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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021-11-20 来源:爱问旅游网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 根据本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2.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2.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2.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2.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6 重要的经济合同。 3.档案整体

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4. 档案保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会部门装订成册,并整理立卷,在会计年度终了以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 5.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5.1 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5.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5.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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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6.档案转递

6.1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6.2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帐、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帐薄,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帐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7.会计档案的销毁

7.1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7.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8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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