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发〔2009〕×号
关于印发《木钵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单位:
为了及时有效地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带来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构建和谐乡镇,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提供有效的后勤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的要求,特制订木钵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将《木钵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日
木钵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和卫生部门的建议,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和办事机构,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和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镇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指挥。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镇公共卫生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为乡指挥部成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遵循“全镇统一领导,机构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指导方针,贯彻实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轩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和工作原则。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四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指挥部职责:
(1)组织和动员社区力量,做好和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组织和协调;
(3)监督检查本乡镇各部门、村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4)评估和总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预案;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6)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条 办公室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镇卫生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镇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镇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行政村、居委会和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上级政府、部门和镇政府、镇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完成镇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理和控制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协调做好社会稳定的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社区(镇)内外联络及日常事务,交流工作情况,及时汇报防治工作的动态。
(三)应对防控组: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工作;组织和动员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参与群防群治。
(四)宣传动员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资供应、经费筹集和后勤保障等项工作;并做好物资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及其职责
由先期到达事件现场的职能机构和事件发生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理小组。主要职责是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欧合事件
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灾害链。
第四条 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卫生院:承担镇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镇指挥部的日常业务工作,拟订应急救援预案,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工作,收集报送信息,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消费环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控制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农技推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上报工作。
畜牧兽医站: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生猪屠宰检疫、无公害基地监测,并及时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教育机构: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园用餐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派出所:依法查处、打击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处置各种违法活动,保证卫生等部门执行公务,加强流动人员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街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严肃取缔无固定场所、无证照经营的路边食品经营和加工棚点。
财政所:把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处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预备费中,并负责事件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工作和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测与报告
第五条 建立监测制度
全镇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机构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镇卫生院牵头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定期报告突发公共安全综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日常监测,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专业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保证监测质量。
第六条 建立通报制度
一、通报方式:
(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任何单位、行政村(居委会)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政府、镇卫生院报告。
(二)中心卫生院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件相关的机构及镇政府通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险情,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第七条 建立举报制度
镇政府向社会分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机构、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有关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和隐患的举报后,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八条 应急准备和预防
镇卫生院接到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后信息进行分析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时及时报请镇政府同意后,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有关机构及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九条 建立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发行突发公共卫生一路领先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社区(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应包括社区(镇)内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
具体报告内容、程序、方式及时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性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性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按照事件分级一至四级中任何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事件发生后(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向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镇有关机构报告,也可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三)下级向上级报告
各行政村、有关机构、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和镇卫生院报告。镇政府和镇卫生院在2小时内报告至达县人民政府和达县卫生局。
(四)责任报告单位
1.突发公共安全有关的单位;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3.各行政村(居委会)、有关机构和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五)事件报告要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2.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六)报告时限要求
事件发生地村委会或有关机构,应在知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第三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第十条 应急响应
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突发公共安全监督职能机构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公共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应急响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公共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应当立即处理调查、确认,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机构和当地村委会通报有关情况 ;相应工作级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各相关机构、行政村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对应的突发公共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应急救援支持。
第十一条 响应终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县指挥部要求,终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镇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及县指挥部办公室的部署,向有关机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了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紧急处置
进入应急响应后,各类应急机构在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镇指挥部迅速向事件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置工作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
第四章 后期处理
第十三条 善后处置
镇政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
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出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
由镇卫生院会同纪检监察及相关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对相关责任机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交有权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同时根据应急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镇政府有关机构。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信息保障
镇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制度,由中心卫生院负责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惧、处理、分析、报送和传递等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镇卫生院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八条 人员保障
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安全监察专门人员及相关机构人员参加事件处理。
第十九条 物资、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镇人民政府保障突发化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演习演练
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本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
镇卫生院会同有关机构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相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二十一条 宣传培训
镇相关机构、各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突发公共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分机构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预案的制定、更新与实施
本预案报达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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