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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2020-08-18 来源:爱问旅游网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单位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及时调查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等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按本制度进行报告、调查、处理。

三、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的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报告人单位、姓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措施,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险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要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的重要痕迹和物证。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完毕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罚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要求,严肃地调查处理事故,总结教训,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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