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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人申请书

2022-02-24 来源:爱问旅游网
追加被告人申请书

追加被告人申请书范文

范文一:追加被告人申请书范文 案号:(2015)云法民一初字第号

申请人(原告):邹,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县镇号 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路x号铺 投资人:黄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声称已于2015年1月28日将其在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2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商贸城于2015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1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

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2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2个主体已经混同(www.),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 诉讼代理人: 21年月日

范文二:追加被告人申请书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1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1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 21年月日

范文三:追加被告人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历城区仲宫镇高尔乡镇,身份证号码:370112191019。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9日,住址: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卫生院宿舍1002号,身份证号码:370111101009。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5日,住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桃科2152号,身份证号码:370102190205。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陈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2011)历城民初字第11345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1年1月6日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王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E65的大货车到申请人处修车。修车过程中王观军倒车过猛致使车板掉落,掉落的车板将本案原告砸伤。两被申请人是本案的实际侵权责任人,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参加诉讼,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明确法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某、王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范文四:追加被告人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男,1975年08月06日生,回族,云南省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巍山县镇村42号。身份证号532927,联系电话:139872。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13508724904. 被申请人: 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联系电话138872);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申请人交通肇事附带赔偿一案贵院已受理。2010年03月21日,交通事故发生前一天,申请人委托朋友将云L解放牌4100型货车连同车辆相关证件交给被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委托该信息部代为办理落户手续。2010年03月22日上午九时许,申请人获悉大理市三通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吴死亡。

申请人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在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落户手续期间,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由被申请人实际保管和控制,并由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工作人员驾驶,被申请人大理市汽车信息服务部应该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请予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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