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修订记录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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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
1 目的
1.1、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职责
3.1、财务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说明及执行;主要负责发票的领用、开具和审核,并负责对其他部门进行发票使用的指导。 3.2、各部门经办人:对相关经济活动所取得的发票进行初步审核。 4 流程
4.1、发票的领购、缴销、保管
4.1.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妥善管理。
4.1.2、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
4.1.3、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4.1.4、若发票丢失,则由经办人承担造成的相应的经济损失。 4.2、发票的开具
4.2.1、公司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公司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3),经公司授权人员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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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2.3、发票填写规定: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加盖单位发票或财务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填写清晰、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或依照税务当前规定进行处理)。 4.2.4、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4.3、发票的取得
4.3.1、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特殊收据,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详见附件1)。 4.3.2、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人员取得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发票开具的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4.3.3、经办人员取得发票后,根据业务内容,及时填写相关的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表,送交财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
4.3.4、本年度发票应在本年度结束之前提交财务挂账或付款,每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以前年度各类发票及票据。
4.3.5、财务部门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发现的假发票,退回经办人员,由经办人负责联系客户进行发票的更换。如不能更换,财务部拒绝付款,并提请总经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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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成本、费用发票的取得、审核指引
发票是公司日常业务往来时需要出具的书面证明,是企业记账、审计机关审验、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在我国,不同行业所开具的发票类型和内容也是不一样的,每一种发票的开具都应根据企业经营的项目内容来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开具的相关成本类发票金额往往比较大,对于其规范性、合法性就具有更高的要求。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审核中,人们往往会产生这样一个误解:只要一个项目的成本或费用取得了发票,就认为已经获得了合法的凭证,而忽略了发票的具体种类和内容。但事实上,取得了发票和取得了合法的发票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的。下面就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票管理和税收审核做如下详细分析,以供参考:
1、确认发票内容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
1.1、客户名称:客户为单位时,一定要填写实际发生业务往来单位的全称,而不应开其他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1.2、业务内容、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要素应与相关的、已经审批有效的合同内容或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活动内容相对应。 1.3、金额一般分为大小写,检查书写是否正确,并核对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1.4、检查是否加盖对应公司的发票章或财务章。
2、确认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具体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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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看水印,普通发票联发票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刷,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2.2、看颜色,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还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加了防伪暗记,在紫外线照射下呈绿色荧光反应。 2.3、看公章,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为椭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 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分别刻制:“××省××市”或“××省××县”字样。“发票监制章”环内字样均为楷体。
2.4、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发函、电话询问或网上查询等方式验证发票的合法性。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发票涉及的种类很多,项目成本费用所应取得的合法发票如下所例:
3.1、土地出让金,应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与此相对应的契税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3.2、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搬迁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以凭与搬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付款记录计入开发成本; 3.3、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对方支付拆迁费用时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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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直接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3.5、向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测绘、监理、验收、咨询等营利性费用时,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3.6、支付对象为个人的销售佣金,应以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证明为合法的入账凭证;
3.7、支付对象为销售公司的销售佣金,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3.8、支付对象为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应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付息凭证;
3.9、支付对象为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3.10、其他费用发票应按支付对象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的不同身份来定;
3.11、工程费支出应区分以下情况取得发票:
3.11.1、施工方为建筑安装企业,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建筑安装业发票”;
3.11.2、施工方为生产建筑设施、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3.11.2、施工方为经销建筑设施、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国税部门监制的“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4、常见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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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自制收据作为土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凭证。
4.2、自制收据不能作为合法的入账凭证。
4.3、发票的种类与所开具的内容不符。如用商业企业发票开具“工程费”或“咨询费”,用服务业发票开具“工程费”等。还有的开票单位,单位性质与所开发票不符。如建筑公司开的商业企业发票等。混合行为的纳税人,发票的项目内容与真实不一致。施工方为生产、销售设施、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时,发票开具只写“工程费”或“施工费”,这些纳税人一般属于混合销售并以销售行为为主。因此,这类发票的项目内容一般应为设施、设备的名称而不是营业劳务的种类。 4.4、超限额开具发票。如有的10万元版发票开为数百万,百万元版发票开为数千万元等。
4.5、发票内容不真实。大量开具“办公用品”“会议费”内容的发票充斥在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中,这些发票开具方有的是商场、超市、高档的礼品商店,有的是高级酒店、洗浴中心、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娱乐场所等。
2012年9月24第一次补充修正: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一) 据财税[2011]111号,营改增,修改范围。(二) 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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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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