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印章管理,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维护印章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遵照《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印章 二、印章的管理
(一)单位的综合科负责保管、使用单位印章;由作为监印员的单位综合科负责人保管与使用。
监印员必须亲自盖印,监印员暂离岗位时,可临时委托办公室其他人员监印,但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二)本单位无刻制印章权力,如因单位撤并须及时将印章送交校党政办封存或销毁;如因单位更名或印章磨损须及时向党政办申请更换印章。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安全,要采取防盗、防偷盖印章的措施,不得在空白纸上用印,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印章一旦遗失必须立即向学校党政办以及保卫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四)重要材料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 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五)所有必须加盖单位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用印部门或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并由单位综合科统一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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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七)印章原则上不外带使用。特殊情况因公需携带印章外出使用,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凡对外公务用章,单位印章一律无效,须由学校用印。
三、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单位印章
(1)印章主要用于单位公文公函、教职工各类证明、学生各类证明、学校同意下的校级行为合同或协议、项目申报书(表)、成果申报或鉴定书(表)、专利申请书、师生员工因公因私出国审核件、校级颁发的奖励证书等事项。
(2)单位领导公务私章、签字章属于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单位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
(3)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单位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后,方可使用印章。 2、凡单位颁发的各种证书、证件用印,经承办科室造册、编号,分管科室老师审核签名,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印章。教师及学生开据证明,经单位综合科审查后,方可使用印章。
3、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和出具证明材料的,须学校同意,方可使用院印,否则不具有法人效应。
4、向学校统报送文件、表格等各类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方可使用印章。
5、教职工、学生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印章的,须由单位综合科审核,方可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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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启用单位领导老师私章、签字章,须经领导本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7、各科室须用院印,由该科室负责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印章。
四、附则
(一)各科室或个人要慎重用印。违反规定擅自制印、用印,给单位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规定由综合科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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