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和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食品安全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3、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用具、工具、容器清洗和消毒过程;从业人员个人卫生;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杀虫剂、杀鼠剂、清洗剂、消毒剂及有毒有害物使用;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内外环境等。
4、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相关记录,记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各种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1、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2、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3、留样食品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留样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4、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密封保管,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日期、品名、餐次、留样人等,放入冰箱内保存。
5、每餐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品名、餐次、留样人等。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国家批准的品种和在允许范围内使用。
2、采购食品添加剂要有记录并存档。 3、食品添加剂要专人负责保管。
4、盛放食品添加剂要有专用容器和明显标志。 5、不得在食品中乱加添加剂。
6、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相应的操作、清洗、消毒、卫生保洁、冷藏冷冻等设施,设施应易于维修和清洁,并明显标识。
3、有防尘、防鼠、防虫害的设施。如设置纱门、纱窗或门帘,设金属防鼠板;必要时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4、、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5、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6、 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7、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1、食品、食品原料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做好记录。
2、仓库应实行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定期清扫,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存放食品及食品原料,使用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散装食品及原料储存容器加盖密封,同时经常检查,防止霉变。
4、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应有明显区分标志。
5、食品在冷藏、冷冻柜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存放。
6、食品在冷藏、冷冻柜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7、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应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1、接到顾客投诉后,及时处理,超权限的迅速上报办公室。
2、了解投诉原因和要求,告诉顾客需做调查及大致等候时间,态度应诚恳、耐心, 并认真仔细调查。
3、所有投诉处理,尽量避免在顾客较多的场合处理。 4、若属顾客误解或不了解有关规定引起的投诉,应婉转解释,消除误会。
5、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顾客,征求顾客对处理办法的意见。
6、分析投诉问题,及时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1、采购员要认真学习采购查验、索证索票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要求。
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3、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4、应当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便于溯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6、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7、禁止采购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就餐场所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变质时,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要做到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4、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后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5、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餐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揩净台面。
6、工作结束后,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保持整洁。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
2、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在餐饮具清洗池内清洗食品原料。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4、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隔顿隔夜。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7、洗刷消毒结束后,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处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无积水,池内无残渣、泔水桶内外清洁。
8、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9、专人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2、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操作人员在下列情形时应洗手:处理食物前;上厕所后;处理生食物后;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3、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4、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5、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
1、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及时调离岗位。
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查体、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5、餐饮服务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6、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粗加工切配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沙泥、杂草、烂叶。
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在专用洗拖布池内涮洗拖布。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加工前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2、未使用完的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3、各种刀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
4、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使用完后,有专人专柜保存。
5、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馒头机、和面机、蒸车、烤箱、电饼铛等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并注意断电。各种用品如毛笼、笼布、篦子、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6、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水池无污物、无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 修订日期:2014年1月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调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防止外熟内生。
3、隔夜、隔餐熟制品及外购熟食必须在食用前充分加热煮透。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各种工具、容器标识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5、灶台、抹布要随时清洗,保持干净,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
6、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墙面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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