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工程名称: 施工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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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室内装修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承包方式
1、本工程以包工包辅料、包主材损耗、包机具及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保修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2、结算方法: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工程量,结合合同附件中签订分项单价进行结算外加现场增项工程量,附件中签订损耗,最终算入工程款,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验收后按第八条结算原则办理结算。
3、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甲方现场项目经理,确认为公司工程部经理。
第四条 工期
(一)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施工周期为:自 2012 年 2 月4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不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设计变更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的因素。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 (一)工程质量: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应达到 100%合格。
(二)施工标准:
各工种严格执行本合同所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各项施工标准严格执行。一经发现不合格者,立即进行无条件的整改。
(三)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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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1、工程名称:
1、验收标准: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布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2、验收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或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
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
1、甲方将材料及设备送到 ,并提交列明材料品种、规格、颜色、材质等清单,由乙方签收。
2、乙方验收并签收甲方提供的材料后,保管责任由乙方负责。如发现遗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必须对所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4、甲方提供材料的供应时间、数量必须与工程进度相符。
5、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临时用具(电箱、跳板、脚手等),乙方必须出具完整的借用手续。在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按时按返还给甲方,如有遗失,按价赔偿。
(二)由乙方购买及提供的材料:
1、乙方提供的材料需要时须提供质量合格证,乙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负全责。 2、乙方提供材料的,应向甲方提交列明材料品种、品牌、规格、颜色、材等的清单,经甲方代表核实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3、乙方对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变更或代用其它材料的,应向甲方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第七条 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所有项目单价见附件。
以上各项预估总造价约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备注:
(二)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本工程按照分包方施工的形象进度分两个阶段付款(所承包工程的墙砖贴结束),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期工程造价金额的 50 %。
3、工程竣工后 7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结算文件资料,并经甲方签字确认。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 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60 %,余款在2013年春节前付总价的95%。余5%作为工程保证金。
4、余款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后会同建设单位公司组织复检并办理保修终结手续完30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结清。
5、以上付款,甲方将以 现金 方式进行支付。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乙方须先提供合格有效的工资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6、乙方必须承诺所支付的工程款优先并确保本合同工程内施工的施工人员工资报酬,如因劳资纠纷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7、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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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八条 结算原则
1、结算原则、规则及合同综合单价按双方约定。
2、本附件中未涉及的工作内容和单价参照本工程其他类似合同。 第九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否则后果有自行承担。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最迟不得超过发现之日起二日),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单位作出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并及时将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送达乙方,乙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3、甲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并送达给乙方,乙方才予实施。
4、若由于甲方变更、修改设计,造成工程预算总造价增加,经甲方签证确认后按实际工程造价结算。
第十条 保修期
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 壹 年,保修期自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最终验收之日起计。 2、保修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内,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 1 日内,应无条件予以维修完毕。若乙方拖延维修的,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修金内扣除,超出保修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一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项目经理 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只提供施工现场指定位置的总电源,分电源线和电箱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并对该部分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损失损坏负责。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24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7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6、对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3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的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对付款节点进行确认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
9、乙方必须绝对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统一指挥和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一经发现,将处以每次1000元的罚款,连续2次,甲方代表有权将其清场,并不需征求乙方的同意安排其他施工队进场施工,并保留追诉乙方责任的法律权利。
(二)乙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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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派现场代表 (附授权书)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3、工程项目开工前三天应将施工的主要负责人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施工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进场,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证开箱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6、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及提供相关资料。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8、乙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同时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完工清场。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装修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乙方负责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免费整改。
13、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或破坏工程楼房的承重结构。
14、甲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按实际工程量分次分批签领,一旦签领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如发现遗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负责协助采购,采购材料款在乙方工程款内足额扣除,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5、甲方供应的材料损耗率必须在定额范围内(发生在实体成为永久性材料按套或个计量时不计损耗),其他损耗计算方式依照附件条款。
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负责,由甲方代购,按实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如乙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低于合同所约定的损耗,所节约部分的50%的材料款(甲方采购价)甲方作为奖金奖励给乙方。
16、乙方需为进驻本工程的本单位聘用的施工人员完善相关用工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资料。如因手续问题导致的任何后果,均需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需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17、乙方人员在接到甲方的退场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撤离施工场地,否则甲方可拒付任何工程款项并且所引发的一切纠纷以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8、甲方因特殊情况,要求乙方赶工的,乙方必须全力配合,无条件服从。甲方支付因赶工造成的费用,如乙方不服从,甲方将处以合同工程款的20%的罚款,并无需征求乙方意见,重新安排施工队进场施工,多支出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9、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发生,乙方代表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和甲方沟通,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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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施工班组无故停工或退场,公司有权拒付该工程一切工程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5、乙方申请的材料申购单中的各项材料甲方若未乙方指定的时间进场而导致乙方误工或者 工期延期的甲方则对工期相应顺延。
6、由于甲方所采购的材料质量不能满足本工程质量需求,乙方应立即提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默认,若甲方强制要求乙方使用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则与乙方无关。
7、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通过工程阶段进度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逾期超过 3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并且甲方无需得到乙方的认同可直接安排其它施工班组进行施工,乙方无权干涉。
8、若乙方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售后服务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要求,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无偿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损失,直至通过验收,由此而延误工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甲方无需得到乙方的认同可直接安排其它施工班组进行施工,乙方无权干涉。。
9、若本合同约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而实际未达到的,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并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
10、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20 %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擅自中途更换施工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二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每出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13、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域内出现盗窃行为,若发现一次,无论盗窃财物的价值多少,除赔偿财物原值外,并处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将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
14、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并追究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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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因违约而解除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权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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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所有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等的著作权归属甲方。
5、承包方为自然人时,乙方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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