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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协会章程

2020-12-02 来源:爱问旅游网


汽车协会章程(总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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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轮胎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延边轮胎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汽车零配件及用品、汽车维修保养、汽车技工培训、汽车美容、汽车改装、汽车金融保险、汽车文化(广告、报刊杂志、论坛、资讯、娱乐、俱乐部、赛车和旅游等)及经济中介机构、科研单位、新闻媒体、信息产业单位等相关产业联合发起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汽车轮胎等服务业的管理,实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交流,推动产业发展,为促进延边州汽车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延边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地点设在延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汽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 组织会员对我国汽车轮胎等配件流通发展的理论、运营实践和运行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轮胎等配件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贸易政策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提供建议。

(三) 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参与行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四)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五) 开展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实施汽车轮胎等配件流通领域相关资格、资质的审查和监督。

(六)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承)办商品交易会、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开发市场资源,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八) 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汽车流通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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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依照有关规定,办好行业刊物,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 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十一)组织境内外考察学习,参与国内大型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创办实体。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汽车流通相关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主办、举办活动和培训的优惠价; (六) 享有最新行业、地域信息优先知情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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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能。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案;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半数通过.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任或聘用秘书长

(四)制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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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外,还需下列职权 (一)及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的方案;

(三)决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3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均为兼职;

(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五)秘书长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统筹能力;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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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能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并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在会长地方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财务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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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组办活动服务的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与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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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遇有特殊情况,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14年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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