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 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 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 (八)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 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 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 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并安排必要的 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 口,实行易地搬迁。对西部一些经济 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 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 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 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 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 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规划要综合考虑 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 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九)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 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 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 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 中央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 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 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 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 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 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 施。 (十)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 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 一并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 划相衔接。规划报发展改革委会同西 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 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 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 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 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规划作为安 排年度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 资金的前提和依据。退耕还林工作经 费安排方案要随专项规划一并上报。 (十四)强化监督,严格检查。 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 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 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 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 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 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 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 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专项资 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 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 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 改革委、西部开发办、农业部、林业 局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配套措施 (六)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 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 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国务院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 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 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 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 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 及专项资金。对于不认真执行中央政 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 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地方人民 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监察、审计 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 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一)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 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 建设,今后仍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 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 补助资金,并栅隋况适当提高补助标 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地 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十五)健全机制,加强协调。 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 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 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 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 制度,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 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 合,形成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 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 有效解决。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亿万农民, 把这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 实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 均不低于0.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 方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 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 作,并安排相应经费。在不破坏植 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 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 促抚、以耕促管。 四、组织实施 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 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 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 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 600元,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 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 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七)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巩固退耕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事关我国生态 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 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 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 负总责,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 任“四到省”原则。市、县、乡要层 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 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 (十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 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 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 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 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 得实效。 国务院 2007年8月9日 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 农村能源建设。 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 44农村财政与财务2oo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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