的主要职责》附: 各部门在流动⼈⼝管理⼯作中的主要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对流动⼈⼝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1)办理暂住户⼝登记,签发和查验“暂住证”。(2)对流动⼈⼝中三年内有犯罪记录的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进⾏重点控制。(3)对出租房屋、施⼯⼯地、路边店、集贸市场、⽂化娱乐场所等流动⼈⼝的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治安整顿和治安管理。(4)依法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建⽴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络。(5)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收容遣送⼯作。(6)与有关部门⼀起疏导“民⼯潮”。

劳动部门:负责对流动就业⼈员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1)为流动就业⼈员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2)对单位招⽤外地⼈员、个⼈流动就业进⾏调控和管理。(3)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和“外来⼈员就业证”。(4)对⽤⼈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法规的情况进⾏劳动监察,维护劳动⼒市场秩序。(5)依法处理⽤⼈单位与外来务⼯经商⼈员有关的劳动争议。保护双⽅的合法权益。(6)负责疏导“民⼯潮”。

⼯商⾏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1)在核发营业执照时,核查“暂住证”、“外来⼈员就业证”等有关证件。(2)对集贸市场中的务⼯经商⼈员进⾏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流动⼈⼝管理的各项措施。(3)对外来个体从业⼈员进⾏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教育。

民政部门:(1)负责收容遣送⼯作。(2)主管流浪⼉童保护教育中⼼的管理⼯作。(3)管理流动⼈⼝婚姻登记。 司法⾏政部门:负责对流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作。

计划⽣育部门:(1)负责流动⼈⼝计划⽣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作。(2)为流动⼈⼝提供避孕药具和有关服务。(3)开展计划⽣育宣传教育。

卫⽣部门:负责对流动⼈⼝的健康检查、卫⽣防疫⼯作。为流动⼈⼝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建设部门:(1)负责对成建制施⼯队伍和⼯地的管理以及流动⼈⼝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管理的各项措施。(2)负责⼩城镇的开发建设,促进农村剩余劳动⼒的就地就近转移。(3)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监察。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剩余劳动⼒进⾏疏导。

铁道部门:(1)与有关部门⼀起疏导“民⼯潮”。(2)配合有关部门清理铁路沿线的盲流⼈员。(3)打击⽕车站及列车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部门:(1)与有关部门⼀起疏导“民⼯潮”。(2)打击车站、码头、汽车、轮船上的违法犯罪活动。 军事机关:负责流动⼈⼝中民兵预备役⼈员和应征公民的管理、征集⼯作。

党、团组织:负责对流动党、团员的管理。(1)原所在党、团组织负责掌握外出党、团员的去向、从业、外出时间等情况,确定联系⽅式,在集体外出、暂住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团员中,按规定建⽴党、团组织。(2)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负责把外来党、团员编⼊相应的组织,安排参加组织⽣活,分配做适当⼯作。(3)原所在党、团组织和暂住所在地党、团组织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5.09.19,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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