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程国家标准分为六⼤类1、 专业基础标准2、 过程标准3、 质量标准4、 技术与管理标准5、 ⼯具与⽅法标准6、 数据标准
⼤纲将软件⼯程标准分为4⼤类:
1、 基础标准软件⼯程术语
信息处理 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络图的⽂件编辑符号及约定信息处理系统 计算机配置图符号及约定2、 开发标准
信息技术 软件⽣存周期过程软件⽀持环境软件维护指南
3、 ⽂档标准
软件⽂档管理指南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件编制指南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
4、 管理标准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信息技术 软件产品评价 质量特性及其使⽤指南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标准化⼯作的特征包括横向综合性、政策性和统⼀性。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标准化⼯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监督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标准化的⽬的是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
标准化的基础原理是统⼀原理、简化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
1、 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民的⾝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2、 应当有利于合理利⽤国家资源,推⼴科学技术成果,提⾼经济效益,并符合使⽤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 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标准化机构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信息技术领域:电⽓电⼦⼯程师学会(IEEE)、Internet协会、国际Web联盟(W3C)(⾏业标准)
在中国,按照国务院授权,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统⼀管理全国标准化⼯作。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管委领导下负责信息技术领域国家标准的规划和制订⼯作。
根据制定机构和适⽤范围的不同,标准按类型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业标准、区域/地⽅标准和企业标准
1、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联合机构制定和公布,提供各国参考的标准,ISO、IEC、ITU2、 国家标准:是指由政府或国家级的机构制定或批准,适⽤于全国范围的标准,
GB或GB/T: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国标委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和公布FIPS-NBS:美国国家标准局联邦信息处理标准BS:英国国家标准JIS:⽇本⼯业标准
3、 ⾏业标准:是指由⾏业机构、学术团队或国防机构制定,并适⽤于某个业务领域的标准,IEEE:电⽓电⼦⼯程师学会标准GJB: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军事标准,
DOD-STD:美国国防部标准,适⽤于美国国防部门MIL-S:美国军⽤标准,适⽤于美国军队内部
4、 区域/地⽅标准:是指由区域性国际联合机构制定和公布,提供区域内各国参考和执⾏的标准ARS:⾮洲地区标准ASMO:阿拉伯标准EN:欧洲标准
ETS:欧洲电信标准PAS:泛美标准
国内地⽅标准是指由省、⾃治区、直辖市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政主管部门备案,仅适⽤于本地的标准。(强制性标准)
5、 企业标准:是指⼀些⼤企业或机构,由于⼯作需要制定的适⽤于本企业或机构的标准,企业标准以Q开头。
各级标准之间的关系:
1、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2、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业范围内统⼀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业标准废⽌3、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业标准⽽⼜需要在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的⼯业产品的安全、卫⽣要求,可以制定地⽅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后,该项地⽅标准即⾏废⽌。
4、 企业⽣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国家⿎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
当⼀国产品在另⼀国销售时,应当优先适⽤销售地的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体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政法规规定强制执⾏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治区、直辖市标准化⾏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产品的安全、卫⽣要求的地⽅标准,在本⾏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以GB形状,推荐性国家标准以GB/T开头,2001年起,指南类国家标准以GB/Z开头,指南性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强制和条⽂强制两种形式
全⽂强制的必须在“前⾔”的第⼀段以⿊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条⽂强制的在“前⾔”的第⼀段以⿊体字写明其强制性条⽂和⾮强制性条⽂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国家、⼈⾝、财产、动植的安全,产品或⼯程的质量、卫⽣、环境保护,防⽌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强制标准必须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属于违法
推荐性标准⾃愿采⽤,但推荐性标准⼀经接受并采⽤,或各⽅商定同意纳⼊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必须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软件⼯程的33项标准全部为推荐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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