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验收检查制度
为确保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提供的安全操作场所,各类脚手架必须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搭设,并加强对脚手架的管理,特制定制度: 一、脚手架的基础夯实填平验收制度
1.脚手架承压部位的回填土必须夯实,宽度为2m以上,并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2.整体脚手架基础必须浇砼,立杆埋深300n或在立杆下置垫块,并绑扫地杆;
3.对于高层脚手架的基础回填夯实,做好排水措施,立杆下置垫50×200mm统长木板或统长槽钢; 4。脚手架基础完必须由项目负责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施工。 二、搭设过程中的分段验收
1.脚手架由架子工严格按规程要求搭设;
2.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方案中要严密的施工方法和工序搭接要求; 3.整体落式脚手架,每搭设一定的高度,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进行认真严格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4.对于特殊脚手架(挑架、爬架)等,每挑一次或爬升一次架子,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三、装饰阶段重新验收制度
1.在装饰前,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2.对于装饰时的架子着重检查部位有:整体外观是否稳固、变形、各种杆件搭接是否牢固,与墙连结点是否有效、牢固,各类的防护设施是否齐全有效等;
3. 装饰阶段脚手架必须经项目部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挂牌使用; 4. 装饰阶段在外墙施工时,必须做到每周一次检查、验收记录。 四、重点部位(电梯井、采光井)的脚手架验收制度 1. 重点部位的脚手架必须按规程要求或方案中要求搭设; 2. 搭设后,必须由项目部组织人员验收合格,方能挂牌使用。 五、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交接管理制度
1. 对于同一脚手架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使用时,总承包方必须明确脚手架的管理单位;
2. 结构结束移交装饰单位时,总承包方应组织相关人员履行交接验收手续,同时再次明确监护单位和监护人;
3. 对监护单位和监护人必须挂牌公告。 六、脚手架拆除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法 1. 脚手架的任何部件严禁随意拆除;
2. 因施工明确需拆除的,必须由作业班组长向工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申请书; 3. 经项目部确认批准,并采取加固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4. 脚手架拆除禁止无证人员登高作业,作业区域应设立警戒区和其他预防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安 全 教 育 制 度
一、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 1、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和法制观念。 (3)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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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验收检查制度
(4)事故发生及吸取教训,急救常识,如何报告,保护现场。 2、工人到项目部后,由项目安全员,进行二级教育。
(1)本工程生产特点施工安全基本知识及历史事故教训,预防事故发生方法。 (2)本项目部生产安全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 (3)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知识。
(5)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本知识。
(6)防毒、防火、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3 工人分到班组后,由班组长进行第三级教育。 (1)班组生产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正常使用的设备,安全装置工具仪器使用安全要求及预防事故的发生方法。 (3)经常工作的地点及环境卫生要求。
(4)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5)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活动要求以及安全纪律。 (6)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及维修知识。
新工人经过三级教育后实施接受教育人员均需签名,资料存入安全管理档案。 二、调换工种的工人安全教育
凡施工现场和班组的工人因工作需要变换工种时必须由安全部门对其进行调换后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教育,资料签名后存档。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它的教育和培训须有劳动局或指定的单位,发证须由劳动部门发放,同时按规定进行复训复审。 四、季节性安全教育
季节气候发生变化,根据不同的季节,准时外界不安全因素增多,要及时抓紧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来增加职工安全知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五、节前、节后的安全教育
(1)节假日前后,准对职工思想不稳定,容易忽视安全因素,本项目部做好节假日前后教育工作,使之做到警钟一鸣。
(2)学习党、国家企业随时下达的安全生产规定文件。
(3)学习本项目部施工生产过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及应注意问题。 (4)学习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回顾节前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节后安全生产要求。
(6)分析班组工人安全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形势,表扬好人好事吸取教训。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现场防火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建筑施工安全防火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上海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建立消防组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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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项目施工中应建立由总包、业主及分包单位参加的消防领导小组,实行消防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防火检查、明火督查等工作成立业余消防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等。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3.1.2 加强消防意识和消防制度的教育和日常检查工作认真贯彻各项消防制度,经常开展消防活动。 3.1.3 工地的消防组织应与当地的公安消防组织加强联系,及时把工程民政部进行通报,一旦发生火警情况,应立即报告城市消防队,求得紧急救助。 3.2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2.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制订消防措施,并付诸实施。高层建筑必须考虑消防水源,保证必要的水压与水量。施工用水要与消防用水分开,消防用水除利用城市消防管网外,还应根据条件设立贮水池,设置消防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配置水带和水枪,此外尚需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供水,对超高层建筑可采用每隔楼梯间数层设一个消防水箱。
3.2.2 高层建筑施工要设置两路电源,除正常施工用电外,对起动消防水泵、安全电梯、安全扶梯、安全通道及紧急情况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另备电源,电源的用电量和布线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加以安排。 3.2.3 施工现场按防火规定,在工地各区域设置灭火器具,一般临时设施每100平方米配备2只灭火器,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平方米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机具间等每25m应配置一只各类合适的灭火器,在建高层建筑塔楼,每层灭火器的配置可参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40-90),设置位置应在显眼易取的地方,且各层均设在相同位置,灭火器应按规定期限换药或更换。 3.3 明火管理
3.3.1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施工工地要划分划禁火区域及动火等级,禁火区域要挂牌明确,禁止一切火种的进入。施工现场按动火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动火等级,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3.3.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动火: (一)禁火区域内。
(二)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三)各种受压设备。
(四)毗邻建筑间或邻街登高焊、割作业。 (五)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场所。
一级动火作业由施工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工程总包单位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
3.3.1.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动火:
(一)工地范围内具有一定危险因素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二)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三)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总包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3.1.3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由施工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项目经理或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3.3.1.4 建筑施工动用明火,必须在动火前由工地防火检查小组或安全部门对动火、周围、下方进行检查,消除易燃物,采取措施作好消防防护,动火时必须派监护人员值班,高空明火作业必须在其下方采取隔离措施,不得使火种从高处坠落。高层建筑施工期间,要配专职消防巡视员,三班制进行巡回检查,巡回路线要专门设计,保证一旦有火警,在可扑灭的时限内发觉和消除。 3.4 现场防火要求
3.4.1 施工工地内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保证消防车辆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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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高层建筑主体内不应设有工棚、可燃材料和易燃材料仓库。高层主体建筑一长边或1/3周边附近不得布置棚,堆放建筑材料及架空管线等。施工现场需搭建的简易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间距应参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
3.4.3 建筑施工楼面作业与地面指挥机构要有可靠的通讯设备。一旦有险情,作业地点可及时向指挥部门报告。
3.4.4 高层建筑不得在大楼内或高空明火熔化沥青;可燃材料作夹层或涂层的隔热、隔间、防腐的构件或设置需进行焊(割)作业的,除按动火等级进行报批外,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加强监管和检查。
3.4.5 有冷却塔的工程,冷却塔安装应在确定现场不再动火后进,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进行安装的,必须采用阻燃型冷却塔,并在其顶部、周围加防护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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