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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浅论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0-11-07 来源:爱问旅游网
试浅论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浅论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0级法律事务13区队王昌莲(学号:20102739)

【内容摘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以何种根据使其负责,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举证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等一系列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关键词】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的理论核心,贯穿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之中,对具体规范起着统帅作用,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本文从归责原则的历史起源及其在我国法律中的具体体现等方面,对归责原则体系作进一步分析,以期为日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支撑。

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形式来试论述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一、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就是对这个原则的确认和运用。公平责任以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它是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结合的产物。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合理性和在更高的水准上要求人们承担互济互助的社会责任,也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例如生活中出现一些损害事故,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不具有主观过错性,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损

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事实,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受害人无端遭受损失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形显失公平,因此侵权理论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即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基本形式是故意或过失,体现了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此主观状态是确定过错程度的重要依据。过错具体表现为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这种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和违法行为的统一,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非法性和非道德性。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包括9种 (1)故意、过失侵害人身; (2)故意、过失侵害人格; (3)妨害家庭关系; (4)侵害物权; (5)侵害债权; (6)侵害知识产权; (7)商业侵权 (8)媒体侵权 (9)恶意侵权

三、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在民法上,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需明确的是,行为人不能通过简单地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这种原则的确定,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过错推定原则在狭义上是指审判机关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裁定 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实质上,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最终依据仍然是有过错,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惟一的区别在于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行为人而不是受害人,只是在举证责任上不同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广义上,过错责任原则等同于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正基于此,我国民法学者对过错推定责任的意见不一,一部分学者认为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它是在无法判明过错的情况下,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行为人与造成损害的人或物的管束关系和对之应尽的注意义务或享有的

利益,在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为有过错。一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领域。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它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责任的要件,而注重于损害的客观存在及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即

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因而适用范围是受限制的,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在我国,有学者认为,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所引起的损害、地面施工所引起的损害、环境污染以及动物引起的损害等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上述观点来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尽管公平责任原则不能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但是从立法来看,我国《民法通则》对其作出的规定的位置并没有确立其原则,在实践中,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其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三个归责三位一体,构成侵权责任法的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

参考资料:

1、杨振山主编,1999年长春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民

商事代理实务》

2、李同义主编,198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民法法》 3、刘家兴主编,199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学》 4、钱明星、汤世扬主编,200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司法考试

辅导用书》第三卷。

5、寇志新主编,1989年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学》 6、刘竞元;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关系研究;郑州大学;2009年 7、朱萍;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探讨;复旦大学;2009年 8、郭璐璐;大规模侵权行为研究;山西大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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