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联合摄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1)甲方: (2)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
(2)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完全拥有法律权利、能力和许可签署本协议书,
并履行此协议书项下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
合作拍摄影片《 》(暂定名,以下简称“本影片”)的事宜,特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及中国广电总局电影局对电影管理的有关规定。
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下列名词或术语具有以下意义: 1.1 收益 自本合同签署后,除宣传、发行成本之后的收入部分。 1.2 版权收益 包括但不限于影院放映版权、音像制品版权、电视版权、
互联网络、手机下载等版权收入,还包括其他一切已知和未知的传播方式所产生的全部版权收入。
1.3 本协议 指包括所有各方书面同意并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变更、增
补及删减等形成的书面文件。
1.4 一方或各方 指签订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1.5 第三方 指与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无关的他方。 第2条 释义
除因上下文另有需要外,本协议条款的释义应依以下通则处理: 2.1 本协议的章目、标题、附件的名称及附件中的标题只作为参考,不构
成本协议一部分,亦不能用作解释本协议条款。
2.2 本协议中规定为两方的责任,每一方都有责任单独履行或与其他责任
方共同履行。
2.3 本协议内所有的“包括”或“含”均具有“包括但不限于”的意义。 2.4 本协议内所用的“必需”、“须”、“应该”和“应”、皆与“必须”具同
等意义。
2.5 除非另有表明,否则本协议所提及之章、条、款、段或附件皆指本协
议有关的章、条、款、段或附件。
2.6 本协议的主文与附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出本协议所处说明外则以本协
议为准。
第3条 本协议的联合拍摄各方 4.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4.2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第4条 合作方式
4.1 本影片由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联合拍摄。 4.2 甲、乙双方共同认定本影片总投资预算为【 】元。其中,甲
方负责组建摄影组(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并完成摄影工作,视为投资【 】元,乙方以现金方式投资人民币一百万元整(¥1,000,000.00)。
4.3 甲方为本影片的承制方,负责本影片的立项、制作、宣传、发行以及
商务开发等工作。同时,甲方还需负责办理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本影片的合拍立项审批及本影片拍摄、审查、发行等相关手续。
4.4 除遇不可抗力外,若本影片拍摄的实际费用超出协议约定的总投资预
算,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筹集,乙方不再追加投资金额。
4.5 开机前因调整主演明星级别需另行追加预算或引入第三方投资的,甲
方均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继续投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且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相应增加;若乙方不同意继续投资,甲方可引入第三方投资,三方的收益将按投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
4.6 所有与拍摄本影片有关而订立的合同或协议都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
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
第5条 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提前
终止,其持续时间以本影片所产生的相关著作权的法定存续期限为准。
第6条 投资期限及方式
6.1 甲、乙双方同意不设立专项银行账户,资金由乙方直接汇入甲方专用
账户。本协议签署后的所有支出,均应按照双方的投资计划与资金使用安排执行。甲方在本影片拍摄及后期制作期间,应按时向乙方提供拍摄进度、资金使用计划及剧组财务报表报乙方审核。
6.2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开机前 日内将其应付的全部投资款人民
币一百万元整一次性汇入甲方的专用账户,其后乙方将不再投入任何资金。
6.3 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6.4 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项下的影片拍摄实行独立核算,具体由甲方负
责。
第7条 收益比例分配
7.1 甲、乙双方的收益分配按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预算的比例进行分配。其
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乙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 %。
7.2 甲方应在国内院线公映下线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本影片在国内
发行的收益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
7.3 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电影版权收益分配系以单个国家或中国特别
行政区(即香港、澳门)为单位,由甲方在海外电影放映权购买方付款到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至乙方银行
账户。
7.4 其他形式的海内外版权收益均由甲方在版权购买方付款到账的15个
工作日内按照收益分配比例支付给乙方。
第8条 电影内容
8.1 影片片名:《 》(最终以中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以下
简称“广电总局”)审核通过的片名为准)
8.2 影片的主要内容为: 。双方同意本影片以甲方报送广电
总局批准的剧本为拍摄蓝本,并以该审批意见为准进行拍摄。
8.3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确定本影片的导演、主演、编剧、
制片人、监制等主要工作人员,并及时将该名单报送乙方。
8.4 甲、乙双方确认本影片的影片长度为90--120分钟,影片规格为数字。
第9条 影片的拍摄
9.1 本影片的完成周期如下,甲方须按约定的拍摄进度完成本影片并如期
播出。如因客观原因需对拍摄进度进行变更,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书面决定:
9.1.1:开机时间: 年 月 日
9.1.2:拍摄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9.1.3:后期制作: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9.1.4: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9.1.5:影片首映时间: 年 月 日
9.2 本影片的拍摄地点为: ,甲方应确保在拍摄期间摄制组人尊
重拍摄地风俗习惯,且不得破坏拍摄地的生态环境。
9.3 本影片在拍摄过程中,甲方应严格按照剧本的内容进行拍摄、剪辑和
后期制作。
第10条 影片的审核
10.1 甲方负责为本影片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影片通过令》和《公映许可
证》,送审费用计入拍摄成本。
10.2 为确保本影片审查通过,甲方有权为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查要求而对本
10.3 10.4 第11条 11.1 11.2 11.3 11.4 11.5 影片进行修改、剪辑,但不得对本影片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否则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若未经乙方同意对本影片进行实质性修改,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
本影片在公映和参加任何电影节之前,必须交送广电总局及其他相关
部门审核通过。
乙方有权在本影片公映和参展前对影片 影片的发行与宣传
甲、乙双方约定,本影片定为全球统一发行。
本影片发行规模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由甲方负责本影片的全球宣传
与发行工作。甲方可选择委托其他公司协助其进行本影片的宣传、发行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本影片的宣传与发行工作享有监督权与建议权。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公映期间,甲方
应每两周向乙方提供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票房收入报告;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海外发行(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甲方应每两个月向乙方提供海外发行收入报告,乙方有权对发行收入进行监督和审查。
本影片所有宣传活动均有甲、乙双方共同出席,且在关于本影片的所
有宣传海报、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体中,甲乙双方均共同署名.
11.6 若本影片无法在院线播出,则甲方确保影片可在中央电视台第 套
频道进行播出。
第12条 影片参展
12.1 本影片若在国内参与影展或评奖,由甲方负责申报。若本影片获奖,
12.2 第13条 13.1 13.2 第14条 则其荣誉共享,奖杯或证书由双方共有。
12.1.1 影片所获奖励,按主办者规定执行,若被奖励者为出品方,
则按本协议第7.1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12.1.2 若为一方上级主管机构单独颁发的奖励,则由受奖励方单独
享有。
本影片若参加国际电影节等活动,由甲方负责申报,且甲方需向中国
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参加。
12.2.1 代表团人员名单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后确定,参赛及参展费用
由双方按投资比例支付。
如影片在国际电影节等活动中获奖,该荣誉由双方共享,奖
杯及证书由甲方负责为乙方复制一套,以便保存。除单项奖奖金系获奖者个人所有外,其余奖金按本协议第7.1条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影片的广告及招商事宜
本影片的广告及招商(包括但不限于贴片广告、置换广告、现金赞助、
实物赞助)由甲方负责,甲方可委托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协助进行广告及招商开发。
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开展广告及招商事宜,本影片广告和赞助
的全部所得将作为收益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第7.1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版权及相关权利
12.2.2 14.1 双方在“出品方、出品人、制片人”等名号上均享有署名权。具体署
名次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4.2 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的一切电
14.3 14.4 14.5 第15条 15.1 15.2 第16条 16.1 16.2 影版权均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本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地区的VCD、DCD版权(包括其衍生物)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同意,本影片的原声音乐碟片、剧本和电影写真的出版权归甲、
乙双方共有。
本影片拍摄完成后的所有素材归甲方所有,乙方拥有使用权。甲方应
负责将广电总局审核过后的画、声等素材交付给国家电影档案馆,并将交付后的复议件送交乙方留存。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因联合摄制本影片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
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均属甲、乙双方共有。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片著作权、商业运作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著作权、商品名称使用权和商标权等。
甲方其他权利义务
甲方以剧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有义务将以剧
组名义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之副本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送交给乙方备案。
本影片制作及发行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结算及著
作权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解决。
乙方其他权利义务
乙方享有本影片在制作、管理、发行、商业开发等各阶段的知情权、
监督权和建议权。
乙方指派的制片人有权在支付投资款前一周内对投资款使用情况及
影片预算进行查阅,并对有关事宜提出建议。
第17条 违约责任
17.1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投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7.2 17.3 17.4 第18条 第19条 19.1 19.2 参与联合摄制电影票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代表对方就本影片与第三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否则擅自越权订立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因其越权订立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但尚未造成双方合作终止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
付本影片总投资额的5%的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如造成双方合作终止,违约方将向另一方支付本影片总投资额的20%的违约金。
乙方行使监督权、建议权、审核权等合同权利后,甲方应及时按照
乙方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则有权按照合同17.3条约定向甲方主张违约金;甲方违约超过3次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仍应按照17.3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保密
除已被公众知悉或根据政府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应当披露的信
息,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对本协议之条款、预算内容、摄制剧本以及其他有关本影片制作信息及任何一方基于本协议可能获取的有关另一方的商业信息均负有严格保守秘密的责任。
不可抗力
如因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影片无法按期完成,
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之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
情形,并书面说明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之原因及相关证明,从而尽量减小一方所受的损害,否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20条 协议的解除
20.1 20.2 20.3 20.4 20.5 第21条 第22条 第23条 23.1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即可解除,协议解除后,由双方互派代表进行清算: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对方当事人发憷书面通知之
日起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则该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违约方应负的违约责任。
电影片拍摄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查且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协议的转让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第三者,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与本协议冲突,否则该转让无效。
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的生效、变更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合作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如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协议双方均应参照协议有效情况下的费用分担、权益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23.2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24条 通知
24.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
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4.2 各方通讯地址如本协议第3条所列载。
24.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否则,由未及时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25条 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纠
纷,则提请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
第26条 其他事项
26.1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签署不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2 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各方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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